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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举报中心:举报“跑断人民的腿”,你怎么看?(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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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8 13:3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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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实名举报!一封举报信,到国家监察委举报中心3次了,至今还在我手里。第四次,很快启程。

反腐与维权,@共青团中央

一个举报,我来回4次,希望国家监察委杨晓渡主任,能看到“ 跑断腿的人民”,实名举报、维权有多难!

这样的事,居然还能发生在国家监察委举报中心!!

下为举报内容:

1,2016年6月17日的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皖1621民初2783号法律文书。文书公开网出现该文书(通过天眼查意外发现),本人以及司法援助中心杨林律师,均没有收到该法律文书。裁定内容为:案件复杂,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2016年6月20日涡阳县人民法院传票是:第四审判庭。而实际审判并没有在第四审判庭,而是在办公室进行的。法律文书与事实相反。而且只在办公室审理一次。“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根本不存在,本质是“ 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枉法事实清楚。

涡阳县人民法院传票开庭时间为2016年6月20日,无故拖延到2016年8月12日开庭。

2,证人不到庭,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解释(废止2001版证据规定)》 第七条 【补强证据】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

第八十六条 【证人的出庭作证义务】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前准备阶段双方当事人在场时出席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事实:两个证人是受害人所在业务部科长陈辉,副科长郑红伟,上下级关系。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晥16民终1806】认定:证言取消,证据采用。

3,判决书捏造人民陪审员, 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晥1621民初2738号】判决书出现人民陪审员朱标,(现任涡阳县信访局副局长)。此人没有到庭。

4,采用违反《劳动法》文件。《华环国际烟草有限公司劳动管理规定》并非华环国际烟草有限公司管理文件,而是下属涡阳厂擅自制定的限制职工上访的文件。没有华环国际烟草公司职代会的通过,是违法的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政策规定,并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审判依据。

没有通过民主程序产生的《华环国际烟草有限公司劳动管理规定》,显然是违反《劳动法》的违法文件,法庭不能采用。

5,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日开庭,第六法庭。证人没有到庭,仍然采用《劳动法》禁止的文件 《华环国际烟草有限公司劳动管理规定》。调阅录音录像遭到法官罗胜拒绝。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五、人民法院应当使用专门设备存储庭审录音录像,并将其作为案件材料以光盘等方式存入案件卷宗;具备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在人民法院查阅条件的,应当将其存入案件卷宗的正卷。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拍录、传播庭审录音录像。

6,举报不予回复。 2017年5月19日,亳州中院纪检处颜法官、高法官针对本人实名举报,进行回复。调阅庭审录音录像,暂时不予回复。法官违法向旁听席群众询问,暂时不予回复。 三个法官的违法调查,没有进行,回复:不参与案件实体调查。 法官违法向旁听席群众询问,暂时不予回复。

7,证据《关于周靖国同志工作安排事宜与本人反馈情况》载明:只有2015年11月26日下午没有签到。华环国际烟草有限公司涡阳厂四楼会议室,2015年11月27日,政工科长刘杰,综合科长孙波,业务支部书记郑西峰。以及本人。所谓三个月签到表没签字证据何来?

综上枉法事实,分别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再审,均被以上部门认定不支持再审。枉法事实清楚。

涉案人名单:

1,安徽高级人民法院民事二庭李峰、朱道林、曹化元。【2017晥民申515号】。

2,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罗胜、周甜甜、刘强。【2016晥16民终1806】。

3,涡阳人民法院刘继业。【2016晥1621民初2738号】(案件审理在办公室,刘继业和书记员一名,还有一人来回进入几次,没有人民陪审员)

4,安徽人民检察院邢某检察官,皖检民(行)复查[2018]34000000006决定书。

5,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女检察官魏某,亳检民(行)监[2017]34160000072决定书。办案过程直接违反《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活动应当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共同进行。调查材料应当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单独对本人调查,(谈话室有录音录像)。注:检察院决定书办案人员不署名,只知道某某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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