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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小草:《道德经》中的伦理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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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7 09:3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苏小草sxc 于 2017-12-27 21:43 编辑

苏小草:《道德经》中的伦理准则


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离不开和谐有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有序的社会秩序来源于坚守平等自由的道德观以构建平等自由的社会秩序,和谐的社会关系来源于践行博爱伦理-契约交易的伦理经以构造责、权、利相符的社会关系。和谐有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离不开责、权、利相符的社会关系的构造和平等自由的社会秩序的构建。作为指导人们日常行为活动的方法论,责、权、利相符的社会关系的构造需要遵循相关的伦理准则,下面探讨一下《道德经》中蕴含有关构造责、权、利相符的社会关系需要遵循相关伦理准则的论述。

第二十八章  ‘知其雄,守其雌,为天下溪。为天下溪,常德不离,复归于婴儿;知其白,守其黑,为天下式。为天下式,常德不忒,复归于无极;知其荣,守其辱,为天下谷。为天下谷,常德乃足,复归于朴。朴散则为器,圣人用之,则为官长。故大制不割。’

解读:知道自己履行义务的同时,应该行使相关的权利,权利与义务相符是天下百姓所需要的。权利与义务相符而相对存在,因果相连,常德(道)不可分离,百姓践行之便能复归于婴儿般单纯;知道自己行使权力的同时,应该履行相关的责任,权力与责任相符是天下官长所必须的。权力与责任相符而相对存在,有因有果,常德(道)不可差错,官长践行之便能复归于无极般成功;得有所失、失有所得,责、权、利相符,不以履行责任或义务为荣或辱,也不以行使相关的权力或权利为辱或荣,不以荣辱而患得患失,光明磊落、知止知足、虚怀若谷正是天下人所应该具有的品格啊。得有所失、失有所得,责、权、利相符,光明磊落、知止知足、虚怀若谷,天下人践行之便能复归于纯朴。这种纯朴得到扩散成为生活习惯便能上升为法度规则,圣人使用它便能为治国理政的官长所践行。故而责、权、利问题是制度问题,责、权、利相符,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是不可分割的。

在这里,老子使用‘雄’与‘雌’、‘白’与‘黑’、‘荣’与‘辱’相对存在的概念阐述了一个深刻的道理,即‘常道(德)’,它便是蕴含在‘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理)气以为和’这句话之中的基础形式逻辑或对立互补的因果律,继而深化到相对存在的伦理(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概念之间的关系。‘知和曰常,知常曰明’,遵循对立互补的因果律,保有相对存在的伦理(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概念的相对性而践行博爱伦理-契约交易的伦理经以构造责、权、利相符的社会关系乃‘天下溪’、‘天下式’和‘天下谷’。‘朴散则为器,圣人用之,则为官长。故大制不割’,它的实质便是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和法治。此之谓:‘和大怨必有余怨,安可以为善?是以圣人执左契而不责于人。有德司契,无德司彻。天道无亲,常与善人。’故而尊道贵德理直,坚守平等自由的道德观以构建平等自由的社会秩序和践行博爱伦理-契约交易的伦理经以构造责、权、利相符的社会关系乃天下大治之‘正道’。

第九章  持而盈之,不如其已;揣而锐之,不可长保;金玉满堂,莫之能守;富贵而骄,自遗其咎。功成身退,天之道也哉。

解读:如果拥有绝对的权力或权利,不如早点放弃;如果行使绝对的权力或权利,不可长期保全身存;贪婪财富而骄奢淫逸,必不能守成;贪恋权力而骄横跋扈,必自食恶果。不拥有和行使绝对的权力或权利便能功成身退,知常明理而保身,‘不知常,妄作凶’,这是天道使然。

在这里,老子告诫世人尊道贵德而知常明理,保有相对存在的伦理(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概念的相对性而拥有和行使相对的权力或权利才是功成名就而保全身存的‘正道’,否则,把相对存在的伦理(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概念绝对化而拥有和行使绝对的权力或权利,贪欲无度、嗜权如命而伤天害理必身败名裂而自食恶果,它是得不偿失的。正所谓:‘天长地久。天地所以能长且久者,以其不自生,故能长生。是以圣人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非以其无私邪(耶),故能成其私。’

第十八章  大道废,有仁义;智慧出,有大伪;六亲不和,有孝慈;国家昏乱,有忠臣。

解读:大道被废弃,必有所谓‘仁义’道德以忽悠;拥有和行使绝对的权力或权利的所谓‘智慧’出现,必有履行绝对的责任或义务的‘大伪’泛滥;六亲不和睦,必有所谓‘孝慈’以遮掩;国家昏乱,必有所谓‘忠臣’以搪塞。

在这里,老子阐述的是把绝对存在的道德(平等、自由)概念相对化和把相对存在的伦理(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概念绝对化出现的各种恶劣社会问题。绝对存在的道德(平等、自由)概念相对化便是大道被废弃,大道被废弃必然导致相对存在的伦理(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概念绝对化。这种情况下,等级伦理的道德观便代替了平等自由的道德观,等级伦理的社会秩序便代替了平等自由的社会秩序;尊卑贵贱-权力支配或寻租的伦理经便代替了博爱伦理-契约交易的伦理经;责、权、利不相符的社会关系便代替了责、权、利相符的社会关系。相对存在的伦理(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概念‘仁’与‘义’被绝对化,‘仁’便是拥有和行使绝对的权力或权利,‘义’便是承担和履行绝对的责任或义务,责、权、利不相符。那么,依据‘至善’与‘至恶’的互生互存规律,拥有和行使绝对的权力或权利的所谓‘智慧’出现,必有承担和履行绝对的责任或义务的‘大伪’泛滥,虽仁义道德流行于市井,而仁者无义、义者不仁,人人都会堕落成人面兽心的变色龙。于是,各种恶劣社会问题便层出不穷了,伪道德、伪和睦,假仁假义、假孝假慈,假忠假信、假冒伪劣,国家昏乱,民不聊生。

第十九章  绝圣弃智,民利百倍;绝仁弃义,民复孝慈;绝巧弃利,盗贼无有。此三者,以为文不足,故令有所属:见素抱朴,少私寡欲。

解读:标榜绝对的智圣必然生成绝对的顽劣愚蠢,故而摒弃绝对的智圣便是远离绝对的顽劣愚蠢,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广大民众。标榜绝对的仁义必然生成绝对的不仁不义,故而摒弃绝对的仁义便是远离绝对的不仁不义,只有这样,民众才能复归孝慈。标榜绝对的巧利(权力或权利)必然生成绝对的不巧不利(权力或权利被剥夺),故而摒弃绝对的巧利(权力或权利)便是远离绝对的不巧不利(权力或权利被剥夺),只有这样,欺世盗名、投机钻营、坑蒙拐骗的强盗窃贼才会绝迹。这三个问题,其中的道理是显而易见的,故而用一句话可以概括:见素抱朴,少私寡欲。

在这里,老子阐述的依然是‘知和曰常,知常曰明’、‘不知常,妄作凶’的伦理问题,其深刻认识到,人们不能把相对存在的伦理(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概念绝对化而寻求‘至善’而完美,只能保有相对存在的伦理概念的相对性而寻求规避‘至恶’而完善,否则,必然带来‘至恶’现实的出超,即顽劣愚蠢、不仁不义,欺世盗名、投机钻营、坑蒙拐骗等恶劣社会问题的出现。原因是,把相对存在的伦理(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概念绝对化是不知常罔理而遵循‘至善’与‘至恶’互生互存规律以践行尊卑贵贱-权力支配或寻租的伦理经的产物,无论因果、强词夺理,它构造的是责、权、利不相符的社会关系,故而标榜绝对的智圣必然生成绝对的顽劣愚蠢,绝对的智圣与绝对的顽劣愚蠢是互生互存的;标榜绝对的仁义必然生成绝对的不仁不义,绝对的仁义与绝对的不仁不义是互生互存的;标榜绝对的巧利(权力或权利)必然生成绝对的不巧不利(权力或权利被剥夺),绝对的巧利(权力或权利)与绝对的不巧不利(权力或权利被剥夺)是互生互存的;标榜绝对的‘善’(至善)必然生成绝对的‘恶’(至恶),‘至善’与‘至恶’是互生互存的。而保有相对存在的伦理(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概念的相对性是知常明理而遵循对立互补的因果律以践行博爱伦理-契约交易的伦理经的产物,理论因果、明辨是非,它构造的是责、权、利相符的社会关系,故而摒弃绝对的智圣便是远离绝对的顽劣愚蠢,摒弃绝对的仁义便是远离绝对的不仁不义,摒弃绝对的巧利(权力或权利)便是远离绝对的不巧不利(权力或权利被剥夺)。只有尊道贵德而知常明理以构造责、权、利相符的社会关系才能实现天下大治,不管如何标榜,悖道离德而不知常罔理以构造责、权、利不相符的社会关系必定祸乱天下,这便是老子疾呼‘和大怨必有余怨,安可以为善?是以圣人执左契而不责于人。有德司契,无德司彻。天道无亲,常与善人’的真正缘由。

应该说,老子是一位伟大的先知,即便如此也不是绝对的智圣,因为,仅就因果律或形式逻辑而言,它寻求的是事物存在形式的相对‘一致性’规律,与绝对无关,不断地推陈出新是事物存在形式发展变化的客观要求和常态,是永不止息的,否则,人类的发展进步便被勒令抑止了。从这一点上来说,任何人都不是全智全能的‘上帝’也不可能成为全智全能的‘上帝’,因此,绝对的智圣不会也不可能存在。

2017/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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