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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善’与‘至恶’的互生互存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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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3 20: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至善’与‘至恶’的互生互存规律
                  文/苏小草


极端主义的互生互存规律是指,把相对存在的概念绝对化(相对的绝对主义)生成两种蕴含相互悖反语义的极端主义概念,而这两种极端主义互生互存中,构造的是支配与被支配、服务与被服务的社会关系。我们知道,‘善’与‘恶’属于相对存在的伦理概念,‘至善’与‘至恶’则是相对存在的伦理概念绝对化的产物,即两种蕴含相互悖反语义的极端主义概念,那么,依据极端主义的互生互存规律,‘至善’与‘至恶’的互生互存中,构造的是支配与被支配、服务与被服务的社会关系。也就是说,把相对存在的伦理概念绝对化(相对的绝对主义)生成两种蕴含相互悖反语义的极端主义概念,即至善’与‘至恶’,而这两种极端主义互生互存中,构造的是支配与被支配、服务与被服务的社会关系。我们称之为‘至善’与‘至恶’的互生互存规律。

极端主义的互生互存规律可以应用于解释现代物理学‘量子纠缠’问题,‘量子纠缠’的本质是极端主义的互生互存规律在量子物理应用中的一种‘人为’反映,而‘至善’与‘至恶’的互生互存规律是极端主义的互生互存规律应用到伦理学之中的必然产物,它能客观地揭示支配与被支配、服务与被服务的社会关系形成的至深奥秘。下面具体阐述一下这个问题。

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均是相对存在的伦理概念,如果我们把责任或义务的概念界定为‘善’,那么,权力或权利的概念便可界定为‘恶’。相对存在的伦理概念绝对化生成两种蕴含相互悖反语义的极端主义概念,即绝对的权力或权利和绝对的责任或义务,如果我们把绝对的责任或义务的概念界定为‘至善’,那么,绝对的权力或权利的概念便可界定为‘至恶’,而这两种极端主义互生互存中,构造的是支配与被支配、服务与被服务的社会关系。也就是说,相对存在的伦理概念绝对化生成两种蕴含相互悖反语义的极端主义概念,一种是绝对的责任或义务‘至善’,一种是绝对的权力或权利‘至恶’,而这两种极端主义互生互存中,绝对的责任或义务‘至善’是服务于绝对的权力或权利‘至恶’的,它们构造的是支配与被支配、服务与被服务的社会关系。‘至恶’生成‘至善’,‘至善’生助‘至恶’,‘至善’与‘至恶’的互生互存中,‘至善’是服务于‘至恶’的,这就是‘至善’与‘至恶’的互生互存规律。

爱国与国爱是相对存在的伦理概念,如果我们把爱国的概念界定为‘善’,那么,国爱的概念便可界定为‘恶’。相对存在的伦理概念绝对化生成两种蕴含相互悖反语义的极端主义概念,即爱国主义和国爱主义,如果我们把爱国主义的概念界定为‘至善’,那么,国爱主义的概念便可界定为‘至恶’,而这两种极端主义互生互存中,构造的是支配与被支配、服务与被服务的社会关系。也就是说,相对存在的伦理概念绝对化生成两种蕴含相互悖反语义的极端主义概念,一种是爱国主义‘至善’,一种是国爱主义‘至恶’,而这两种极端主义互生互存中,爱国主义‘至善’是服务于国爱主义‘至恶’的,它们构造的是支配与被支配、服务与被服务的社会关系。‘至恶’生成‘至善’,‘至善’生助‘至恶’,‘至善’与‘至恶’的互生互存中,‘至善’是服务于‘至恶’的,这就是‘至善’与‘至恶’的互生互存规律。

同样,相对存在的伦理概念绝对化生成两种蕴含相互悖反语义的极端主义概念,即国家消亡的无政府主义和国家至上的集(极)权主义,如果我们把国家消亡的无政府主义的概念界定为‘至善’,那么,国家至上的集(极)权主义的概念便可界定为‘至恶’,而这两种极端主义互生互存中,构造的是支配与被支配、服务与被服务的社会关系。也就是说,相对存在的伦理概念绝对化生成两种蕴含相互悖反语义的极端主义概念,一种是国家消亡的无政府主义‘至善’,一种是国家至上的集(极)权主义‘至恶’,而这两种极端主义互生互存中,国家消亡的无政府主义‘至善’是服务于国家至上的集(极)权主义‘至恶’的,它们构造的是支配与被支配、服务与被服务的社会关系。‘至恶’生成‘至善’,‘至善’生助‘至恶’,‘至善’与‘至恶’的互生互存中,‘至善’是服务于‘至恶’的,这就是‘至善’与‘至恶’的互生互存规律。

事实上,保有相对存在的伦理概念的相对性,相对存在的伦理概念属于同一行为主体且遵循对立互补的因果律,构造的是责、权、利相符的社会关系;相对存在的伦理概念绝对化生成两种蕴含相互悖反语义的极端主义概念,两种极端主义概念属于不同行为主体且遵循‘至善’与‘至恶’的互生互存规律,构造的是责、权、利不相符的社会关系。‘至善’与‘至恶’的互生互存规律揭示出‘至善’与‘至恶’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而是水涨船高的关系,一个充斥着莫名理想主义‘至善’情怀的社会必定是创生‘至恶’现实的社会。或者说,莫名理想主义‘至善’情怀往往来源于某种‘至恶’动机的教唆,在人们追求‘至善’理想的过程中,它要秘密地完成‘至善’服务于‘至恶’的功利主义目的,而且只可能如此。

应该说,‘至善’与‘至恶’的互生互存规律旨在通过利用人们的理想主义‘至善’情怀,把相对存在的伦理概念绝对化生成两种属于不同行为主体且蕴含相互悖反语义的极端主义概念,破坏相对存在的伦理概念属于同一行为主体且遵循对立互补的因果律,继而构造出责、权、利不相符的社会关系,实现‘至善’服务于‘至恶’的功利主义目的,于是,在人们追求‘至善’理想的过程中,‘至恶’的现实便应运而生了。‘至善’的理想永在,‘至恶’的现实永恒,恶贯满盈、罪恶滔天,直至灾难分仍而无法收拾,没有谁会愿意为此承担责任。悖道离德理曲而不自知,谁又能想到‘至恶’的现实正是自己助纣为虐或不经意间创生的?妖有人供,孽有人作,自作孽、不可活,咎由自取!

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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