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结婚之后如果妻子怀孕的这个期间,丈夫应该细心的照顾而不是进行精神出轨,如果妻子这个期间想要离婚,那么所涉及到的程序是如何进行规定的?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上海律师咨询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女方需搜集男方出轨的证据,女方怀孕期间男方精神出轨可以提出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 1、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上、行为上的过错。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有过错,而且该“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过错。实施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必须是配偶一方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2、一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如违反了夫妻的忠实义务,相互扶养义务等。 3、受害人无过错。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受害人要件,即请求损害赔偿的受害人必须没有主观过错。 4、请求权人有损害事实。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从婚姻法的规定来看,这个事实是以离婚这一结果来表现的。因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才能够请求赔偿。如果没有出现离婚这一最终结果,即使这些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也不能请求赔偿。 5、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过错一方的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离婚赔偿必须是在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的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直接导致离婚这一最终后果,才能实施。 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存在赔偿问题。所谓直接因果关系,是这些损害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而不是离婚当事人所提出的离婚理由。比如受害人以感情不合为由提出离婚诉讼,在审理中若查明“感情不合”实际上是另一方当事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等因素所致,就应当适用离婚赔偿。 “在审判实践中,并不是每个离婚当事人都知晓离婚赔偿的法定事由的,只要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法官就应予查明并做出相应裁判”。 6、符合法定的情形。 《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导致离婚的四种情形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才可提起损害赔偿。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在妻子怀孕期间,丈夫是不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的,只能由女方提出,这个可以收集对方的出轨证据,然后到法院申请离婚就行了,但是出轨并不是属于婚姻过错方,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可以致电在线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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