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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普通财务和老板量刑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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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9 20: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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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套路贷表面是属于民间借贷,但其实质是一种诈骗行为,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的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侵害借款人利益,那么套路贷普通财务和老板量刑一样吗?下面由广州房产律师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套路贷普通财务和老板量刑一样吗
  在套路贷刑事案件中,普通财务和老板的量刑是不一样的,老板作为套路贷的主犯,承担全部罪行,而普通财务不知情的,不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是从犯的,从轻减轻处罚。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
  4.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5.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所参与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
  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但刑法和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的;
  (2)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的;
  (3)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4)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的;
  (5)协助办理公证的;
  (6)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
  (7)协助套现、取现、办理动产或不动产过户等,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
  (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规定的情形。
  上述规定中的“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同案人、被害人的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套路贷”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查处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认定。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在套路贷刑事案件中,普通财务和老板的量刑是不一样的,老板作为套路贷的主犯,承担全部罪行,而普通财务不知情的,不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是从犯的,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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