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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神木XD分子康三康国雄公然伪造证据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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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5 16:2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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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本人在网络上合法举报了陕西省神木市离异市民康国雄吸毒嫖娼,以及隐瞒自己吸毒嫖娼事实欺骗他人的恶行(其生于1981年3月28日)。对方先是假意认错,并向本人第八次求婚(本人当场拒绝,有录音为证),然后恬不知耻地恶人先告状,伙同唯恐天下不乱的牛棚律师前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诬告本人诽谤,无惧黑暗的本人积极应诉并立马反诉,举证的同时也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调取、采证证人言之凿凿指证康国雄早年的“吸毒案底”(证人不仅自曝自己给康国雄招嫖,还表示自己的司机长期帮康国雄购买毒品)。法官依法要求康国雄举证反驳,然而对方出示了神木市医院知法犯法帮其伪造的漏洞百出“证据”,并故意混淆吸毒记录和犯罪记录后,一直心虚回避法院的要求,并于数月后撤诉。根据康国雄及其团伙的阴险作风,本人怀疑康国雄是想拖延时间用人为手段去抹掉自己的“吸毒案底”,再继续诬告本人。由于诽谤罪为刑事自诉案件,一旦不慎被康国雄及其团伙奸计得逞,后果严重,给本人学习、生活、名誉以及未来都带来了诸多不便和困扰,浪费了本人无尽的时间和心力,不仅遭受听闻此事之人刻薄的误解,还要承受压力远赴异地处理官司,期间更因此罹患慢性甲状腺炎,身心受创。吸毒嫖娼属于违法行为,并不受隐私权和名誉权保护,宪法也赋予了公民检举权、分享自己受骗经历和公开自己遭受死亡威胁的自由权,所以本人坚持认为自己于情于理于法于规都没有错。“以德报恩,以直报怨”,更是孔子老先生撰于《论语·宪问》中流芳百世的儒家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和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提请公安机关就康国雄明知道自己吸毒嫖娼,非要假装受害者刻意诬告陷害本人,公然伪造证据,妨害司法公正,企图冤枉本人遭受刑事追究的行为,介入调查,严肃法办,依法追究其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司法解释:行为人有诬告陷害他人的恶意目的,并且将这种恶意目的付诸实际行动,诸如向国家司法机关告发、报案或提起诉讼即视为犯罪既遂,最后行为人是否奸计得逞,被害人是否遭受刑事追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即便是诬告陷害未遂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帮助其伪造证据和诬告陷害本人的有关团伙,提请公安机关依法一并处理、严惩不贷,还大众一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本人一个公道,同时让不知错不认错不改错还反咬受害者的康国雄在牢狱中面壁思过!公安机关一直以为人民服务的形象深入民心,本人诚切期待也极之需要公安机关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万分感谢!

  

  PS:康国雄于2011年离婚,2012年1月领取离婚证,半年后才与本人相识。本人在与其决裂前,完全不知晓其吸毒嫖娼和忽悠蒙骗的恶行。因此,“人以群分”这个词不能暴力套用在本人的受害经历里,假如受害者反被曲解和臆度,违法犯罪之徒定会得意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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