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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铸合矿业公司涉嫌瞒报一人死亡事故(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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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4 14:4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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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媒体接到群众举报称:2020年9月20日,内蒙古乌拉特中旗内蒙古铸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一名工人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并瞒报。

据了解, 2020年9月20日,在内蒙古铸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名装载机司机在施工现场死亡。死者雷立军,今年30多岁,家中留下妻子和一儿一女,尚属年幼,是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厂汗次老村人,岳父母是固阳县协合义村人。事故发生后,内蒙古铸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上报,而是通过私下赔偿死者家属115万,息事宁人。

发生这起安全生产事故的,是一个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石哈河镇西北的20公里,行政区划隶属乌拉特中旗石哈河镇管辖区的一处探矿权作业区。探矿权人为内蒙古铸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勘查许可证号T15320140302049419,项目名称为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石哈河银多金属矿普查,勘查面积59.63平方公里。

我们了解到,内蒙古铸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并导致了一起致人死亡的严重安全生产事故。按理说,发生了事故后,内蒙古铸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该第一时间报给当地主管部门,报上去后再逐级上报,然后应急管理局协助自然资源、纪检、工会、公安等各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但是内蒙古铸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私下向死者家属赔钱,也就是给了死亡人员家属封口费,并且不向相关部门报告实情,而相关部门也没有做调查和监管处理。人命关天的大事,花钱就能摆平?严重的违法违规,理应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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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一条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六条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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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初步调查,在此事故中,内蒙古铸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上报到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公布于众,而是刻意隐瞒,私自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此行为已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是监管缺失还是不作为?内蒙古相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何时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把调查结果公布于众,并对隐瞒不报的责任主体依法进行惩处?

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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