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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遭诈骗,内蒙古一宗矿权案执行十六年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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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8 21:0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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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遭诈骗,内蒙古一宗矿权案执行十六年无果
  一起执行拍卖案件,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通辽中院”)16年没有执行结果,而买受人在此期间多次上诉,通辽中院也多次下发执行协助通知,作为退役老兵的买受人薛振海竟陷入牢狱之灾。

        这桩无法执行的拍卖案件背后,是否隐藏着什么?4月15日,《法律与生活》记者来到通辽市,调查这起拍卖案背后的隐情。

        投资煤矿:深陷执行难

        2017年9月26日,通辽中院做出(2017)内05刑初11号判决:判决郭某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500万元罚金,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1199.76835万元。就是这样一个诈骗犯,利用一个曾经是乡镇集体产权的煤矿,将银行、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长城公司”)、巨日合镇政府及多位煤矿投资人玩弄于股掌之中,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留下了众多的司法遗留问题,至今难以解决。

       1992年,巨日合镇政府开办集体煤矿霍林郭勒市巨日河煤矿,年产煤炭6万吨,聘请郭某武为矿长。因煤矿亏损和拖欠银行贷款等问题,从1997年开始,该矿被郭某武以每年32万元的价格承包。受1998年洪水波及,该矿受灾严重,几乎成为废墟,陷入彻底停产的境地。

        2001年初,全国进行煤矿安全整顿,对不参与安全整顿的煤矿一律关闭,因郭某武无能力参与整顿煤矿,无奈之下,郭某武找到老乡薛振海,以合作经营的模式让薛振海全资投入建设该矿矿井,薛振海先后投入260余万元建设其中一个矿井。

       因巨日河煤矿建矿之初向农业银行贷款70万元无力偿还,被农业银行起诉至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内蒙高院”)判决拍卖该矿,偿还银行贷款。2002年,长城公司申请执行,公告拍卖该矿,被郭某武拖入官司的薛振海,无奈之下于2003年5月,再次出资50余万元,从通辽中院执行局拍得该矿采矿权及附属设施。但郭某武拒绝向法院移交各种证照及印章,声称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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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中院对巨日河煤矿的执行裁定和薛振海的拍卖手续)

        但是在2004年1月1日,毫无诚信的郭某武却找到宝发煤矿的法人张某军,以巨日河煤矿法人的身份与张某军签署《合伙人会议决议》,承诺转让给张某军50%的股权,并由张某军出资打官司和办理证照,为其后续的诈骗行为做布局。

       至2004年9月,蒙在鼓里的薛振海陆续投入3000余万元,对巨日河煤矿进行升级改造,从原年产量2万吨增至年产量30万吨,达到了国家煤矿安全整顿标准,并验收合格,可以正常生产。

        然而,霍林郭勒工商局在9月1日下了一份停产通知,以未变更工商执照为由,要求薛振海理顺产权关系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一通知将薛振海彻底牵入了一个巨大的经济纠纷漩涡之中。

        遭遇诈骗:霍林郭勒经委伙同造假

        收到停产通知后,薛振海找到通辽市中院执行局,要求执行局尽快完善执行手续,变更工商营业执照和采矿许可证等手续。因工商部门和国土部门拒不配合通辽市中院执行局变更相关手续,执行局先后对国土和工商部门下发5次协助执行通知书,但仍未完成相关手续的变更。迷惑中的薛振海茫然不知,这背后正有一个巨大的阴谋在一步步地向他逼近。

       据了解,郭某武利用没有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移交的煤矿原始证件,联合霍林郭勒市经济委员会(下称“经委”),多次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和篡改政府公文等手段,把在执行过程中已经被通辽中院公告作废的巨日河煤矿的各种证照及印章,三次以非法手段变更至霍林郭勒经委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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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林郭勒市经委给郭某武出具的虚假证明)

        通过这些诈骗手段,郭某武又重新获得了巨日河煤矿的营业执照和采矿许可证,胆大妄为的郭某武又以这些手续瞒骗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国土部,在2007年7月进行虚假诉讼,将薛振海拍得矿权的执行中止。至此,郭某武的诈骗布局已经完成一大半。

        2019年4月16日,记者来到霍林郭勒经信局(原经委),但由于部门多次重组和变更,煤矿监管职能已经转由能源局负责,新任领导无法说清当时经委参与的非法工商登记变更情况,记者通过宣传部寻找时任经委主管领导王某和李某的联系方式,但至今没有结果。

        陷入执行僵局:通辽中院副院长被指“拿自己的碗砸自己的锅”

        从2004年9月至2009年9月一直停产,投资巨大的薛振海无法维持煤矿的巨额成本,只能想办法恢复生产,减轻因停产造成的经济压力,损失十分巨大。期间薛振海为了煤矿的生产经营,吸纳当地做煤炭生意的刘某民为投资人,并承诺给刘某民25%的股份。

       2009年9月2日,合作方刘某民猜测,该矿营业执照还登记在巨日合镇政府名下,提出与镇政府合作。于是薛振海与刘某民等人签订《同意联营合同书》,想借巨日合镇政府手中的证照恢复生产,减少损失。但让所有股东意外的是,在与巨日合镇政府谈判过程中发现,煤矿的工商执照没有在镇政府名下。

        薛振海于是向通辽中院做了汇报,通辽中院通过调查发现,巨日河煤矿的营业执照竟然在霍林郭勒经委名下,此时,蒙在鼓里的薛振海和通辽中院才恍然大悟,原来6年的执行阻碍是源于郭某武和霍林郭勒经委合伙造假,并由张某军提供625万元的巨额资金支持郭某武进行虚假诉讼所造成的。被中止执行后,薛振海连续六年多的时间,一直游走在最高院、内蒙高院、国土部、通辽中院等相关部门,希望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真相至此才得以大白天下。

       薛振海说:“时任通辽中院常务副院长的王某责令执行局追查郭某武与张某军、霍林郭勒经委等非法变更营业执照阻碍法院执行的责任,并一次性解决我证照变更和拍卖执行的问题,但都因几日后,分管领导变为李副院长而戛然而止。”

      在随后的三年时间里,薛振海多次找到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和通辽中院,反映郭某武和张某军非法变更营业执照等问题,但通辽中院未作出任何反应,也没有实际追究郭某武和霍林郭勒经委非法变更营业执照的责任。唯一让薛振海宽慰的是,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在2012年4月28日作出了《关于确认霍林郭勒市巨日河煤矿三次变更登记违法的决定》,并告知薛振海只需要通辽中院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就可以为他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通辽中院以无执行依据为由,拒不协助执行本院已经生效的拍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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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对巨日河煤矿三次违法变更登记的撤销决定)

        薛振海无奈地说:“我当时找到通辽中院执行局负责这个案件的俄副局长,他在电话中跟李副院长请示执行问题,但李副院长坚持称没有执行依据,我的拍卖是通辽中院委托的拍卖公司,执行也应该是通辽中院负责执行,李副院长这种前后矛盾的说辞不就是拿自己的碗砸自己的锅吗?”

        据通辽中院内部人士透露:“在对拍卖程序没有撤销裁定和判决的前提下,没有人否认薛振海对巨日河煤矿的所有权问题,也就是说谁动了薛振海的矿,都是非法的。”

        造假手续:镇政府明知故犯

        在通辽中院没有协助薛振海办理工商执照变更的前提下,巨日合镇政府通过诉讼将霍林郭勒经委名下的工商执照变更至镇政府名下,并任命刘某民为巨日河煤矿的法人,任命宁某为副矿长,证照由宁某保管。薛振海又一次陷入了别人精心设计的局。

        薛振海得知证照变更至巨日合镇政府后,向通辽中院申请继续执行,完成证照变更,但通辽中院未采取任何措施,于是薛振海找到当时负责拍卖的远大公司,收回了巨日合镇政府名下的营业执照,同时向工商部门和国土部门申请变更手续,工商局要求通辽中院提供执行文书,但通辽中院再次未予回应。薛振海又多次告到通辽市政法委,时任政法委书记多次批示,但都以通辽中院的不作为而告终。直至2013年10月22日,内蒙高院下发(2013)内执请字第1号答复函,责令通辽中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恢复原判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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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高院给通辽中院的复函)

        薛振海告诉记者:“2013年10月27日晚上,巴院长(时任通辽市中院院长)连夜开会,研究落实内蒙高院答复函,并制定了执行方案,次日早8点,我在执行局门口看着书记员打印执行文书时,李副院长直接否定了巴院长的会议决定,私自中止书记员的手头工作,直接让书记员给内蒙高院发函,隐瞒了郭某武和张某军造假诈骗和虚假诉讼的犯罪事实,将我取得矿权合法手续的最后一次机会彻底消灭。”

        随后,巨日合镇政府和刘某民以及张某军在证照被拍卖公司收回并移交给薛振海的情况下,将相关证照公告挂失,并重新办理了巨日合镇政府名下的证照,而在薛振海手里的证照还在有效期内。

        涉嫌“集体资产流失”:谁才是利益获得者?

        2012年6月,巨日合镇政府、霍林郭勒经信局、刘某民以及张某军等各方共同签署了一份《和解协议》,将薛振海还在法院执行当中的煤矿,“转卖”给了张某军,其中基本没有对巨日河煤矿进行投入的刘某民获得4100万元,煤矿的集体所有权人巨日合镇政府仅仅获得300万元补偿,出资人为张某军,连帮助刘某民协调关系的巨日合镇政府党委副书记的潘某,都得到了刘某民为其购买的一套商业住宅,而薛振海作为煤矿买受人,却被各方排除在外。

        其中作为副矿长的宁某,在与刘某民合作办理证照期间,共投资260余万元,而刘某民在获得卖矿所得后,竟将宁某也弃之不管,携钱款消失,宁某最后只能在呼和浩特公安局以诈骗罪报案,希望能够追回刘某民的诈骗所得。但从2012年报案至今,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没有侦办结果。

        2019年5月7日,记者联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希望了解当年宁某报刘某民诈骗案的相关情况,以及为何侦办7年却不了了之的原因,得到的答复是:案件正在侦办中,不能接受采访。

        2019年4月15日,记者多次拨通刘某民多个电话号码,均无人接听,直至5月5日,记者通过其他人手机拨通刘某民电话,接听人自称是刘某民的法律顾问,但得知记者身份后,这位法律顾问态度极其恶劣,满嘴脏话,并表示:薛振海从谁那儿买的煤矿你让他找谁去,跟你们记者有什么关系。随后破口大骂,挂断了记者电话。

        16日,记者见到了原巨日合镇政府李镇长,了解巨日河煤矿的产权归属问题和拍卖的情况,作为当时巨日合镇政府法人的李镇长对记者说:“当时的情况不记得了,谁给我钱我就把这个矿卖给谁,具体情况是当时的潘副书记负责跑的,有问题可以和潘书记了解。”

       16日,记者辗转找到了原巨日合镇党委潘副书记,潘对记者说:“2007年最高院已经将以前巨日河煤矿和农行贷款纠纷的三个诉讼都撤销了,是郭某武以煤矿的名义跟农行贷的款,巨日合镇政府和薛振海都是受害者,都被郭某武骗了。而且巨日河煤矿已经执行回转了,从始至终巨日河煤矿都是巨日合镇政府的企业。”

        经记者调查,巨日河煤矿为巨日合镇政府集体企业,当时贷款是作为巨日河煤矿的注册资金和流动资金。记者从通辽中院得知,该矿的拍卖并没有像潘书记所说的被执行回转,因为从拍卖之日起各级法院都没有作出执行回转的判决和裁定,该矿的所有权人一直都是薛振海。

        坚持维权:遭遇牢狱之灾和上诉加刑

       万般无奈之下,薛振海再次走上了上访之路,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和信访局,最终转由内蒙高院承办并解决薛振海买矿的执行后续问题。时任内蒙高院分管执行的副院长召开紧急会议,会后由高院副院长当场通知通辽中院巴院长:一、立即制止巨日河煤矿被侵行为,并保持煤矿原貌;二、李副院长不要再管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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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但内蒙高院的两个要求并没有得到通辽中院的落实,薛振海反而遭遇了更大的危机。

       2014年5月6日,已经实际控制巨日河煤矿11年的薛振海,遭到了一次灭顶之灾,霍林郭勒公安局张局长指挥出动20余名干警,到巨日河煤矿将矿上的3名工作人员抓捕,起因是薛振海组织矿上的工作人员阻止张某军等人抢夺法院拍卖给他且正在执行中的巨日河煤矿。随后,只有后补工商执照和采矿许可证的张某军彻底进驻到巨日河煤矿,并正式开采盗挖至2016年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在薛振海入狱后,张某军将其投资建设的办公室、食堂、职工宿舍以及30万吨矿井系统、设施设备等全部捣毁,直接经济损失超过6000万元。

        2019年4月16日,记者前往霍林郭勒公安局,希望能了解公安局为何会介入法院执行过程中的案件,但在门口被一个自称王姓副局长拦住,称要采访得去宣传部。记者经宣传部多次协调,公安局至今未予答复。

       17日,记者拨通了张某军的电话,张某军表示:矿是从刘某民手里买过来的,当时他是法人,为了让刘某民过户,给了他4100万,也是经过镇政府同意的,但这个矿被法院拍卖给薛振海的事情不清楚,只是从去年才开采了点儿,而且煤质也不好。

       巨日河煤矿在法院执行尚未终结并且正在执行程序中时,霍林郭勒公安局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将薛振海逮捕并被检察院批捕。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以此罪判处薛振海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薛振海不服上诉,通辽中院发回重审,将薛振海加刑至三年。

       对此,霍林郭勒法院答复称:薛振海上诉后由通辽中院发回重审,重审后薛振海同案犯被抓捕归案,属于增加新证据,霍林郭勒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因此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而据记者了解,此案中检察院的起诉书连日期也没有改变,起诉内容和依据更是只字未变。

        2018年2月10日,薛振海刑满释放后,一直申诉至今,但通辽中院始终没有做出有效执行,这16年间薛振海在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也一直无人问津。记者多次联系通辽中院,中院表示,要经过上级部门批准才能接受采访,截至记者发稿,中院没再给记者任何反馈。

         对于该案的进展情况,本刊将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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