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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叙州区领导自毁营商环境渎职滥权为侵吞一电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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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0 12:3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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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T新闻网(记者 杨利民 张勇 )报道:近日,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原宜宾县)市民周德树向记者反映,为了达到利益集团的非法牟利目的,该区有关部门和领导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在法院明确不支持的情况下,非法干预企业经营,剥夺私营企业的合法经营权,侵吞公民合法私有财产,致使一家名叫光明电站的水力发电站在公权力的滥用下被强行掠夺和霸占,致使周德树本人直接经济损失逾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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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一家濒临破产的电站盘活后被地方政府领导设计欲生吞

据周德树反映,光明电站属于宜宾市叙州区(原宜宾县)龙池乡人民政府的集体企业,因经营不善面临破产。2005年12月1日龙池乡党委、乡政府决定,成立宜宾县龙池乡光明电站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对光明电站集体资产的管理及其企业改制经营。2006年1月18日管委会和该电站职工周德树签订《宜宾县光明电站租赁经营合同》,周德树为了经营光明电站,于2006年3月10日成立个人独资宜宾县溪鸣河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该公司名义对光明电站进行投资、经营管理。2007年9月24日管委会和溪鸣河公司签订《宜宾县光明电站租赁经营补充合同》(以下简称补充合同一),2012年2月29日管委会又和溪鸣河公司签订《宜宾县光明电站租赁经营补充合同(二)》,在补充合同二中约定了租赁期限至2035年12月31日结束。三个合同均由宜宾县公证处公证。同时,溪鸣河公司租赁经营光明电站后与四川能投宜宾电力有限公司签订《购售电协议》,双方按照《购售电协议》依法独立行使经营权,至今该《购售电协议》仍然未解除,协议仍在履行。

2012年6月11日宜宾县水务局、财政局以宜县水函【2012】58号文件批准溪鸣河公司对光明电站进行增效扩容改造,2015年9月29日宜宾县水务局、财政局以宜县水函【2015】54号文件批准溪鸣河公司对光明电站增效扩容改造工程完工验收。

为此,周德树本人及其溪鸣河公司先后投入了1000余万元。经历两次增效扩容后,光明电站资产大大地保值增值。

可是,位于光明电站上游、同属于沐川县飞亚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溪鸣、福尔溪两家电站却认为光明电站抢了其生意,挡了其财路,于是与此有着利益关联的当地官员便挥舞起行政权力的大棒,猛力砸向光明电站。

2016年6月,龙池乡政府向溪鸣河公司发出《关于光明电站暂停发电的通知》,停止光明电站发电。2018年5月,龙池乡政府下属光明电站管委会在未与溪鸣河公司解除相关的合同的情况下,自行单方面组织人员对电站进行运行。2019年11月,龙池乡政府向电力公司作出《关于商请暂不划拨宜宾县溪鸣河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发电电费的函》。以上行为,则直接导致溪鸣河公司和周德树直接经济损失逾1000万元。

如此,电费不能结算,职工工资不能支付,银行贷款及民间借款利息及本金不能按合同支付,从而导致职工、银行、民间借款人纷纷起诉,溪鸣河公司和周德树列入不诚信黑名单。

法院:坚守法律底线不支持叙州区政府滥权行政乱作为!

对于宜宾县(现叙州区)个别官员的行政乱作为,宜宾县人民法院及时予以否定,表示不支持。

为了达到配合县水务局、财政局关于扩容改造对水位高程的要求,2015年底溪鸣河公司对光明电站大坝进行加高。2016年1月5日宜宾县水务局向溪鸣河公司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宜县水罚字【2016】01号),溪鸣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过程中宜宾县水务局于2016年8月19日向溪鸣河公司发出通知,撤销上述《责令整改通知书》。

2016年4月29日管委会向溪鸣河公司发函,定于5月4日撤除光明电站大坝加高部分,同时向溪鸣河公司作出《承诺书》,承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5月6日管委会开始派人进入施工现场进行作业,由于施工人员没有按照《承诺书》及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于5月10日造成光明电站大坝出现漏水安全隐患,当日溪鸣河公司将情况函告管委会和龙池乡政府,并要求进行整改,但管委会及龙池乡政府未就此事作出任何回应,从而导致2016年6月24日凌晨光明电站大坝发生局部损毁垮塌事故,当日龙池乡政府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向溪鸣河公司发出《关于光明电站暂停发电的通知》,停止光明电站发电。2016年7月2日龙池乡政府向溪鸣河公司发出《关于拆除光明电站大坝违规加高部分的函》,定于7月2日起开始拆除光明电站大坝加高部分,约20天左右工作结束。溪鸣河公司不服停电通知和拆坝函,分别提起诉讼。宜宾县和宜宾市人民法院分别以(2016)川1521行初9号和(2017)川15行终3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龙池乡政府向溪鸣河公司作出的《关于光明电站暂停发电的通知》的行政行为无效。宜宾县和宜宾市人民法院分别以(2016)川1521行初10号(证据17)和(2017)川15行终3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龙池乡政府向溪鸣河公司作出的《关于拆除光明电站大坝违规加高部分的函》的行政行为无效。

律师:叙州区领导自毁营环境涉滥权行政乱作为谋取私利

对于该案件,记者采访了法律界多位知名专家,大家一致认为,宜宾县(现叙州区)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不仅仅是因为行政主体资格不合法导致行政乱作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关键对事件本身的认识也是错误的。

一位姓凌的知名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溪鸣河公司经营管理的龙池乡光明电站左岸坝段发生部分垮塌后,依法应当由宜宾县人民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统一管理、监督、查处。龙池乡政府不具有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资格。实际上,光明电站左岸坝段发生部分垮塌后,情形并不严重,包括安监局、水务局等主管部门并未就此事对溪鸣河公司作出过任何认定、处理,只是龙池乡政府单方面自认为光明电站必须停电。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溪鸣河公司经营管理的龙池乡光明电站大坝加高后,依法应当由宜宾县人民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统一管理、监督、查处。龙池乡政府不具有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资格。实际上,光明电站大坝加高后,包括安监局、水务局等主管部门并未就此事对溪鸣河公司作出过任何行政拆除命令,只是龙池乡政府越权、滥权单方面自认为必须拆除。

另外,溪鸣河公司与管委会签订的合同尚未解除,管委会在未与溪鸣河公司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未补偿损失就擅自运行电站,属于强行夺取溪鸣河公司财产的违法行为。同时,管委会作为政府下属机构并不具有电站运行的相关资质,管委会是知法犯法。

据知情人士透路,龙池乡政府行政乱作为、滥用职权的目的,就是收受了上游溪鸣、福尔溪两电站好处为其谋利益,从而达到维护其利益集团利益。

对此,溪鸣河公司与龙池乡政府、溪鸣河公司与电力公司都是合同关系,分属于平等的民事关系主体的各方,均没有单方面解除合约的权力,更不能以其权力处罚、打压对方。

律师建议:纪检监察和司法等部门应加大对本案的监察力度,深入调查,深挖彻查,保护地方营商环境,以维护社会正义,维护法律尊严!本网也將继续跟踪报道此事的处理情况。

转自:news.tntpapers.com/news/shehui/17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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