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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改判无证玉米小贩无罪,具双重标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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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1 00:0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月17日,内蒙古巴彦淖尔中院对当地农民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被判非法经营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认为王力军无罪。此前,王力军因没有粮食收购许可证在当地收购玉米,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经媒体报道后,该案成为网络热议,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终于还王力军清白。

  “非法经营罪”这个罪名,是由严重制约市场经济发育的“投机倒把罪”衍生而出。实践证明,该罪名不仅与“投机倒把罪”一样阻碍市场的正常交易,也给司法机关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余地。更大的问题是,其适用范围在实践中存在不断被扩大的趋势,与取消“流氓罪”后却衍生出“寻衅滋事罪”一样,其实都是同一个套路,都是名副其实的“口袋罪”。

  应该说,王力军被改判无罪,对中国法制建设至少具有双重“标杆作用”:

  第一个标杆意义,体现法律、法规“打架”时,本着“善治”态度去处理,以体现司法“善为”。法院改判的理由,是王力军“没有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买卖玉米的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当时的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备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也就是说,王力军虽然违反了国家粮食流通管理的行政法规,但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的必要性均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因此改判无罪。

  现行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确实规定收购粮食应该取得行政许可。但200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就明确规定,“国家将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实行购销多渠道经营”。可遗憾的是“政令不出中/南/海”,粮食部门的“土政策”在十几年间还是战胜了“中央一号文件”。

  其实,王力军被判有罪后,很多网友给他打“抱不平”。网友认为,在玉米价格较低,运输困难,交易相对垄断的大背景下,像王力军这样的“玉米小贩”,替乡亲们拉车卖粮赚点辛苦钱,不但受到当地农民的欢迎,也并没有冲击到国家粮食安全和粮食收购秩序,对社会根本就没有任何危害性。而国家粮食局2016年9月修订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三条也已明确“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很明显,围绕农民无证收购玉米一案,法律、法规“打架”现象是相当严重。那么法律就应该本着“善治”的态度去处理,即通过“善治”使公共利益最大化这样的社会管理过程,让政府与公民对公共事务进行更好的合作,促进社会进步。该案的另一个意义,是让长达数十年的“农民无证收粮算违法”成为历史。

  第二个标杆意义,是司法机关敢于认真地认错。笔者一直呼吁,无论是“天津老太气枪案”,还是“大学生掏鸟窝案”,凡涉及到普通百姓且对社会构成的危害有限,法官都应该考虑法律的下限,否则引发民愤是难免的。 ?

  说实在话,在该案再审宣判之前,笔者还是没有想到王力军的结局会这么好。因为此前类似案件,司法机关总会留个尾巴,一般都会以“犯罪情节轻微,某罪名成立,免予刑事处罚”来表示,以免国家赔偿。如中国首例因“转发500次”而被刑拘一案, 16岁初三学生杨某在被刑事拘留7天之后得到释放,但当地政府却坚决不承认自己“乱作为”,而是以似乎突然想起来杨某是未成年人,然后宽大为怀,将此前的刑事拘留改为行政拘留7天。杨父曾就此要求政府象征性赔偿7元,还与代理律师一起前往张家川县检察院,对涉嫌刑讯逼供的警方人员提出控告。不过,后面似乎没有了消息,估计是被“和谐”了。而杨某随后还在网上发帖,为自己鸣不平。笔者曾跟帖劝这孩子,放下这件事吧,好好读书为上策。

  去年,四川省三台县警方拘留送“不作为”锦旗农民冯勇军的做法,与张家川警方的手法如出一辙,都是死不认错。警方先刑事拘冯勇军,遭到舆论打压后,赶紧将他释放,并做出同样天数的行政拘留,弄成一个“两不找”局面。

  我理解他们这么做是基于避免国家赔偿的尴尬。因为一旦承认刑事拘留有错,就要就拘留的那几天支付国家赔偿,也就证明他们当初拘留人是“全错了”。但死不认错真的好吗?至少我认为这么做相当不妥,虽然当事警方表面上给自己留了点面子,但老百姓心知肚明,部门诚信也就同时弄丢了,弄不好还会像张家川县公安局那样,将领导的“官帽子”给弄丢了,真的代价极大。

  内蒙古巴彦淖尔中院改判无证玉米小贩无罪,虽然是迫于最高法“指令再审”的压力,后面还将面临向王力军支付国家赔偿的问题,但这样的结果不仅不会损害当地法院的形象,熟知“知错就改善莫大焉”的中国百姓,会给巴彦淖尔中院大大的正面评价,如此认真地认错,是树立司法形象同样具有标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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