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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城公安分局,扫黑除恶你们是认真的吗?
一个并不复杂的刑事案件,由全国扫黑办交办,我本人亲自向衢州市扫黑办现场举报,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经办,历经半年时间,至今还没有受案,真是天高皇帝远,敢问柯城分局,扫黑除恶,你们是认真的吗?
为什么说这个案件并不复杂?其要点非常简单,就是我购买了衢州市衢化路183号房产用于酒店经营,后支付尾款的时候钱不够,向浙江泰亨公司老板李崇权借钱,他们乘人之危,采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提出先把涉案房产登记在新注册的杭州锦欧公司名下,公司印章及股份先由他们控制,谎称将来会配合我将房产抵押,还清他们借款,再把杭州锦欧公司股份退还给我,表面上看这是一种让与担保行为,之后通过各种不配合还款、肆意认定我违约、制造虚假银行流水痕迹并积极向我垒高债务、毁匿还款证据,采用威胁、跟踪滋扰、抢夺、冒充我签字以及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我的房产及酒店经营权。其犯罪逻辑非常清晰,证据也确实充分;如果非得说复杂,只能说复杂在李崇权背后的关系网,复杂在对方套路比较多、比较深,是经过精心设计的,当然这些套路经解密后,一般人都不会再上当了,尤其是国家及地方政府出台了办理相关“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义后,有力的打击了一大批“套路贷”犯罪分子,这类犯罪行为也有所收敛,可在2010年前后,谁能想到作为老乡,为了骗我房产,在律师的参谋下能够设计出这么一套层层深入、步步为营的骗局呢?李崇权应该算是“套路贷”的祖师爷了,他的发明创新害了多少人,害了多少家庭,呼吁全国“套路贷”受害者每天早起第一件事就是诅咒他、建议法院将来判他死刑。
就是这么一个毫无争议、铁证如山的刑事案件,在中央发起的、全国人民声势浩大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时期,并由国家、衢州市两级扫黑办交办,竟然在柯城公安分局拖了半年,如果不是今年全国扫黑办提出“六清行动”要求线索清零,也许这个案件就无限期拖延下去了。5月21日办案组成员柯城分局城西派出所苏姓副所长、钱博文警官专程到上海通知我该案他们打算报否,劝我通过民事诉讼解决,5月25日,我和律师、亲友一行到衢州柯城分局与苏所长、钱警官以及分局法制科陈姓警官会面,会面没有安排在有录音录像的房间,我自己做了全程录音,通过这次会面,更加证实了我之前的猜测:该案背后定有保护伞!具体原因及事实如下:
1,程序违法、暗藏潜规则。本次会面时,律师问他们该案是否已经受案,他们说没有走受案程序,律师意思是说,历时五个多月,你们连受案程序都没有走,当然也就没有侦察权限,这样如何保证办案质量?对你们自己也不公平,那么长时间,做了那么多工作,如果案件成立,你们所核查的证据都不能作为将来提交法庭的有效证据。陈警官回答:在扫黑除恶特殊时期,即便没有受案或者立案,我们内部也有一定侦查权的。律师问:是什么样的规定?你们不按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执行吗?陈警官回答:内部的规定,不能对外说。
注:全国扫黑办三令五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要做到依法办案,不枉不纵,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第二条第2款规定:及时审查办理。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柯城公安分局于2019年12月15日就已收到我的控告材料,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时期拖延了五个多月,竟然连受案程序都没有走。之前我分别问过钱警官和苏所长,如果不给立案,是否能给我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他们都说这个要请示领导,我们是有控告书及控告人的,如果不予立案,按规定应该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程序问题是由法律规定,为何不敢说一句:按法律程序办!领导的话大于法吗?如此看来,公安部的文件在遥远的柯城区,形同虚设,他们自己有一套规则的。
2,自相矛盾,回避问题。陈姓警官与苏姓所长说话相互矛盾。陈姓警官说涉案房产是李崇权花1632万多自己买的,我之前交给产权人的钱李崇权不知道,因为我是中间人,所以才给了我1%的股份;而苏姓所长在我们再三追问下又说房子是我买的,因欠李崇权钱还不上了,所以他们把酒店及房产占有,并承认占有酒店时采用跟踪滋扰、把酒店员工架出去等手段,因前几天去上海时苏所长跟我说过这属于寻衅滋事,但寻衅滋事罪追诉期是三年,已经过追诉期了。我方律师提出,当时我们是有110报警的,并且出警的就是柯城分局下辖派出所,法律规定:对于应该立案而没有立案的案件是不受追诉期限制的,我们提供的材料里都有提及,你们是否应该去做下调查?看看当时是如何记录的,他们没有回应。
注:酒店房产究竟是谁买的?这是本案的关键,是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因素,经过五个多月的调查,连本案最基础的事实现在还模棱两可,只能说明有人想把水搅浑。那么我倒想问了,你们打算如何回复全国扫黑办呢?查无事实?还是事实无法查清?
3,未做尽责调查,面对客观证据虽然承认,但通过猜测为对方脱罪。律师提出,对于案件事实认定能够起到重要作用的大部分相关人员你们都没有调查。第一个是储德,储德是这个案件从头到尾的直接参与人,好多行为都是通过储德具体实施,苏所长说:这个人我们找不到。李崇权也不愿提供,我们没办法。律师说,黄圆圆、项公法、项建国这几个人都是陈水凤给李崇权支付利息的收款人,而李崇权现在不承认了,请问这几个人你们都去调查核实没有?那些利息资金流向核查了没有?苏所长回应说,资金流向他们已经调查清楚了,确实是陈水凤付给他们的利息,不需要李崇权承认。我们说,既然这样,那就起码已经证明他们在2013与陈水凤的民事诉讼中做了虚假陈述,陈警官说,这个可能都是律师没经核实自己说的,他要对当事人负责嘛。我们反问:如果您是律师,赚人家几万块钱代理费,会冒着犯罪的风险去做虚假陈述吗?因为这个虚假陈述将直接导致案件的主要事实调查不清,是犯罪行为,也是“套路贷”案件的一个重要“套路”,那么这个律师你们可以去做下询问啊,他们又说找他也没有用,他肯定说是当事人说的,我们说那这不就还原事实了吗?
注:很多调查,并不需要费多少功夫,通过摆事实讲政策,如果人家在该案中问题不是很严重,我相信在当前形势下会实话实说,通过这些口供,很快便能佐证李崇权等人犯罪事实。明显是有人不想往下查,如果想查很简单,询问一下当事律师,如果他敢承认是他自己瞎说的,那就抓他啊?案涉一套几千万的房产,就因为他做了虚假陈述,导致案件事实调查不清,不够抓吗?
4,客观证据,又能怎样?关于对方在工商部门冒充我签字,将我杭州锦欧公司1%的股权转走问题,虽然我们已经到工商部门调出该签字材料,明眼人一看就知道不是我的签字(附下图),于整个案件逻辑也不符合,但他们总有借口,一会说复印件无法鉴定,一会说时间跨度太长,人的书写习惯会改变,我带来了同时期他们认可的签字原件,当律师拿着两个签字一起放在陈警官面前,跟他说两个签字差距太大,“水”字书写顺序都不一样,陈警官又说:笔迹鉴定本身就不准确,签字纸张放在不同台面上,譬如一个在很平的桌面上,一个在粗糙的水泥地上,肯定是不一样的。律师说:对方签字当事人是李新月,你们应该找他去核实一下,同样没有回应。
注:笔迹鉴定真的有这么难吗?浙江省省会城市西湖风景名胜区那个时候办公条件那么差吗?政府也太廉洁了吧?那也不能让客商趴到水泥地上签字吧?哪怕是给李新月打个电话做下记录也可以吧?你们是公安办案呢?还是对方律师啊?你们有没有把两份签名放到李崇权跟前让他自己睁大眼睛看一看呢?
(冒充我的签字)
(我平时的签字)
5,谎言难圆、分摊责任。我律师提出:既然你们说这个房子是李崇权买的,那么我们现在就你们已经查明并认可的事实提出一个疑问:这个房产共计2400万,而陈水凤花了800万(其实是一千多万,欠夏春英一百万没算,跟夏春英有合同,还有装修当时已经花掉几百万,苏所长说李崇权不承认借款之前陈水凤已经装修,其实通过简单调查便知),为什么陈水凤只占杭州锦欧公司1%的股份?陈警官回答,他们自己商量的。律师说,就算他们一起投资按比例算,陈水凤也应该是33%的股份,即便再缺钱,求着他来投资,少几个点是可以理解的,但只有1%的股份,权值就剩几十万啦,你们随便去问一万个人,会有一个人这样做吗?不仅如此,以后每个月还得倒还他们154万元的利息,会有这样的傻子吗?陈警官说,会不会他们说好的,将来答应陈水凤优先回购?律师说,我们提供对方那么多被控告人,而你们却只做了李崇权的笔录,你们不给我们看李崇权笔录,但你们起码得把李崇权自己的辩解告诉我们吧?如果这个辩解能够对后面一系列的矛盾之处都能说得通,那我们认了。这个时候,苏所长出去打电话,一会回来后说已给领导打了电话,领导说这个疑问明天提请公检法三部门会商,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
注:这个疑问作为常人都应该有的吧?而作为专业的办案人员会想不到?作为警察,既然已经对该案定性,就应该说肯定的话,而不是说可能的情况;即便想保护李崇权,也得商量好怎么样说能把事情说圆吧?这位“领导”不是想通过集体决定来分担责任吗?那就请柯城分局把公检法三部门的会商情况公布吧!让大家也看看都是谁签字的。
6,矛盾露馅、官逼民反。我们提出,既然你们已经打算把这个案件报否了,可我们提交的材料里涉及对方十来个人,你们只做了李崇权的笔录,其他人都没有做,你们的解释是怕他们串供,这不是矛盾吗?都否掉这个刑事案件了,又何来担心他们串供呢?他们没有回答。我质问他们:你们是在按照我们提交的材料核查对方是否构成犯罪吗?我现在看明白了,你们是在查找我的漏洞吧?是为他们脱罪查找证据吧?我前后过来五六次,事实永远是事实,你找我一百次,我也还是那么说,而他们有那么多人,你们不去找,不去核实,一个谎言要用十个谎言去圆,你去找了,总之能找出他们相互矛盾的地方吧?(后被律师阻止)。
注:态度决定一切,最大的政治是民心,不是听从于上级某一领导,哪怕办案组花一个小时时间认真研判一下该案,也能得出一个结论:该案无论怎样圆、怎么包庇,也是躲不过去的,因为证据确实、充分。为何还敢逆势而上,充当马前卒?
7,心知肚明、曲解法规。我方提出,既然你们同情陈水凤,也口口声声她的确为此付出很多,可你们总说对方不承认你们没办法,那么现在我们根据现有客观证据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你们浙江省地方要求,只要能证明对方犯罪不就可以了吗?陈警官说可以啊。我们说那好,为配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国家及地方都出台过关于办理相关“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浙江省是以《纪要》的形式下发并要求省内各公检法办案部门遵照执行,而我们也是以“套路贷”来控告对方的,我们在提供给你们的材料里,详细论证了对方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列举了对方使用了七个“套路”,其中包含了国家四部委出台的《意见》中提到的五大常用套路,请问你们现在是否在按浙江省《纪要》执行?如果是,我们是否可以按照《纪要》内容结合现在你们已经调查认可的事实及证据看看对方是否构成“套路贷”犯罪,陈警官回答,你们写的《被害人意见》我看过,一看就不是被害人自己写的,是专业律师写的,我一句话就给你解释了,浙江省《纪要》是从2019的几月份才执行的,这个案件发生时间在这日期之前,不能按这个《纪要》执行的,我们回答:那你要这样说,我们明白了。对此,我已请求衢州市扫黑办向浙江省政法委或公检法三部门请示关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院、浙江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中关于施行日期问题是否应该这样解读,并期望得到一个准确答案。
注:“套路贷”不是刑法上的罪名,只是一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概括性称谓,不是因为国家及地方出台了办理这类案件的指导意见,行为人才构成犯罪,而是这类行为本身就是犯罪,且危害极大,只是因该类犯罪是近年来出现的新型犯罪行为,该行为迷惑性大、隐蔽性强,许多法律专业人士也存在模糊认识,所以为配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国家及地方政府出台相关“套路贷”指导意见,统一认识,统一尺度,“套路贷不是贷,而是犯罪”这个认识已经统一,浙江省是“套路贷”案件重灾区,为加大处罚力度,出台《纪要》,尺度更严、对套路认定更细化、更多样,可操作性更强,要求辖区内公检法遵照执行。施行日期:自2019年7月24日起施行,并非是指案发时间在2019年7月24之后的“套路贷”案件才适用本《纪要》,而是指所有“套路贷”刑事案件自发布之日按照该《纪要》去执行。浙江省按照该《纪要》办理的“套路贷”案件多了,网上都有报道,又有几个案发时间是2019年7月24日之后的呢?按照陈警官的逻辑,国家在扫黑除恶期间出台过好多政策性文件,都有施行日期的,案发时间在该日期之前案子都不按这些政策执行了?很难想象作为公安部门法制科的专业人士能够说出这样的“金句”。我绝不相信这是陈警官对该文件的真实理解,而是在帮助犯罪分子脱罪进行狡辩,这种保护太低级了。
8,以上事实有2020年5月25日会面时的全程录音为证。
综上,本案在受案立案审查,证据审查、采集等程序上严重违法,在事实认定上含糊其辞,在适用法律上曲解法规,并以“内部规定”对其违法行为找借口,表面上看,这是渎职、滥用职权行为,其实质是为黑恶势力提供保护。本案不是一般知情人提供的简单线索,需要大量核查工作,而是本该七天就立案的一桩普通刑事案件,有《控告书》,有明确控告人、被控告人及证人,有大量合同、资金往来凭证等客观证据。因保护伞的存在,导致近半年时间都没有进入受案程序,好多重要人员如:为对方在法庭上做虚假陈述的律师徐永飞和吴小燕、为李崇权隐匿还款证据的收款人项建国、项公法、黄圆圆、骗走我杭州锦欧公司1%股权的名义持股人,也是在工商部门让人冒充我签字、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对方签字人李新月、本案二号人物多次代表李崇权签署相关合同、放款的陈俊政、本案从头至尾具体实施人储德,帮助李崇权一起策划套路的曾姓律师,酒店最终被对方占有时,既是见证人,也是被害人、酒店工作人员陆德生等都没有做过询问笔录,他们三次强占酒店时的报警、接警记录、出勤民警,以及2013年的民事诉讼庭审中,我方律师多次强调对方有欺诈行为,仍没有将该案移送公安的当事法官董小平等也都没有做询问笔录,而对我这个出行不便的报案人,却做过五六次询问笔录,全然不顾及我经济极其困难,每次去衢州都是请朋友开车带我半夜三四点出发,当天必须返回的现实。而之所以做这么多次笔录,竟然为了查找我的漏洞、查找能让对方脱罪的证据,找不到就对我发脾气、瞪眼睛。这是严重的程序违法、枉法办案。可想而知,也不可能有实体上的公正。他们根本没有按照我指控犯罪的事实与逻辑审查证据、收集证据。耗时五个多月的调查,已经明显偏离了正确的方向,就像有一只无形的大手牢牢控制着这个案件必须在无罪的轨道行驶,这与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所提:不漏一案、不漏一罪、不漏一人的要求完全背道而驰,钱警官也曾语重心长的跟我说过:这个案件查不下去了,你最好还是去法院起诉吧!法院肯定会判给你钱的,我们已经帮你把账弄清楚了,如果法院将该案移交给我们公安,我们继续调查也可以的。今年中央扫黑办提出“六清行动”,要求线索清零,因该案系国家、衢州市两级扫黑办交办案件,估计他们也顶不住了,所以想方设法来做我工作,让我理解,并暗示我李崇权肯定会给我钱,但只能走民事,不能有罪,我知道李崇权背后有保护伞牵连,所以才会这样。在当前扫黑除恶大环境下,李崇权作为黑恶势力首要分子,不仅没有认罪悔罪,还依然狡辩,甚至还用保护民营企业家等借口阻挠办案,更不应该让我去走弯路,通过民事维权,因为之前我们已经有过民事诉讼了,钱警官自己也说,他们领导反反复复看过好几遍庭审笔录,难道就没发现他们虚假陈述?就没发现他们的“套路”?浙江省《纪要》不是还特别强调采用虚假诉讼手段实施“套路贷”,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体现依法从严惩处吗?我提供的几十个证据中拿出几个都能证明他们犯罪了,因为对方不是犯有一种罪名,即便就是诈骗,也分诈骗我房产、诈骗我酒店经营权、诈骗我股份等,都留下好多犯罪证据,即便如苏所长所说:我们也想帮你,但是李崇权就是个滚刀肉,拒不配合,他不承认我们没办法。如果按法律程序办,真的就没有办法吗?我提供的那么多客观证据里就没有能证明他们犯罪的?你们敢把已经做过笔录的所有证词公布吗?仅凭现有客观证据果真不够立案条件吗?我相信该文发布后,肯定会引起大家的讨论,在此也请求法律专业工作者参与评价。
认识我的人都知道,我本善良,信仰基督教,本来拥有幸福美满的家庭,上海有多套房产,有自己的实体企业,就因该案被骗,现在家庭、企业、财产都没了,自己还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员,本想借着这轮扫黑除恶东风要回属于我的被骗财产,把该还的钱还了,孩子安顿好,做回一个正常人,一个正常的母亲。就在五月十八日左右,我给他们提交《请求函》的最后,无奈的写到:“其实从我个人角度,我只希望早日立案、早日追回财产;至于国家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提出“两个一律”“一案三查”,那不是我关心的,“冤有头债有主”,我最关心的就是法办李崇权、陈俊政等黑恶势力犯罪集团,越快越好,不给对方转移财产或外逃的机会,现在我的处境越来越难,希望领导们理解!最后再次表示感谢!辛苦了!”现在我理解为什么要“一案三查”了,保护伞不除,案件根本无法真正查下去,因为只要查下去,就查到他们自己头上了,或犯罪分子为了立功,把他们给举报了。
目前,我已请求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此案,向公安部举报中心做了举报,向浙江省监察委做了举报,向衢州市扫黑办请求提级督办,或重新换个办案组,最好跨区异地查办,如此才能震慑李崇权背后的“保护伞”,保障原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处理。我相信,只要没有案外阻挠因素,一周时间即可查明李崇权等人犯罪事实,同时也能挖出其背后的保护伞及相关部门的不作为,因为我已经提交了大量证据材料及核查线索,我还把李崇权的犯罪逻辑及其犯罪事实结合相关证据都进行了论证,这些论证甚至可直接用于后期出庭检察员指控犯罪所用。
今天,我在网上公开我的遭遇,实属无奈,因为之前通过很多正常途径维权,均遭失败,今天所发内容,全部属实,如有虚构,我负全部法律责任,为了自保,我已经保存了跟公安每次会面时的所有录音,如相关部门需要,我可随时提供。发布该信息有三个目的:(1)希望引起相关部门包括纪检督察部门的注意;(2)正告李崇权犯罪集团所有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争取宽大处理;(3)向所有我欠债的亲戚朋友说声对不起,不是我故意逃避,实在是无法面对,我的人品你们都是知道的,只要有能力还钱,我会第一时间还,如果该案不破,我会以死明志,到时定会有人处理,请你们放心,你们的钱一定少不了。在此我还要感谢帮助过我的朋友包括两位律师,你们在我最困难的时候出手相助,明知对方势力很大,背后有保护伞,还能仗义执言,就像陈律师当场直言:说老百姓找一个人找不到我信,说警察也找不到,这不是滑稽吗?我也是警察出身,这个案件那么多事实还没有查清你们就放弃了,如果是我不会放弃的,起码要把相关的人都找到做个笔录吧?
希望正义不要迟到太久,更不要缺席!
陈水凤
202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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