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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伊文:民主故障频发,下一步是“优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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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3 23:5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文分析了西方民主理论及其制度中的三个逻辑误区中的问题:人民统治和个人权利之间的概念矛盾、不负责任的权利导致的自毁机制、多数决中位数效应造成的自弱机制。继而提出了优主主义的概念,讨论了优主主义的五大原则,指出中国历史传统中和当前国家治理中的优主主义意识,及其在优主主义指导下取得的发展成果。】

      2016年是民主主义经受严重挑战的一年,这种挑战在数年前已经开始,最初很多人还以为只是在欠发达国家民主才出问题,譬如伊拉克、埃及、泰国等等,但是这种挑战已经从欠发达国家向发达国家蔓延,2016年在老牌民主国家英国、民主典范国家美国,都发生了“公投脱欧”“特朗普当选总统”等事件,让民主主义者痛感“民主呈现功能障碍”。

特朗普宣誓就职

      面对这些挑战,很多崇尚民主的人仍然认为,这只是民主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的误差,民主理论是没有错的,民主逻辑是正确的,就好像化学实验中由于杂质的污染出现了误差,发生了非预期的结果,这不能说明化学理论有问题。

      当一种理论在实践中不断发生误差,不断出现非预期的结果,尊重事实、崇尚理性的人应该去重新审视理论,去探索在基本逻辑层面可能会潜藏的问题。

      在西方的民主理论中,至少有三个逻辑层面的问题值得质疑。第一个是人民概念的群体本位性和自由权利概念的个体本位性之间的矛盾;第二个是不负责任的权利所导致的自我毁灭机制;第三个是多数决的中位数效应造成的自我弱化机制。下面将对这三个逻辑误区中的问题进行更为具体的探讨。

      问题一:概念矛盾——人民的群体性和权利的个体性

      民主的核心是“人民统治”,英文“民主”一词源于希腊文,本意是“由人民统治”,林肯的著名民主语录“人民的政府,属于人民,为人民”(民有、民治、民享),就凸现了这个核心。但是,在西方民主体制中,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核心理念:“保障个人权利”。在西方民主的话语叙事中,“人民统治”和“个人权利”不仅是没有矛盾的,而且是相辅相成的一对概念,民主就是要保障个人权利,只有保障了个人权利才能实现人民统治的民主。不过,从深层逻辑的角度来看,这两个概念存在着矛盾。因为,“人民”是一个群体本位的概念,而“个人权利”则是一个个体本位的概念。在个体本位的框架中,人民是无数个人的集合,这些个人具有各自不同的利益和意见,不存在整体化的“人民利益”和“民意”。所谓“人民利益”其实是很多互相冲突的利益,所谓“民意”则是无数互相对立的意见。

       民主理论为了解决“人民统治”中个人意见冲突的问题,使用了“大多数”来代表“人民”,大多数人的意见就是人民的意见。不过,如何定义“大多数”又产生了新问题。若把“大多数”定义为“绝对多数”,那么“大多数”就应该是大于50%。当只有两种意见A和B的时候,虽然有可能出现A和B各为50%,但只要稍有差异,还是可以确定微弱的“绝对多数”。不过,在现实生活中,不同的意见往往不止两种,如果有三种意见A、B、C,就很可能不存在“绝对多数”,没有一种意见可以达到50%以上。此时可以作出的妥协是把“绝对多数”改为“相对多数”,把A、B、C中人数最多的意见定义成人民的意见。譬如A是33%,B是33%,C是34%,那么C就是“相对多数”,就代表了“人民”。如此的结果出现了悖论,“相对多数代表人民”导致出“绝对少数代表人民”,因为34%的人支持C意见,而66%的人不支持C意见,34%的“相对多数”本身是“绝对少数”,民主制中的人民竟然演变成“绝对少数”。

      关于民主制度中的“大多数”问题,历史上已有许多学者对此进行过研究,譬如,早在罗马时代的小普林尼[1]就已经注意到与此相关的问题;文艺复兴时期的德意志神学家尼古拉斯[2]在思考神圣罗马帝国的帝位投票时对有关多数的选举方法进行了很多研究,并觉察到其中的悖论;到了18世纪,波达计数法[3]和孔多塞悖论[4]研究检验了很多投票方法,系统地指出了民主选举导致的“非多数”悖论。在20世纪下半叶,美国经济学家阿罗[5]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更为严格的推理研究,证明了“不可能定理”,指出不可能存在一种选举机制,可以通过多数票规则而使个人的偏好意见总合为社会的偏好意见,也就是说,不可能使个体本位的不同意见总合为群体本位的人民意见。

      虽然有这么多的学者进行了严格的探讨,并得出了理性的结论,但西方民主制却没有对“人民统治”和“个人权利”的概念矛盾作出认真的理性处理。根据理性的逻辑,如果民主制要坚持“个人权利”,就应该修正“人民统治”,应该改用一个个体本位的概念来描述“民主”的统治形式;如果民主制要保留“人民统治”,就应该修正“个人权利”,应该从群体本位的角度来考虑群体中成员的非个体本位的权利问题,来理性地寻求群体本位的人民利益。

      但是,西方民主制并没有表现出认真理性的态度,而是蒙混理性地把“个人权利”和“人民统治”强行焊接起来。这种焊接术可以给民主制带来一些好处,可以使民主制在政治语境中“占领道德制高点”,可以使人产生自信的优越幻觉。不过,在政治实践中,却会引发很多问题。如果“人民统治”就是“保障个人权利”,每个人都可以认为自己是人民,自己的利益就是“人民利益”,自己的意见就是“民意”。但是个人是无数的,人民只有一个,把异质个体的集合视为同质的单体,是会加深异质个体之间的对立,因为个体会把自己视为同质单体的代表,而将其它异质的人视为“非人民”,个体之间的异质差异,就会被视为“人民”与“非人民”之间的对立。
   
      这种对立可以在许多民主制国家的政治实践中看到,埃及支持穆斯林兄弟会的人和反对他们的人都自称人民,以人民的名义来攻击对方,来游行、抗议、政变;泰国的红衫军和黄衫军也都自称人民,以人民的名义来打压对方,来妨碍整体的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无论是在乌克兰,还是在美国,都可以看到以人民的名义来进行的反对他人意见的各种各样活动,轻则造成政府停摆,重则引发严重动乱。

      由于“个人权利”和“人民统治”的非理性焊接,由于混淆“个人意愿”和“人民意愿”的逻辑误导,社会中的个人分歧很容易被渲染而演变成“人民”和“非人民”的对立冲突,导致政府停摆、经济受损、街头暴力、流血伤亡等等恶劣的社会后果。这些后果不仅会损害群体本位的“人民利益”,也会使社会中大量的个体本位的“个人利益”受到伤害。

      问题二:自毁机制——不负责任的权利

      西方民主理论的第二个值得质疑的逻辑层面问题是不负责任的权利。在西方民主制中有几个关键性的“权利”是被定义为“不可剥夺”的,选举权就是这样的权利。选举是西方民主制度的核心程序,参与选举被视为人的基本权利,如果不让人参与选举,就是剥夺人的选举权。但是,关于选举的责任,则很少阐述,即使提及也只是从“必须参与投票”的角度,也就是说,只要去投票了,就是履行了选举的责任。

      对于社会生活中的其它很多权利,都是设置责任门槛的,譬如驾驶的权利。沙特政府不允许妇女开车,这被国际社会中的许多民主人士批评为“不民主”,剥夺妇女开车的权利。但即使在民主社会,如在美国,虽然不剥夺妇女的开车权利,但也不是每个妇女,或者每个人都可以开车的。如果要想行使开车的权利,必须首先履行责任:获取驾驶执照,要熟悉交通规则和掌握驾驶技术。对驾驶者有这种责任要求,是因为开车牵扯到公共利益,如果允许人无照驾驶,就会引发交通事故,会对公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因此需要设立一道责任的门槛,履行了责任的人才可以跨过门槛、行使权利,这种做法是对公众利益的负责,是得到理性社会普遍认同的。

      选举执政者也牵扯到公共利益,而且其牵扯的利益要比驾驶汽车重大得多。误驾汽车会引发的事故是交通事故,会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是有限的;错选执政者会引发的事故是政治事故、经济事故、外交事故、军事事故……会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是无法估量的。对于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参与权利反而不设置责任门槛,实在是非理性的制度安排。

      这样的制度安排已经显现出一系列问题,其中极为严重的是“政治低智化”和“利益集团操纵”。由于选民不需要承担理解选举内容的责任,很多人都不花费时间和精力去思考复杂的问题,只愿相信别人提供的简明答案,政客要想获得这些人的选票,就要推出简明的口号,避免复杂的讨论,同时利益集团还可以趁虚而入,制造符合自己利益的简明蛊惑宣传。

特朗普的竞选口号“让美国再次伟大”

      很多事关社会重大利益的复杂问题因此而被回避,或者被歪曲简单化。譬如在美国,金融衍生品是个很重要但很复杂的问题,政客一直避而不谈,金融利益集团趁机把金融去管制歪曲简单化为“去管制能让市场发挥更高效率”。这种“避而不谈”和“歪曲简化”的结果是“低智化”:复杂问题不在高智的层面上讨论,而被刻意简单化到低智的层面来搞蛊惑宣传。结果,事关群体利益的复杂问题被回避、被歪曲,而不是被讨论、被解决。这些问题在回避和歪曲的掩盖下繁衍发展,最终酿成大祸,爆发出如2008年金融危机那样的自我毁灭海啸。

      对比“权利”和“责任” 这两个观念,可以看到背后隐示的两大不同。第一,权利注重个人,责任关注他人和群体,权利述及的是个人应该拥有什么,责任考虑的是个人和群体的关系、个人在群体中应该如何行为。第二,权利注重的是现时,责任更为关注未来的影响。“驾驶权利”重视的是个人现时的权利;“驾驶责任”考虑的是驾驶可能在未来造成的影响。权利以个人为本,而个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因此权利的关注难以超越个人生命的局限。责任是从群体的视角切入的,而群体的生命期要远远超越个人,因此责任的关注总是从大局和长远利益着眼。当个人权利成为关注中心的时候,人会倾向于争取个人权利最大化,而对旁人权利的考虑,一般只会从自己权利是否会受影响、是否会得到保障的角度。为了使自己权利获得最大化,个人很可能罔顾他人权利。在民主政治的实践中,可以看到很多为了个人权利最大化而压制他人权利和损害群体长远利益的例子,金融集团为了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使整个社会受害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

      民主的根本目的是要为群体选择执政者,要为群体做出决策。但是,西方普选的民主程序,却是建立在“个人权利”的价值体系上的,只强调个人的选举权,不注重个人的选举责任。由于个人权利中潜伏着“个人高于群体”的因素,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选举程序中就隐含着忽视群体利益的机制。如果一个以“为群体做决策”为目的之程序中含有“忽视群体利益”的机制,这个程序岂不会引导出“忽视自身利益”的决策?这岂不是一个悖论式的程序?悖论式的程序潜伏着自我毁灭的机制,隐藏着自毁的基因。

      问题三:自弱机制——中位数效应的趋中化

      除了具有“自毁”机制的逻辑误区之外,在西方民主制度中还有另一个具有“自弱”机制的逻辑误区,这是在基本逻辑层面上的第三个值得质疑的问题。

      这第三个逻辑误区是在民主的“多数制”规则下形成的,具有趋中化、反趋强的特点。民主的根本原则是多数制,民主决策是要遵从多数人的意愿。在民主制的框架下,虽然少数人的基本权利可以得到保障,但是根本决策还是得听从多数人的意见。这种根据多数人的意愿作出的决策会有什么样的智慧能力特点呢?

      假设可以对全国所有人的智慧能力进行测试,最低者定为0分,最高者定为100分,那么该智力分数的密度曲线的密度分布应呈现出正态分布特征:多数人的分数集中在50分左右,越趋近低端0分或高端100分的人数越少。

      因此,遵循多数制原则做出的决策,其智力特点应该是趋近50分左右的水平,因为多数人的智力水平是在50分左右。从好的方面来看,这种决策避免了接近0分的低智愚蠢结果;但从坏的方面来看,这种决策也使接近100分的高智英明卓见无法被采用。民主制具有这种“中位数效应”的趋中化机制,虽然防止了趋弱,但也阻碍了趋强。在一国之内的小框架中,中位数效应是趋中的,并不是趋弱的;但若在多国竞争的国际大框架中,民主制的中位数效应就不仅仅是趋中,而且很可能有趋弱的倾向。

      从国际竞争的角度来看,一个国家执政者的智力水平越高,这个国家成为强国的可能性越大。即使这个国家初始的总体状况比较低弱,如果它能够不断地选择智力水平处于高端的人成为执政者,它就能够比其它选择智力水平趋中者执政的国家发展得更快。用趋强取向选择执政者,可以使国家加速趋强;用趋中取向选择执政者,会在面对趋强国家竞争的时候显现出颓势。

      一人一票的民主选举,不是一种趋强取向的选择执政者的制度,它具有趋中化取向,即防止了趋弱,也阻碍了趋强,是居中者得道。在民主选举中,那些智力0分的傻瓜不可能当选,但智力100分的高智者却会因为“曲高和寡、难以理解”也被排斥于执政决策的圈子之外。民主的“多数制”规则含有趋中效应,难以实现趋强取向的选择。

      回顾历史可以看到,让智者执政其实是一条“潜规则”,虽然这条潜规则在很多时候并没有被人有意识地认识到,但它却表现在无意识的制度安排中。因为由智者领导的国家有更强大的生存发展能力,安排智者执政的制度自然会在“生存竞争”“自然淘汰”中表现出优势,因而使得这些制度可持续、可壮大。譬如,在君主制的中世纪,执政的君主是世袭的,表面上没有“智者执政”的安排,但是,君主制中往往有制度安排王子贵族接受良好教育,中世纪教育资源极度贫乏,绝大多数人都是文盲,受过教育的王子和贵族会比没有受过教育的人更为“智慧”一些。这种让将会进入执政决策圈子的王子和贵族接受教育的制度安排,就是这条潜规则的表现。

      随着生产力的发达,教育资源的丰富,社会结构的变迁,许多非贵族的中产阶级也有了接受教育的机会,因而中产阶级里出现了大批比王子贵族更智慧的人。让这些中产阶级的智者执政,会对国家的发展更为有利。于是,智者执政的潜规则再次发生作用。譬如在英国,以非贵族的有产绅士精英为主体的议会的权力越来越大,光荣革命使得议会的权力超越了君主的权力。这些非贵族精英的执政表现也的确比君主更为智慧,英国在光荣革命后发展迅速,崛起成为“日不落帝国”。

      但是光荣革命之后,在西方国家向现代政治体制转型的过程中,智者执政的潜规则却没有被理性地认识到,更没有被有意识地制度化。相反,在浪漫主义崛起之后,“去理性”的个人自由、“去责任”的个人权利成了大潮流。在19世纪浪漫主义大潮的裹挟之下,精英民主逐渐被一人一票的普选民主所替代。19世纪有投票权的英国公民是少数,当1832年的改革法案把投票门槛降低之后,有投票权的英国人仍然只有5%左右[6],后来逐渐增加,直到1928年,英国才实现一人一票的普选。人们浪漫地相信,一人一票的普选是“人人平等”的最公平选举,将会选出“为人民”的执政者,将能建成“属于人民、为人民”的政府。但是民主制度实践的结果,却并没有带来这样的理想境界。在美国的政治现实中,人人并不平等,财团的权利远大于平民,金钱的力量可以左右政治。如此的政治现实,与其说是“民主”,不如说是“金主”。在一人一票的表象之下,真正作主的不是人民,而是金钱。

     从社会的长远利益来考虑,让智力高的贤能优者来执政是理性的。与其在一人一票的制度下让“金主”执政,不如撇弃虚伪的“民主”外壳,寻找能够选择智力高超的贤能“优主”执政的方法。从“君主”到“民主”的演变,是在生产力提高和教育普及的历史发展中,“智者执政”的潜规则无意识的体现。从“民主”到“优主”的思路转型,是在民主制度暴露出自毁自弱等重大缺陷的历史关口,有意识地遵循“智者执政”的潜规则,探索构建人类进一步发展的新制度。

      优主政治的五大原则

      优主主义的核心是优主执政,实行优主政治的关键是选择和形成主政的贤能优主集团。采用什么样的方法才能够形成这样的优贤主政集团呢?一人一票的普选显然是不可取的方法,需要采用其它方法。至于什么是“其它的方法”,正是下面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首先需要指出的是,与西方民主的“程序取向”不同,优主主义强调“原则取向”“结果取向”。也就是说,不设定具体的、普世的程序,而是提出原则,让各国遵循这些原则来设计符合自己国情的具体程序方法,然后还要根据结果来检验和修正方法。不同的国家,由于其不同的社会、文化、历史等等的因素,很可能发展出不同的选择优秀贤士、实行优者执政的具体方法程序。这些不同的具体方法程序,一般会遵循下面五个大原则。

      第一,优者执政集团的大门是开放的,不应该设置除了“贤(德智皆优)”之外的任何其它准入条件。执政集团大门不开放会使执政集团缺乏多元化的、高素质的人才,也会造成大众的不公平感。要想更进一步地增多人才和增加社会公平感,还应该给大众安排和提供改进优贤素质的途径,譬如公共教育等等。在这样的优主制度中,大众有社会条件来增进自己的优贤素质,当素质提高之后还可以通过开放的大门参与优主集团。

      第二,执政集团的大门要有“择优”的门槛。“优”的标准是以“为社会长远利益服务的能力和道德”的水平为准。设计选择方法是道难题,中国历史上曾经用科举制作择优的方法,但科举制不断地出现过问题,需要不断改革以适应新情况。西方的文官考试和晋升,也在不断地更新变化。好的择优方法应该是能够与时俱进的,这就要求设计者对时势大局和社会发展有敏锐的感觉,能够意识到什么样的素质在新形势下对社会长远利益至关重要。择优门槛是保证优贤集团能够维持高水平的关键,必须有择优的机制,才能使执政集团在素质方面立于社会的高端。

唐朝科举考试

      第三,执政集团内部要有继续自我优化的机制。择优门槛固然能够网罗高素质人才,但如果这些人进入优贤集团就不再思进取,便会逐渐沦为非优者。继续优化特别应该注重于两个方面,一是要加强学习和历练,二是要加强道德方面的纪律检查。道德的下滑往往会比能力的降低更容易引起大众的反感,这种反感会败坏优贤集团执政的社会共识,从根本上颠覆优贤集团执政的正当性、合法性。

      第四,执政集团内部的组织机构要有趋优化机制,使相对优秀的人处于领导地位,并且要有机制防止个人独裁。前文在讨论民主选举制度时,曾指出过“趋中化”和“不负责任”的问题。在优贤集团内的民主选举,这两个问题将不会很严重,因为优贤集团的成员素质优秀,既可以理解高端的智慧,也会负责任地进行投票。同时,民主机制可以防范个人独裁,因此在优主集团内部使用民主机制是有益的。

      除了民主机制,优主集团还应该设置其它的机制。民主选举制具有自下而上的问责机制,可以防止高层领导腐败滥权。但是民主选举制缺乏自上而下的问责机制,而自上而下问责的优点是让处于高端的优者具有更大的影响力,使决策更倾向于高端的水平。商业公司的组织模式是自上而下的问责机制,因而能够效率高,能使公司的整体表现趋优。优贤集团若在内部民主选举的同时又形成一种自上而下的问责制度,则可以产生更好的治理效果。

      第五,优贤精英要和非精英保持密切联系。精英如果脱离大众,将不能对社会有全面的了解,同时也会失去大众的支持。精英和大众联系密切,一是可以了解下面的情况,二是可以向下面传播自己的智慧,把高素质的意见传播开来,以提高群体的素质。

      优主主义的成功案例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新加坡的精英主义威权政治很近似于优主主义。优主模式的五大原则可以在新加坡的政治实践中看到明显的印记。

      第一,大门开放。新加坡执政集团的最重要成分是人民行动党,该党在吸收党员时采取了开放政策,只要提出申请,几乎都可以加入。新加坡的族裔矛盾曾非常尖锐,但人民行动党主动吸纳各族党员,不搞族裔排他,还让少数族裔担任党的高级职位,在政府内阁中也有少数族裔担任高职,如财政部长、外交部长。这样的开放性不仅缓解了族裔矛盾,而且还吸纳了更多的优者。

      第二,择优门槛。人民行动党的党员分两大类:普通党员和干部党员。虽然对普通党员大门开放,但要成为干部党员则需要跨过一道很高的择优门槛。对于这条原则,新加坡的执政者有高度的自觉认识,人民行动党秘书长李显龙反复强调:“新加坡采取精英治理政府的哲学。我们必须挑选各行业的精英来参与国家治理,这些精英需要具备的先决条件是有社会责任感,是愿意为人民服务的。”李光耀提出了“猎头”的方法,强调主动去党外识别选择高素质的人。如果人民行动党相中了某个优秀人才,往往会锲而不舍地与其“茶叙”,想方设法将其纳入旗下。新加坡的执政集团除了设置了政党的择优制度,还设置了非政党的择优制度,譬如在政府中设立了公共服务署,管理政府公务员的任命、晋升、处罚,以保证任人唯贤。公务员并非全是人民行动党党员,这个机构使得执政集团又多了一个择优门槛。

      第三,继续自我优化。在提高执政集团成员的能力素质和防腐反贪方面,新加坡都有制度措施。譬如办干部党员培训班来提高能力、通过贪污调查局和公共服务署来反腐。新加坡曾经贪污腐败泛滥,从英国殖民当局统治的19世纪,到1965年新加坡独立,贪污腐败一直很严重。新加坡独立后,人民行动党的政府对贪污调查局进行了不断的改革,同时又加强了公共服务署在任命、晋升、处罚公务员时的廉正公正措施,使贪腐活动大大减少。另外,新加坡还实行了高薪养廉的防贪政策,配套形成了不想贪、不必贪、不能贪、不敢贪的反贪腐机制。目前,新加坡已成为世界上最廉洁的国家之一。

新加坡

      第四,组织结构趋优化。人民行动党的组织结构反映了这条原则,它的高层组织机构是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干部党员选举产生。干部党员已是经过择优门槛挑选出来的精英,再由他们选举更高的优者,以使更优贤的人士能够担任更高的职务,使高层决策更加趋优,而且也能防止高端个人独裁。

      第五,精英和非精英密切联系。在新加坡的政治实践中有几项活动与这条原则相关,譬如人民行动党的上层精英和基层支部之间每月举行沟通联系的月会,议员在自己的选区“会见人民”、搞“走街”“家访”等等的活动。近年来当网络成为人际沟通的重要渠道之后,人民行动党也开始使用网络作为上层与基层的沟通手段。

      新加坡优主政治取得了良好的结果,1965年新加坡独立建国时人均GDP只是英国的28%,1993年赶上了英国,到了2013年其人均GDP已是英国的140%,弱小的前殖民地国家高效快速赶超了强大的前宗主国。

      中国政治的优主主义传统

      虽然在中国的历史上并没有“优主主义”这个词汇,但中国的政治意识和政治实践显现出很大的优主主义倾向,这既表现在两千多年的传统政治体制中,也表现在1949年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体制中。

       中国政治传统崇尚的国家治理原则是“尚贤使能”,主张用贤能优者来治理国家,让这些优贤人士占据治理者的位置。早在战国时代荀子就指出,先王之道是“尚贤使能”,治国安邦的根本方法是让贤能者居于主政的贵位,这反映了优主主义的政治意识。

      钱穆在《国史大纲》中分析了中国悠久的历史,提出了“士人政府”的概念。所谓士人政府,就是通过读书考试,让读书人中考试成绩好的优者,担当政府的官员,组成优主集团。“所以若说政权,则中国应该是一种士人政权,政府大权都掌握在士——读书人手里,从汉到明都如此。”[7]钱穆比较了西方民主制的“从众”与中国士人制的“从贤”之不同,“中国政治上的传统观念,对一意见之从违抉择,往往并不取决于多数,如西方之所谓民主精神。而中国人传统,则常求取于贤人。”[8]“从众”代表了民主主义的原则,“从贤”体现了优主主义的精神。

      优主主义意识也表现在共产党领导的政治体制中。在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共产党被明确地定义为“先锋队”“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9]所谓“先锋”,就是优于普通人的人,也就是优者。中国的宪法同样明确规定了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在这样的政治体制框架中,共产党扮演着优主集团的核心角色。共产党强调“为人民服务”的原则,这使其又不同于一般的精英优主主义,可以有所超越。

      从中国历史中可以看到优主主义五大原则的实践,而且治理结果与五大原则遵循与否密切相关。中国历史上的士人政府具有大门开放的特征,读书、投考、入仕基本上没有设置有形障碍。这种开放制度并非一蹴而成,而是经过曲折道路发展出来的。汉代实行乡举里选的察举制度,使地方的家族势力介入了推举,降低了大门的开放程度。唐朝进行了改革,推出“怀牒自列”的政策,既不需要地方长官的察举,也不需要中央官员的九品中正评级,读书人可以自己到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去报名参加中央的考试,入仕大门开放了。在中国士人政府的历代体制中,择优的门槛一直存在,其相应的制度为了适应不断出现的问题,还不断有所改变。历朝历代在考试制度方面进行的改革努力,正是这个历史过程的写照。对于“优主集团自我优化”的原则,历史上有很多通过反腐来维持士人政府廉洁的实践,也有相应的制度安排,譬如设置监察机构,自秦朝开始,中央的御史就成为了负责监察的官职,“监御史,秦官,掌监郡”[10],其主要职责是纠察官员的过失。“执政集团组织机构趋优化”原则,是和各朝代的“用人”“派官”制度相关的,是“趋优化”的实践探索。“优贤精英和非精英保持密切联系”原则,主要表现在“微服出巡”等方面。中国两千年的国家治理历史,为优主主义五大原则提供了丰富的案例,通过这些案例可以看到,当五大原则被违反的时候,往往会出现治理的失败,而当五大原则被遵循的时候,就能够取得相对成功的结果。

      中国共产党的治理也反映了同样的规律,遵循五大原则就能够取得较好的治理结果,违反五大原则就往往会出现问题。在六十多年的治理实践中,中国共产党逐渐摸索经验,修正错误,改革进取。开放大门的原则曾经被所谓的“阶级路线”干扰,改革开放之后获得了修正。择优门槛的原则通过入党、考公务员、考大学等程序不断进行了改进,使执政集团能够吸纳高素质的人才。自我优化的原则在官员腐败的恶浪中受到严峻挑战,目前正在进行艰巨的反腐探索。组织机构趋优化的原则也在探索之中。和非精英保持密切联系的原则深植在共产党的群众路线传统中,但在改革开放中由于突出了精英而有所忽略,近来也在重新修正。“为人民服务”是共产党的根本原则,这使其和非精英的联系更易实现,从而可以克服精英主义的问题。从中国共产党的治理结果来看,中国已在经济发展方面取得极为瞩目的成就,展现出了超越一般精英优主主义的治理硕果。

【参考文献】
[1]小普林尼(Pliny the Younger,61或62-113,A.D.),罗马帝国律师、作家和元老。
[2]尼古拉斯(Nicholas of Cusa,1401-1464),德意志科学家、哲学家和神学家。
[3]波达(J. C. de Borda,1733-1799),法国工程师、海军军官和投票理论家。
[4]孔多塞(M. J. A. N. de Caritat,marquis de Condorcet,1743-1794),法国科学家、革命家和政治理论家。
[5]K·J·阿罗(KennethJoseph Arrow,1921-),美国经济学家,1972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
[6]J ·菲利普斯(JohnPhillips)和C·怀特勒(CharlesWetherell):The Great Reform Act of 1832 and thePolitical Modernization of England,载于The AmericanHistorical Review, vol.100, pp.411–436,1995年。
[7]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三联,北京,2001年,第128页。(原著1955年)
[8]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三联,北京,2001年,第35页。(原著1955年)
[9]参看《中国共产党党章》的总纲。
[10]班固:《汉书·百官公卿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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