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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捷:详解丽江毁容案公开信息下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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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3 23: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写了《丽江毁容案警方怎样利用法律包庇嫌疑人》一文,成为热文转发过万次,然后一大群各类马甲水军就上来了,说什么一面之词,什么主观臆测,什么对办案程序不了解云云,当时时间有限篇幅有限,没有把一些证据展开,是就大家都认可的事实适用法律法条进行分析,现在我再谈谈其中的证据问题,为何我们可以说警方有所包庇。

  这里我们看到的证据不光是受害者一个人所发的微博,这里我们看到的受害者的照片,这个照片上显示的伤情,是重要的物证。在定罪上,尤其是寻衅滋事罪上,里面的情节恶劣就可以从这照片当中看出。这不是说毁容就一定是,而是从这照片当中,我们可以看到的是受害者的多个明显的伤口,这些伤口不是一次形成的,是需要器械才能形成的。持械和连续殴打才是问题关键。如果是一般的矛盾冲突导致的伤害,都是一次失手过重造成的,从照片伤情就很能够说明问题,这个伤情是物证,不是人证不是一面之词。

  其二的关键是两名受害者的言论是一致的,关键是这个一致还是要与当时报案时的事实陈述相符!在受害者被严重伤害下,受害人具体的伤情是在警察到来前,难以交流和策划说法,抹黑当地警察等等的,这是非常真实的陈述,而且陈述还有店员等周边人证在,受害人也不可能说假话的。店员等当时是可以证明报案人说法的,这个情况的说法绝对不属于一面之词。警察当时出警就要对受害人所述做笔录的,这个笔录内容,如果与受害人后来微博陈述与当初报案等说法是不一致的,警察早就跳出来说她们诽谤造谣了,早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把她俩抓起来了。即使是警察非常“善良”的没有抓她们,她们前后言论严重不一致,也是警方可以通报免责的有利武器,我相信警察们是不会错过的。这里寻衅滋事罪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多人实施,受害的也是多人,多人言辞一致,前后言辞一致,那就不叫做一面之词了。

  其三的关键就是嫌疑人逃离现场,在嫌疑人逃离的情况下是可以串供的,他们虽然后来有人回来投案(注意这里没有用自首,自首是回来要如实供述罪行,投案则回来了,未必如实供述罪行,他们回来投案,其实是犯罪团伙有人可以出来合法的公关警察了,免得警察按照寻衅滋事立案后追逃,他们再想变成一般伤害就不容易了)。这就是他们为何要回来投案的意义,回来一个人其他人不回来,这是惯犯团伙非常懂行的做法。因此这就与交通肇事逃逸一样,就算你后来回来投案,也是要接受全部的责任,谁叫你跑了呢?真的是冲突而且有理,报案后自然就待在那里找警察理论了,尤其你还是当地人,更有优势,是不会逃跑的。这个逃离现场的行为,不是受害人的一面之词吧?!

  最后还有一个关键就是我说警察包庇,证据也很清楚,那就是对受害者的伤情鉴定,以毁容为由,没有任何作为。这里我们应当看到的就是毁容的结果鉴定是需要90天的,但受害者的伤害不仅仅是毁容一项,这一项是90天以后,其他的伤害可必须立即进行,否则这些伤害90天长好了,你怎么能够证明受伤了呢?!我们从受害者的照片上看,其鼻梁骨就很可能断了,这个断了就是轻伤,而90天后,骨头都长好了,就算有骨折的疤痕等,谁又能够证明是当时打的不是受害人以前的老伤?所以伤情鉴定只是毁容一项是90天之后,其他伤情是必须立即进行的!更关键的是即便对于毁容,也不一定是90天,这90天是非必需的。这一点上警方的做法就是明显的利用老百姓的信息不对称了。

  对毁容的鉴定可以清楚的看到丽江警方的恶意包庇行为!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2014年1月1日执行)》4.2.2条: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 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我们从这一条可以明确看出,法律规定的90天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有后遗症没有出现的情况下进行鉴定,对特殊情况是非必须90天的。很多伤害是不用90天就可以明了的,有问题可以在到法庭上以后复检,就如臭鸡蛋你不用把它吃光就可以知道是臭的,这个案件警察的逻辑就是一定要吃光臭鸡蛋才能够确定。因此丽江警方的90天的说法,咱们真的认真查询了一下法条,立即就发现他们是怎样的恶意胡来了!

  我们应当注意到所谓的受害人一面之词的说法之苍白,要按照这些人的逻辑,那么受害人被罪犯打伤没有旁证,只要罪犯不承认,就永远是受害人的一面之词,永远是罪犯疑罪从无吗?法律要是这样定,整个社会就都没有安全感了。其实很多时候即使是罪犯抵赖,案件受害人的指控和具体的伤情,就可以成为足够的证据!这里我们说定罪不能只有口供,那是指对嫌疑人的,受害人的指认不是口供的。在警察想要包庇嫌疑人的时候,其主要做法就是说你受害人没有证据,嫌疑人不承认等等。然后就是一大群洗地的跳出来了。有了受害人指控和受害的物证,嫌疑人确定在现场,就应当把嫌疑人送上法庭,而不是还所谓的证据不足,等等。

  此案我们关心警方究竟采取了什么样的强制措施,这个也非常关键,如果是收监的状态,嫌疑人是不能串供的,而且多个嫌疑人彼此很难供词一致,这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判断问题,而你搞取保候审,问题就完全不同了,他们之间非常容易串供。因此在案发两个月以后,如果没有批捕,那么他们最多是监视居住,一般就是取保候审,串供都搞好了。让嫌疑人搞好了串供,是警察敢于包庇的重要前提。

  中国司法的一大问题就是剥夺了受害人的诉讼权力,诉讼是司法机关出面的,当司法机关面对权贵、地方势力等情况的时候,一切就变得异常苍白,它要求受害人拿出全部的证据还不给你诉讼的权力。就如我参与的著名的铊中毒案件,司法机关基本就是嫌疑人的辩护人。

  我们都是社会的弱者,我们都可能被害,我们被害的情况下,我们直接指认的凶手,我们对凶手的指控,都变成一面之词,这是多么可怕的事情,我们的每一个人还有社会安全感吗?这也就是这个案件给我们带来如此大反响的关键,大家很多人去过丽江旅游,都有自己切身的感受,这聚沙成塔的感受,才是今日洪流的源泉。

  最后说一句,有些人还说我是不是律师等等,这里本人是实名认证的,本人所在的北京市立天律师事务所由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所改制而成,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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