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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智银 : 著名律师对周立波落井下石意欲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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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3 01: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郑智银


      据悉,20日凌晨,周立波缴纳保释金后已经离开法庭。周立波在美国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和毒品被捕,迅速在网络上、媒体上引发舆论“狂欢”,周的脱口秀节目口无遮拦,得罪了某个群体,这些人看热闹不嫌事大,似乎可以理解,对他的落难不抱同情也就罢了,但北京有个名叫张新年的所谓著名律师,对媒体发表的法律意见,似乎欲置之死地而后快,却让笔者感到诧异。

      根据美国纽约州的刑事法律,无论是否为美国公民,如果非法携带可卡因低于500毫克,都属于轻罪,最高刑期为1年;若非法携带毒品高于500毫克,最高刑期为两年半。而非法持有枪支的刑期最低为1年,最高为15年,具体量刑和持枪目的有关。所以,假如周立波非法藏毒和非常持枪罪名成立,他将最少坐牢2年。管周立波面对媒体记者时自称“合法”,可他还需要接受法庭的审理才能有定论。另外,周立波被保释即便成功,却很可能受到这个事的影响,其以后无法申请到美国签证,若果真如此,周立波则还得老老实实的做个中国人。但无论何种结果,对张新年来说,显然都不满意。张对官媒发表的个人观点称,周立波此次虽然是在美国涉案,如果审理后确定周立波有违法行为,同时其行为也违反了中国法律,周立波回国后可能还要接受中国法律的处罚。

     张律师近年来经常接受国内主流媒体采访,就各种社会热点以及典型案件发表看法;周立波事件备受关注,张自然不会放过这个机会,但此次所发的“正能量”声音,似乎不够专业。

     张新年认为,周立波的上述行为涉嫌触犯中国法律所依据的我国刑法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另外,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新闻报道中的“两袋可卡因”的数量达到数量较大(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标准,则周立波涉嫌构成我国刑法中的“非法持有毒品罪”,且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情节严重的,三到七年。而如果达到数量大的标准(50克以上)则可判至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张新年拿该法条针对周立波,笔者认为,在认识上存在误区;周在美受审,就算“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成立,受国内刑法处罚的可能性也不大。

     其一、本条还有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的规定。换言之,周立波如果达不到数量大的标准(50克以上),面临中国刑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可能性则可以排除。

     其二、如果周立波在美受审,其“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成立,且达到数量大的标准(50克以上),但按照美国法律,最高刑期也只有两年半,而依照我国法律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法律的终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这里所指的社会秩序,当然是本国的社会秩序。周立波犯罪行为发生地是在美国,最直接的危害后果就是美国的社会秩序,而对中国的社会秩序危害则可以忽略不计。假如美国法律判了周立波两年半,中国有什么理由判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其三、依笔者之见,该法条有特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指行为人侵害的对象是中国国家或国民。该法条所说的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犯罪行为是指根据本法第七条规定,我国公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的犯罪,也包括第八条规定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们国家和我国公民的犯罪,对于这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虽然经外国审判,但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处理。这是国家主权原则和保护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从这个原则出发,我国可以不受外国审判的约束。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这里使用的是“可以”,而没有用“应当”,因此,对于已经外国审判的,还要不要再依照我国刑法处理,需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并不要求对于外国已审判的,一律再依照我国刑法处理。其实,该法条适用的主要是指侵害的对象是中国国家或国民。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的犯罪,严重损害中国国家形象;比如,中国公民杀害中国公民;再比如,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对中国国家或中国公民犯有不可饶恕的罪行等;当事国却对上述罪犯不判或轻判、或所判刑罚与我国刑法过于悬殊;上述行为明显冲击了我国刑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和保护原则,因此,才适用我国刑法的第十条规定。除此之外,似乎还没有见过类似周立波这样的个案,被国外判刑,又被中国法律重判的案例。

    其四、涉枪在中国与涉毒一样罪重,如果按照张新年的说法,自然也符合我国刑法的属人保护原则;因此,中国司法机关无疑也享有管辖权。但张新年却只攻其一点,只拿“非法持有毒品罪”说事,毒品是全人类共同的敌人,国人更是恨之入骨,以此为噱头,更容易造成周立波在异国的行为也应当受到我国刑法追究的印象。中国的人口占世界人口的五分之一,拥有中国籍在国外旅游、打工、拿绿卡的数以千万计,这些人中涉刑案的估计无时无刻不在发生。如果按照我国刑法的属人保护原则,仍然依法追究,不仅不现实,甚至是十分荒唐的。

   周立波在大西洋彼岸被指控的事实尚未被坐实,中间仍隔着太平洋,北京的著名律师张新年,却迫不及待地拿中国刑法对他落井下石,不知意欲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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