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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法天:雷洋案,没有结局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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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6 00: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月23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对“雷洋事件”中邢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务人员的不起诉决定,立即引发舆论大哗。微博上,微信上,朋友圈,都是关于此案的刷屏,舆论也越来越撕裂,情绪化的讨论见诸于各种社交媒体上。就连我们自己的同学群,也是两派意见对立,差点为此撕破脸。除了六年前的钱云会案,好像还没有哪个案件的公共讨论显得如此意见分歧。结论公布了,但尘埃非但没有落定,反而愈加甚嚣尘上。

  我曾经就雷洋案写过两篇文章,所以对此结论并不意外,甚至有些认定还验证了之前的判断。但在这起悲剧中,没有谁是赢家。雷洋死了,还背负了嫖娼的定性,家属的诉求也得不到满足。五名警察受到处分,有人会认为处理太轻,但可能邢某妻子未必这么认为,警察的同事未必这么认为,为其叫屈者只是出于各种压力不敢公开发声而已。政府的公信力在此次事件中无疑也是受损方,网上汹涌的舆情,足以淹没和消解官方的任何回应。

  案发当晚,雷洋有没有接受有偿性服务?这是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包括一部分自称人大校友的质疑派认为,雷洋不可能嫖娼,理由是他初为人父,他是去接机的,在足疗店内只呆了十分钟,还有打飞机不可能戴套。但冷静思考,这类判断并不周延,大多数为主观认定。初为人父的林丹可不就出轨了吗?接飞机的人何必舍近求远,绕道到足疗店?没有接受有偿性服务,那涉案足疗店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含有雷洋精液、张某生物学痕迹的避孕套等物证,DNA检测鉴定意见,以及相关证人证言,全部是伪造的,不仅警察造假,检方也造假,甚至连独立的法医鉴定也造假,那阴谋就大了去了。至今网上还有人在传一个在医学上完全不可能实现的谣言,就是死后取精,哪个砖家做一个给世人看看,可以从尸体上撸一管精液出来?请注意,那个避孕套不仅含有雷洋精液,而且还有卖淫女张某生物学痕迹,这意味着什么?搞法医的同学都清楚。两种声音,哪种是情绪判断,哪种用证据说话,不言自明。

  但是,普通网民在一些意见领袖和雷洋律师的舆论造势下,已经从情感上认定雷洋是被警察打死的。邢某等人在制服雷洋的过程中,的确使用了一些强制手段,但这些制服手段,是针对激烈反抗的雷洋所必须的,还是故意造成雷洋受伤和死亡的,则是需要讨论的。尸体解剖后的鉴定意见表明,雷洋符合生前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雷洋不是被邢某某等涉案警务人员故意殴打致死,雷洋体表的擦挫伤均为非致命伤。如果在这份鉴定下非要说是警察打死的,那独立的司法鉴定、见证的专家、北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都是托儿。死者家属完全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以揭穿这个他们不认可的死因鉴定。警察的错在于雷洋身体出现异常后,没能及时送医抢救,但说他们打死的,证据不支持。众所周知,我是警察违法行为的坚定批判者,只要是有证据支持认定警察违法的,毫不手软。比如今年就公开指责过益阳公安局警察的违法行为以及双峰县公安局民警的滥用权力。

  张捷兄认为,本案中检方处于不中立不公正的立场,不是说偏袒警方,而是选择公布对死者有利的事实,对警察做有罪推定。“检方通过不起诉,让这几个警察丧失了还自己清白的机会。如果法院判警察无罪释放,则检察院的超期羁押、不合理的批捕等等,都要承担错案责任。而现在不起诉,则不会承担这个责任,而且警察所谓的有罪的认定就变成了最终认定了。”但同样有人认为,证据没有拿到公开的法庭上质证,这种认定对死者家属而言可能也是不公平的,所以他们可能会提起自诉。然而,从刑事诉讼程序来讲,确实不是所有的案件都会走到法院,检察院通过听取双方意见,让受害人家属选定的专家见证尸检,组织听证,也有做出不起诉的裁量权。从最初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介入,改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市检四分院依法立案侦查,再指定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起诉,几次变换主体,也表明了该案的复杂性和难度。

  这种复杂性,不仅仅是事实本身认定的难度,还包括处理涉案涉法舆情的难度。在前法治时代,社会民众通过一些经验性事实,对权力滥用以及权利被损害有所耳闻目睹,自媒体的发达又造成这种不信任的情绪蔓延。诸如钱云会案这种公民生命权与政府公信力对抗的事件,很多网友的感情天平会倾向于死者,先入为主地认定公权力违法。纵使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把证据公之于众,也很难消弭阴谋论的市场。甚至越是法院审理,越是央视报道,越有人对钱云会死于谋杀笃信不疑。在公共舆论空间中,已经形成一种挑战公权力的政治正确,官方媒体的战斗力在其面前简直是渣。这究竟是在推进法治,还是在损害法治呢?围绕着雷洋案的讨论,远远没有结束,直至新的公共事件出现,这种情绪对立的紧张局面仍然会延续到新的舆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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