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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捷:为何我从同情死者变成了相信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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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3 22: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做过多年的职业律师,既做过著名受害人的代理,也最早和那个倒台的打黑权贵掰过手腕,对最近的一个案件,本人就是一个旁观者,为何我会从原来对死者的同情,变成了相信警方?警方里面的害群之马我见过的多了,为何这一次我说即使是尸检证明死于警察暴力,警察的责任最多也是与那个华人梁警官一样有错而无罪。

  有舆论认为警方的说法很多不一致是说谎,而我看这恰恰是警方内部不是统一协调的,虽然是为警方遮掩责任但不可能为具体警察进行伪证,这里如果太一致,反而给你操纵好的感觉。这里一个人的前后不一致与一个机构的前后不一致是不一样的,相反的,受害人背后的团队策划惊人的一致而且信息进行了专业性的筛选,就要人感到有一种势力在妖魔化我们的警察,在攻击我们的制度,死磕律师的手法再现了。对这感觉,我与普通人恰恰相反。

  嫖娼定性的核心看点是警方持有的嫖娼关键证据,这个证据不是所谓的失足女证言,而是带精液的避孕套!死者律师报案说这个证据的体液是因为警方控制死者尸体,这里我们需要问一下的是尸检死者家属及其所聘专家也在场,有开刀去尸体精液的切口痕迹不?而且这个解剖取精需要专业法医技能,涉案警察有不?难不成还要说警察对尸体打飞机取到了精液造假?认识到这个,就可以知道死磕律师操纵舆论否定关键嫖娼证据的荒诞。

  如果警察要真的给死者妖魔化或者刑讯,在有套的铁证下,一定是要失足女承认是真的操了,而不是她说是打飞机就让记者采访说打飞机的! 说打飞机是失足女在套套铁证面前逃避责任,而奸滑的老婊子反侦察能力是很强的,故意说错嫖客衣着相貌,甚至胡乱指认,也是常见的,因此这个情况恰恰说明警方办案这一次严格按照了程序。

  很多人说警察钓鱼执法什么的,钓鱼执法是要与足浴店串通的,而真的是有这样的串通后会是怎么样的?警察把足浴店的人都抓了,他们就不供认警察吗?而真的有串通诬陷,就不仅仅是死者嫖娼了,而是所有被抓的一致指认死者是幕后的后台老板,这样原来的老板变马仔主犯变从犯还有重大立功表现,失足女还可以控诉一番说是“受到这老板强奸才走上不归路”,等等,都有巨大实际利益的。这么多人一致指认,别说死无对证,就是活着零口供的否认,也可以定罪了。这是多大效果!

  而为何我认为网络上有特别的推手,关键就是有多个概念都恰到好处的被偷换了,从本人的专业知识,认识到这些概念的偷换,所以我对死者的同情荡然无存,对死者的律师就是当作扰乱我们法治建设的死磕律师来看待。我们可以先看看都有什么样的概念被偷换。

  首先被偷换的就是:死者到底是名校硕士还是官员?!如果说他已经毕业五年,是手里有权的官员,大家的认知就完全不同了,为了博取同情,这个死者的身份属性被偷换了。如果是官员,以现在社会的认知,得到同情的就很少。这个偷换是为了让公众先入为主,是为了占领道德高地的,而事实是名校毕业的官员别说嫖娼了,腐败干坏事的还少吗?

  更主要的概念偷换是:警察是执法还是侦察? 这两个概念差别巨大。什么叫执法什么叫侦察?执法是必须警服警号记录仪的,侦察是可以便衣的。而钓鱼执法,是需要一方与执法警察串通的。执法是要立即制止犯罪,而侦察则是要等犯罪发生抓住证据的。冲进去抓现行是对嫖娼的执法,而在外面埋伏抓多个嫖客,则是侦察容留卖淫罪!只抓一个嫖客难定此罪。同时侦察卖淫窝点,还有介绍卖淫罪,也要看看是否有皮条客进出等等。侦察则便衣,不开警车,开个外地车便于伪装等,都是合理的侦察行为。

  还有一个关键概念的偷换是:这是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是完全不同的程序。本案是在抓容留卖淫罪和介绍卖淫罪,从卖淫窝点出来的人,可不一定是嫖客,可能是皮条客,也可能是幕后的老板。对嫖娼嫌疑是治安问题,但对容留卖淫介绍卖淫等犯罪嫌疑,则是另外的程序了,警察是有权上手段的。侦察过程当中,可以随时讯问有嫌疑的人员的,不接受讯问可以拘传。此案报道很明确,是刑事案件,嫌疑人已经逮捕,但有些舆论就是故意说是扫黄的治安执法案件。

  最后为了妖魔化警方,还用了一个模糊的概念就是:抓捕!说什么秘密抓捕,抓捕不合法等等,我们的司法概念里面没有抓捕这个词。是逮捕还是拘留?当然这都不是,逮捕拘留是要由检察院等机关审批和有执行文件的,这个强制措施到底是什么?这应当属于拒绝讯问后的强制就讯的手段,这个手段叫做拘传,这讯问是有严格时间限制的,也就是12个小时,对死者而言,警察看到他从犯罪场所出来,当场立即进行讯问合理合法,他不配合讯问,可以当场拘传。对死者的拘传讯问显然没有超过12个小时的法定时间,因此警察是合法的,有关人员故意在这个层面混淆概念。这个概念的差别普通人不知道,死者找的死磕律师,不会不知道,为何不用专业术语。

  死者背后的推手搞了这样多的概念偷换,就是妖魔化!对这些专业的死磕律师,这些就是故意,就是与撒谎一个性质的问题。而无罪推定也是死磕律师们提倡的,为何他们对警察就要双重标准?所以在专业的眼光下,看穿这些偷换概念双重标准之后,对死者的同情就没有了,警察的可信度大幅度提高。这是有一股势力在背后在妖魔化我们的制度,已经不是一个案件和几个当事人的事情了,是我们的公信力问题了。

  其实这个案件很清楚,在野鸡店流水作业打快抢。妓女逃避说是打飞机,反侦察胡扯故意混淆细节。而警察讯问时激烈反抗逃跑被制服。警察说有死者的口供,有人说这才2分钟,没有预审等程序,云云。但你可以设想一下如下场景,嫖客走出窝点,被警察扣住问,你是不是皮条客或老板,嫖客自辩说我只不过来打了一枪,这几句对话别说两分钟间隔了,几十秒就足够了,完全是非常有力的口供证据,旁边有五名侦察的警察听着作证,这难道不算是口供?不算已经供认?!

  还有人说警察涉案不能当作证言什么的,如果这样的说法成立,警察抓坏蛋,坏蛋逃跑就别击毙了,因为警察的行为不能自证,傍边多少警察同事也不能自证,我们到深山围捕击毙逃跑嫌疑人的案件,都是警察击毙没有旁人的,是否都可以做警察有罪的案件翻出来?!尤其是反恐,打击恐怖分子在野外击毙的事情,都可以翻出来。这无限质疑是不成的。这里不说给警察什么特权,起码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给警察疑罪从无是必须的,你怀疑警察说假话,你拿证据,不能要求警察自证清白。

  对这个案件我们看到死者反抗是证据确凿的,有人报警有人作证,咬警察的袭警也很清楚,袭警未必一定警察构成轻伤。对警察侦察进行反抗,任何国家也是宁可打死绝不放跑的,美国警察招呼你的时候你逃跑,绝对可以开枪的。而且在美国警察让你接受临时的检查,不用什么特别的理由。这也是我认为即使是尸检报告说死者不是因病死亡,警察也不是犯罪的理由。

  这里被大家所忽视的还有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医院!死者被送往医院后医院怎样抢救的?医院负责抢救的一大群人可不是警方所能够控制的,不会按照警方要求改病历的。医生是按照什么情况进行抢救的呢?!如果死者系被打死,医生按照心脏病进行抢救,本身就是医疗方向错误,医生有重大责任。如果入院就是按照心脏病抢救,这已经很说明问题了。警察送他去医院,肯定不希望他死掉的,在交给医生最初的那一刻,警察是会说实话的,医院按照什么抢救的,有没有误诊?如果医院误诊是否会篡改病历?医生说的心脏病死因与法医的不同,责任是在警察还是在抢救的医生,还有一个层面的故事呢!以后尸检如果是心脏病,很多人又要说话不信了,不过这里与医院行为吻合,是与香港游客的心脏病完全不同的,倒是如果是殴打致死,那么医院按照心脏病进行抢救,是有责任的。

  整个案件,警方最多是无罪有错,因为你要定罪警方人员,应当依法无罪推定,为何死磕律师有罪推定?而说有错,最多是证据保留不足,在国家行政赔偿方面,是举证倒置导致的举证不能,承担过错责任。这其实与前不久华人梁警官案是类似的,梁警官案比这个过分多了。而死磕律师说每一个人都有可能遇到这样的情况,那就是妖魔化了,因为死者毕竟是去了红灯区,与他本来该去的地方是不同的,再怎么说他没有干,再不相信警察,死者的瓜田李下之嫌疑是明确的,中国自古教育你要主动回避瓜田李下之嫌,就算是不可避免的遇到了,也应当守法,应当按照程序来而不是暴力对抗!这个案件死者这样暴力对抗,警察完全有理由怀疑他的嫖娼招供是避重就轻,没准他就是这个窝点的幕后老板,或者还有其他严重的罪行呢!因此不能让他逃跑是第一位的。我们的每一个人,谁会如死者这样的激烈对抗警察?因此死磕律师的煽情演说,其实是没有普遍性的。对这样的事情,关键是不讲概率,把小概率的事情,变成了普遍现象。

  这个案件反应我们舆情控制水平有待提高,很多表态不够明确,被他人诱导利用,然后就被一些势力妖魔化。公众的意识需要提高,对这样的妖魔化要有足够的辨别能力。这个事件本身是一个悲剧,谁也不希望发生,但借这个悲剧攻击我们的制度而不是合理完善制度,就是别有用心了,把意外的悲剧变成制度性的迫害,背后的那股攻击制度公信力的势力需要严厉打击,决不能让死磕律师这样的群体死灰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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