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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江娃:法院官方微博力挺马蓉何以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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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 22: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新京报10月31日的消息说,前天(即10月29日),山东菏泽巨野县法院在其官微评论王宝强离婚案,因疑似力挺马蓉遭网友批评。巨野法院今日通报称,已对发布微博的工作人员通报批评并调岗。而10月29日下午2时许,认证为“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文称:“一纸声明,高下立判,王宝强就这样赶绝孩子他妈!”目前,微博已删。而另则菏泽巨野县法院官微今天下午5时许发布通报称,2016年10月29日,官方微博发布了涉及某知名演员离婚案件的不当言论,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在此,我院表示诚恳歉意。经查,该不当言论系因微博管理人员未严格遵守有关工作制度所致。经研究,决定对发布该不当言论的工作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调离工作岗位,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即便如此,距离王宝强与妻子马蓉离婚一案过去十来天,王宝强与马蓉再次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在目前诸多个娱乐媒体报道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人民法院官方微博,近日竟然发声力挺马蓉,迅速将自己置于舆论漩涡中。这一微博很快引发网友热议,评论声中更多的是对巨野县法院官微的质疑。就如多家媒体报道时所拟的题目“山东巨野法院官微公开挺马蓉”一样,网友们也认为在王宝强马蓉离婚案仍在走正常法律程序、尚未尘埃落定的情况下,作为法院官微发布如此带有倾向性的内容,实在欠妥。

  虽说目前已经找不到该条微博,疑似被删除或者屏蔽。但该微博引发的舆论效应依然存在,其最近发布的几条微博已经“沦陷”,数千名网友评论留言,对其此前发布力挺马蓉的文章提出质疑。但是,在谈到法院审判工作中,理应要让法院保持中立,公正地去审判并不应该去干预司法审判才对。不管是民事案件还是经济纠纷,都应该如此。特别是在审判过程中应客观、公正、不偏不倚,持中立的立场与态度,通常被表述为法官中立地位、法院或者法官中立原则或者中立形象。

  其实,一般来说对于离婚案件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相同,离婚案件的审理程序也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作出判决。开庭审理是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阶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一般民事案件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补充。根据我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而需要注意的问题在于离婚案件一般也公开审理,但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其决定权在于人民法院。法律之所以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是因为离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审理中可能会涉及到个人隐私、感情上的一些不愿意公之于众的内容。因此,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庭一般都会允许。当然很多人认为,离婚是公民自己法定的权利。只要自己坚持离婚的话,即使对方不同意,诉讼到法院,也应该很快就会解决。

  或者说,由于对我国现行离婚法律制度和诉讼程序制度不了解所造成的。而且在以往的不少婚姻纠纷中的当事人(尤其是女性)总是强烈渴望抓住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甚至不惜动用大量人力物业,包括聘请私家侦探。其目的是寄希望于抓住对方的婚外情证据,以获得离婚时候多分财产,让对方搞婚外情要付出惨重的代价,但婚姻法会让你失望。若说前面新闻报道的实情中,从案件实体处理方面分析,是指裁判结果不应由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由法院或者法官作出,裁判结果中不应包含法院或者法官个人利益,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

  换句话说,倘若是从案件遵循司法程序方面分析,是指法官独立无偏,严格按诉讼程序规定办事,保障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得到平等、充分地行使,保证各方当事人不论民族、职业、宗教信仰、政治背景、社会地位、财富状况的差别,也不论法院或者法官个人情感的好恶,而一律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而且,若说从法官职业角色和行为准则方面分析,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偏不倚,以居间裁判者身份定位,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有偏见或袒护。

  之前,对于我国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就有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把“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规定为法官基本的道德行为准则,并将其具体规定为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法院及法官调解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并注意言行谨慎,避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等等等等。传统服务意识的影响。在我国也是由于司法与行政合一的历史状况相当久远,计划经济时代将法院或者法官看成是单纯的专政工具的思想影响根深蒂固,法院或者法官应当主动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司法经济工具论观念长期被社会认同和倡导。

  况且,法院或者法官自身素质的因素。在控辩双方相互对抗的诉讼结构中,那么法院或者法官作为主导力量,要有效地抵制各种外部干扰,防止诉讼结构失去平衡,必须具有很强的自律能力。这种自律能力来自于法官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来自于法院的法官娴熟高超的业务能力产生的自信心。当前,在法院里部分法官法律至上的理念和清正廉洁的操守不够坚定,抵御外部侵蚀干扰的自制力差,约束业外活动不力,裁判案件依赖请示汇报等等,所有这些都是难以保持法官中立的主观因素。

  于2016年11月1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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