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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检察官:举报去监察委!踢皮球还是不作为?(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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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4 13: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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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w用力(周靖国),举报9名枉法者到最高检。
最高检:举报去监察委!显然,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成了一纸空文。依据这一规定,9名枉法者涉枉法裁判罪,应该立案侦查。
今到最高检信访接待中心,对举报安徽法院系统,安徽监察系统9人枉法之事实,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不与受理,同样让我去监察委之情况。得到的答复依然是:去监察委。
最高检的规定是果然是一纸空文,玩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6日举报人周靖国到安徽人民检察院依法举报。被拒绝!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为做好人民检察院与监察委员会案件管辖范围的衔接,对在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依法履行侦查职责,作出如下规定:
  一、案件管辖范围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可以立案侦查:

其中第9条规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本人举报完全符合立案侦查条件和要素,合规合法。
依照最高检规定,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不受理立案,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恳请最高检纠察督办。

举报内容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涡阳县人民法院7名司法工作者枉法裁判。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司法工作者枉法裁判。
严重违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下附名单:
安徽高级人民法院民事二庭李峰、朱道林、曹化元。罪名:公开违反《民法》《证据规则》《劳动法》详见:【2017晥民申515号】。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罗胜、周甜甜、刘强。罪名:公开违反《民法》《证据规则》《劳动法》【2016晥16民终1806】
涡阳人民法院刘继业。罪名:公开违反《证据规则》《民法》《劳动法》【2016晥1621民初2738号】
安徽人民检察院邢检察官,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女检察官魏某,直接违反《劳动法》《民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等。

举报人(案件当事人)周靖国身份证 :340111197512011032
              电话:139566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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