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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桦甸:爆炸煤矿系违法生产 企业专横 谁为死者家属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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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8 17:4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非法煤矿为何一直生产?
监管部门多次检查并未发现,缘何"失聪"?
事故发生后地方政府参与调解,为何越调越乱,症结在哪里?
善后处理,企业专横,谁为死者家属做主?




(图片来源:网络)
2018年10月10日傍晚,吉林省桦甸市兴桦煤矿发生瓦斯爆炸,致三死一失踪。经过几天的搜寻,最终放弃对失踪矿工的寻找。
经查询,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吉)MK安许证字(2017012)有效期为2017年8月29日至2017年12月31日。显然,至发生事故时,该许可证已经过期。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应责令停止生产。
据死者家属介绍,煤矿从来没有停过工,他(指死者)一直在上班,三班倒。
桦甸市安全生产管理局的监管人员称,这是应该关停的煤矿,所以不能续办,也多次进行检查,并未发现该矿生产。
该矿所辖地桦郊乡党委书记王书记称,这是一直处于关停状态的矿,乡里关于该矿的资料都不全,如果是一直在生产的矿,在乡里的手续应该是全的。
经查询,该矿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都在有效期内,只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属于违法生产煤矿。
但是,王书记对死者家属称,据他了解,煤矿手续都是全的。
显然,王书记的态度有偏袒矿方的意思,引起家属们的强烈不满。
11月7日,一死者家属找到王书记,要求政府抓紧协调处理。王书记也一直表态,做好家属们与矿方的协调。王书记称,自从标准化改造以后,今天检查,明天检查的,矿上基本没正儿八经的生产,后来又是去产能什么的,投入固定资产,就是砸钱玩,没挣着钱。
如此看来,王书记对该矿还是非常了解的,难道不知道该矿一直在生产,且属于违法生产?



桦甸市政府官网显示,为今年8月9日至10日,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检查组对桦甸市兴桦矿业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如上图)
行业监管部门的检查,难道也没有发现该矿属于违法生产吗?这样的检查,一个违法开采的煤矿显得"合法"了。

家属在政府和矿方之间煎熬
事故发生近一个月了,除了最初一个礼拜全力搜寻失踪者以外,随后进入后期赔偿协商处理阶段。
据相关人员介绍,桦甸市政府指派煤矿所辖乡、镇具体负责协调处理事宜。
据死者王建平家属介绍,乡里也派相关人员经常过来看看,矿方代表和律师最初给出赔偿36万的价格,后来又给出72万。有一次,矿方代表又来,说其他有85万已经达成协议的了。11月7日,经王书记沟通,与矿方代表再次协商,对方却给出死亡赔偿金25万的价格。
王建平的家属称,矿方每次谈的时候,态度都是非常强硬,"36万和72万之间选",根本没有商量的余地。王建平只有48岁,正直当打之年,上有老、下有小,还是非农业户口,矿方的态度和赔偿价格,明显是在欺负老百姓,给乡政府的领导反映过多次,也没人管。
死者家属不明白,矿方赔偿价格一直在变,赔偿标准是什么?为何在乡领导协调下,矿方反而更加猖狂,将价格压到如此之低,越协调越乱?
死者王建平的姑爷刘柏林称,他们不会再与矿方直接协调了,对方根本就没有诚意,这是在耍着家属玩呢!他表示,他们还是依靠政府,和政府谈。
多数家属都认为,毕竟该矿属于违法生产,政府应该及时给予关停,政府却没这么做,而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如果关停了,不会发生这事了。政府也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不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规定,"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违法煤矿一直生产了十个多月,煤炭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所辖区域地方政府都没有"发现",是否是一种渎职行为呢?难道一句"没发现"就能推掉责任吗?岂不闹出"不管你们看见没看见,反正我没看见"这样的笑话来!
在安全与巨大的利益诱惑之间,很多煤矿选择了后者,这是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但是,除了期待矿主再多留一点道德的血液,进一步加强监管是从外部堵住漏洞的最有效办法。
矿方背景深厚
据死亡家属介绍,王书记说过,该矿矿主以前经营建筑公司,后来搞煤矿。应该说社会关系挺广的。
11月7日,刘柏林在与矿方谈判时,该矿的瓦斯检查员也出现在现场。事故发生那天,该瓦斯检查员因为有事,所以,在没有对矿井瓦斯进行检测的情况下,矿工们进入了矿井而发生的事故。根据以前操作规程,矿工下井前,必须先进行瓦斯检测的。事故发生后,该瓦斯检查员被依法逮捕。如今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后期赔偿事宜还未处理完毕,该检查员却被释放,不得不说,矿方能量之大!那么,执法部门又是根据哪条法律规定释放的呢?

从技术层面而言,瓦斯并非不能防御的洪水猛兽,只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流程,这起瓦斯爆炸事故本不会发生。
如果监管者明明知道事发煤矿有违法开采的问题,却允许或者默许继续开工,那么显然要追究监管者的责任,尤其要注意煤矿企业与监管者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关联;如果监管部门对其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行为真的一无所知,那么显然需要审查现在的监管措施是否得力,以致于违法生产十个多月都不知道。可见,文件再多,规范再细,如果没有落实到实地的扎实监管,问题照样会滋生。
2018年10月20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江西省上饶县永吉煤矿瓦斯爆炸事故通报称,该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仍违法组织生产。为杜绝同类事故发生,安委办要求,严厉打击无证或证照不全、非法越层越界开采,非法生产建设、拒不执行停产指令等行为。对非法违法生产而引发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查处,依法严惩。
商人逐利是他们的本性。如果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不履行职责而导致了重大事故的发生,应该是责任难逃!桦甸市政府应承担起此次事故发生的责任,而不是一直处在"中立""协调"的位置来处理善后事宜,拿出强有力的行政手段,督促企业落实赔偿义务,避免出现政府"越调越乱"的荒唐闹剧。同时,政府协调不力,助长了企业的"专横跋扈",企业的底气何来?
希望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能够履行职责,妥善处理,让逝者早日入土为安,让生者不在"煎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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