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葛渤海副院长: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葛渤海副院长,我天津开发区爱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我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案件【案号:(2013)一中执字第145号】经贵院对我司名下执行标的----天津市和平区多伦道与陕西路交口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委托拍卖,于2014年9月16日元以人民币203,092,704.00元拍卖成交且贵院于2014年9月30日全额收到上述拍卖款项。截止2014年11月4日贵院已经向全部相关申请执行人全额发放了执行款,本次执行案件已告终结。
上述执行款及执行费发放后,余款140,942,496.84元(人民币壹亿肆仟零玖拾肆万贰仟肆佰玖拾陆元捌角肆分)当然为我司的合法财产,贵院执行庭也已经确认,除2014年12月18日发放22,942,496.84元,剩余1.18亿元没有发放。在我司多次向您及贵院其他相关领导递交《请求依法返还超出执行标的拍卖款紧急申请书》、《情况反映函》、《关于天津市贵院王路法官违反审判纪律的反映信》等反映材料的情况下却陆续发生三起司法不作为和乱作为事件,导致1.18亿款项少发放和未及时发放造成我司严重损失。这些司法不作为和乱作为事件正是发生在贵院及您任副院长主管我司执行案款期间,所以这些问题必须向贵院及您反映。
一、(2014)一中民一初字第38号审判及保全过程中的司法不作为与司法乱作为行为。
1、对于1.18亿元未发放款项,2014年11月20日,贵院即向天津开发区燕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燕兴公司)送达了(2014)一中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裁定,驳回了燕兴公司的保全申请。2015年1月4日贵院民一庭向我司下达了【(2014)一中民一初字第3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于燕兴公司诉我司合资合作房地产开发一案查封我司9900万元。
两次保全裁定任由燕兴公司随时提起,执行余款到期不发放,等待燕兴公司再次提起保全,这是偏袒一方的司法乱作为行为。(附两项裁定及申请)
2、我司与燕兴公司的纠纷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2015年1月4日作出保全裁定至2016年10月27日下发判决,我司多次催促审判程序(含鉴定)事宜,贵院主审法官一直推却,导致我司9900万元款项在贵院被查封三年之久。
经贵院和天津高院(447号民事判决书)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判定我司仅需要给付燕兴公司8,460,665.00元。
由于上述两项原因,我司90,485,155.00元被贵院错误查封三年之久,仅利息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3,721,571.06元,现我司对燕兴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之诉正在天津高院审理之中,燕兴公司及为其提供保函的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下称平安保险)应当赔偿爱建公司的损失。
贵院违法和怠于行使职权行为在此次保全过程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燕兴公司和平安保险不能赔偿,爱建公司将启动国家赔偿之诉,要求贵院赔偿爱建公司的损失并请求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相关证据附后)
二、贵院违法调解。天津裕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裕隆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在天津贵院立案起诉我司(案件编号(2014)一中民一初字第0040号),在裕隆公司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贵院为解决自身问题。以爱建公司的资产解决裕隆公司的上访问题。有关法官威胁爱建公司,如果不能解决相关问题,裕隆公司将不断起诉,一直查封爱建公司的财产,爱建公司被迫接受调解,为此,爱建公司支付了630万元,此系严重违法行为,爱建公司有录音证据证明贵院法官代表院领导违法行使职权,居然说出“该碰的瓷儿也得碰”等法外言论,强迫爱建公司接受将自己的款项用来给贵院解决问题。爱建公司对该案将提出申诉。(录音证据附后)
三、最为严重的违法事件是贵院违法无任何手续查封爱建公司1900万元款项。爱建公司1.18亿元除上述第2、3项争议被保全查封款项外仍有1900万元,自2015年1月4日应当发放至2016年9月21日实际发放之日,共计一年零八个多个月的时间里无任何手续无任何理由被贵院查封,直至爱建公司集体上访,贵院才进行发放,发生利息损失1982333.33元。(附相关查封及发放证据)
上述问题,爱建公司有详细的图片、语音及书面文字材料加以证明,贵院及时任负责本案的主管领导葛渤海副院长对此非常了解。为此,我司向贵院及葛副院长提出如下申请:
一、彻底清查纠正贵院在两项案件(编号:(2014)一中民一初字第38号,(2014)一中民一初字第0040号)审理及保全过程中的司法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使我司在被查封期间的实际损失得到补偿;我司没有任何理由支出的630万元款项及其利息必须得到如实返还。
二、对于1900万元没有任何手续不予发放返还的行为及时赔偿相关利息损失,
三、彻查您主管我司案件期间,办案法官的失职违法行为及言论给您及贵院带来的不良影响。
四、对审理和处理我司案件的违法人员追究其违法责任,应受法律和纪律处分,请及时转呈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并通过舆论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9900万元长达三年的错误保全,1900万元毫无理由长时间不予发还,630万元被迫挪用。爱建公司在贵院感受到的不是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而是感觉到冤屈和被宰割。
因此,对于上述行为请您收到本反映信七日内予以回复,如不能及时回复,我司将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上述违法行为,并通过社会舆论予以公开处理。
请求人:天津开发区爱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2018年 10 月 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