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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湾区村民失地多年无人理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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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7 17:5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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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湾区村民失地多年无人理睬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五溪村,地处瓯江口沿海地带,濒临东海。自100多年前开始,一直依靠海涂滩从事水产养殖。经审批发证,村民设立了蜻子、文蛤、青蛤等养殖场联合体进行经营,水产养殖与捕捞作业已成为村民的主要经济收入来源。
       2003年,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为建设民科基地,征用五溪村养殖滩涂。根据《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7】66号)内容,永兴北片有协议发包的滩涂予以每亩5000元的补偿,按规定及时腾空土地者给予每亩500元的奖励,同时明确了“让利于民”的原则。2005年在1700亩养殖场上从事蜻子养殖的第二联合体养殖场依照政府要求停止养殖,应获得850万元的补偿及85万元的奖励。当时该笔补偿款发放的经办人系龙湾区永兴街道的王永林。但至今款项也未发放到村民手中。自2011年3月初开始,村民先后向永兴街道办事处、龙湾区政府有关部门、龙湾区检察院、龙湾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温州市政府有关部门、温州市检察院、温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等单位反映情况,提出要求,但问题却一直得不到。村民出于不得已,前往北京上访。中央有关部门下发了3次批文后,2013年6月,永兴街道书记陈思崇表示,政府会将该笔补偿款发给养殖户,要求耐心等待。多年以来,再无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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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溪村滩涂权证标明面积为10531亩,而政府部门确定的符合政策扶持的滩涂面积仅为2139.9亩;村民施明琴、林运福等11人已获得一个半养殖场的补偿款,而其他七个半养殖场却没有得到补偿。村民要求政府对这两个问题说明理由并提供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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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市人民政府在其2012年10月4日发出的《孙克兴等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温政信核〔2012〕14号)中表示:“孙克兴、周成森等养蛏联合体未在公示期间提供属于他们本人的滩涂使用权证,不属于政策扶持对象。”这种说法实在让费解,虽然他们没能在“公示期间”提供使用权证,但政府可是实实在在地拿走了人家的土地啊!拿了地不给钱,这也太不讲理了吧?如果真的是因为没能在“公示期间”提供使用权证而不给钱,那就在公示期间过后把地还给人家啊!不然的话,岂不能了抢劫行为?这是人民政府可以做的事情吗?
       关于施明琴、林运福等人拿到了补偿款而其他人没拿到的问题,温州市政府的《意见书》说是因为这些村民“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林运福得到该补偿款”。请问温州市政府,你给了一些人补偿款,另一些人怎么能“提供证据”?更可笑的是,在同一份《意见书》中,温州市政府自己就说:“2008年11月15日,龙湾区永兴街道办事处(甲方)与原瓯海县海滨公社永兴水产养殖场(乙方)签订《永兴浅海滩涂海域使用权收回政策扶持协议书》,甲方代表章魁洪与乙方代表施明琴、林运福等11人达成协议。甲方确认乙方持有的浅海滩涂使用权证面积为4860亩,并予以回收;甲方一次性给予乙方政策补偿多110万元。”自己已经明文承认了这件事,却还要另一些村民提供他们不可能拿到的证明,不仅欺人太甚,也把自己的脸打得太响了吧?
      说了这么一大堆不讲理的话之后,温州市政府大概也觉得再理论下去就无言以对了,于是模仿着法庭的口气说:“本意见为该信访事项处理的终结意见。信访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信访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关上朱漆大门之后,温州市政府总算松了一口气,而村民们的衣食所需,就只能听天由命了。
      村民表示“现已维权无门,绝望至极”,但局外人对某些事情还是看不太明白。下面仍然是《意见书》中的一段话:“甲方对乙方上述滩涂海域使用权及该滩涂上的所有权益的一切损失作一次性政策扶持即以实物形式扶持。甲方收回使用权后,按乙方符合政策扶持的滩涂亩数每亩3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总建筑面积64197平方米的钢混结构标准厂房,无偿分配给乙方,归乙方所有支配。目前,以上厂房正在建设中,预计2013年3月20日前交付使用。”村民失去的是土地,拿到的却是厂房,而且《意见书》也没说明这些厂房是一个整体还是将各个独立的部分分给每一户村民。如果是一个整体建筑,那该是多大的一个企业,是这些村民能够经营获利的吗?如果分到的是独立的厂房,谁又能保证各家各户都能妥善经营并赖以生存呢?因为这些在《意见书》中都语焉不详,只好暂且存而不论。但是交付使用的最后日期定在了2013年3月20日,实在让人心凉。且不说这些厂房是否已经准时建成并交付给了村民,单说这个日期,距离那些村民交出土地的时间已隔8年之久,给村民造成的损失该有多大?又有谁会 予以补偿?
       让人气愤不已的是《意见书》中的另一句话:“举报干部以权谋私、侵吞补偿款问题,不属本次复查受理范围。”如果确有侵吞补偿款的事情,那为何不属受理范围?村民们要的不就是补偿款吗?退一万步说,即便这次不受理,那也应该另行处理才是。究竟处理没处理,温州市政府不置一词,村民更是顾不上了。但我们想问一句,如果已经处理了,就该给一个说法啊!如果还没处理,那是不是侵吞补偿款的人从此就可以逍遥法外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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