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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宁城县一村干部“带病”参选 政策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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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3 17:3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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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日来,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黑里河镇盆地沟村多位村名以及该村村民选举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陆续向记者反映,该村村委会主任王志民在任期间,大肆勒索该村企业和老百姓的钱财,对方稍有反抗,王志民就纠集当地的痞子恶霸队伍对老百姓实施打击。

  更为严重的是,王志民在任期间,曾先后因为贪污教育基金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先后受到宁城县法院的刑事判决和宁城县林业局的行政处罚,此外,因为毁林情况,王志民目前还在接受相关执法部门的调查。但是就是这样一位村委会主任,不仅多届连任,而且在本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仍旧以候选人的身份再次参选。

  记者在宁城县法院(2010)宁刑初字第00208号判决书上看到,王志民因在任职期间骗取国家化解义务教育专项资金,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

  记者还在宁林罚决字(2017)第(0115)号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看到,王志民因为在村内林地上私自建设庄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被宁城县林业局处以限期恢复林地原状,罚款27347元的行政处罚。据知情者称,王志民只是交了罚款,但是至今没有恢复林地原状。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但是,王志民被判刑后,却仍旧在担任盆地沟村委会主任的职务。

  此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关于“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方案和《宁城县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方案》之规定:被判处过刑罚、现实表现不好的,不宜推选为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候选人。

  村民们气愤的向记者表示,无论是按照国家法规还是地方政策,王志民都不符合候选人的条件和要求,但是为什么就没有人依法制止呢?

  当地黑里河镇镇长杨洪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王志民的事情还正在调查,这件事不要问我”。

  就此,宁城县民政局副局长袁锦海向记者解释称,按照自治区和县委制定的规定推选候选人,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难点,于是,他们就参照赤峰市松山区的一份指导意见,被判处过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且执行完毕时间在5年以上的,符合参选条件。因为王志民是2010年被判刑,至今已过去8年,所以可以参选。

  就此指导意见,记者咨询了几位司法工作者和律师,大家纷纷表示,地方性的指导意见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规定或者上级政府的意见。这种指导意见分明不妥甚至违法。更何况,在《宁城县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方案》中,并没有“判刑执行完毕5年以上可以参选”的规定,为何又要参考松山区的指导意见,执行这一意见,实在让人费解。

  就王志民2010年被判刑后,职务为何没有自动终止?袁锦海未做明确解释。袁锦海称,这样的情况,王志民绝对不符合2012年的换届选举的参选条件,之所以再次当选,其被判刑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因为“当年的审查制度不严”。

  在民政局提供的已经审核过的参选人名单上,记者看到了王志民的名字,在其资格审查的备注栏里,只看到了曾经被判处贪污罪的刑罚。当记者提出为何没有将林业部门的行政处罚列入其中,并且向袁锦海提供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袁锦海称,他们从未见到过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可能是审查过程中遗漏了。这个情况,应当由黑里河镇党委研究决定。

  记者了解到,8月20日下午,黑里河镇党委已经收到了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截至21日记者发稿时,尚未收到有关部门对此事的研究决定。(记者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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