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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邯郸民企百亿大案应异地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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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1 19: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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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员 王成



导读:

2019年9月8日,河北邯郸民营企业家保护论证会在北京隆重举行。

全文约2540字左右,预计阅读需要5分钟。

正文:

2019年9月8日,河北邯郸民营企业家保护论证会在北京隆重举行,博士后民营企业家康耀江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再次引起与会专家的热议。专家呼吁:邯郸民企百亿大案应异地再审。



康耀江案涉案金额巨大,涉及领域十分广泛,已触及邯郸地方经济环境、金融环境的肌里,如果以点代面,将引发全社会关注邯郸的地方法治环境是否健康、经济将来如何摆脱乱相横生的民间金融绑架,如何走出“金世纪”噩梦,并实现经济转型等严肃命题。康耀江案也将对我国现有金融体制、民间非吸、高利贷、房地产、民企生存、财产保护、司法公正、企业破产等各个方面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也必将成为未来改革发展的多维度标杆性事件,已经引起工商、法学、媒体等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专家认为:康耀江案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合同引起的民事纠纷,应当由民商事审判庭审理,而非由复议监督庭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异议之诉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是由审判部门处理的问题。由于案涉公证债权文书依据的是民间借贷合同,因此,本案应当由法院办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民商事审判庭进行审理。

执行异议之诉实际上处理的是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确定具体承办的审判庭应当根据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案涉公证债权文书系源于民间借贷合同,案件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应当由民商事审判庭归口审理。况且,案件一审由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庭审理,那么二审也应当由贵院的民商事审判庭对口审理,以保持一致。

因此,将康耀江案交由复议监督庭审理,在程序上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定,构成程序违法,应当转由民商事审判庭按照民事审判程序审理。

审判员刘某某法官也存在法定的回避事由,应当自行回避,不得再行审理康耀江案。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2号)第三条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根据上述规定,刘某某法官既曾经参与(2017)冀执复231号执行复议案件的审理,又参与本案(2019)冀民终953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存在先入为主的主观认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无法消除申请人对该法官对案件公正审理的疑虑,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人员自行回避的法定事由,刘法官应当自行回避,不应参与本案的审理。



专家指出:由于康耀江案涉及百亿资金、破产重组、巨额高利贷、转贷等重大事项,在河北省乃至全国具有重要影响,且存在法定的回避事由,应当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擅长民间借贷业务的高级别法官审理本案,或者上报至最高法院直接审理或由最高法院指定其他高院异地审理本案,从程序上维护公平正义。

专家学者同时向全社会呼吁:关于骗贷案,应尽快启动调查,制止民事案件刑事化处理,依法释放康耀江;关于破产案,专家建议停止其企业破产或至少允许被破产方参与企业重整。由于破产管理人一直被放贷人把持,将最熟习企业情况的被破产人现代三公司所有人员排除在外,因此发生诸多次生危机,如出现外墙脱落、高空坠物、房屋漏水、漏电事件、砸坏员工车辆、私设停车场、拒发留守人员工资等民生问题,近期还发生了三次火灾。

业主反映:“自2018年4月18日以来“现代(邯郸)公司”下属的5个小区地产项目破产重整,法院裁定成立管理人,处理破产重整相关事务,按照当时的承诺,依法破产重整完成期限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9个月,但是至今已经过去15个月了,法院并没有给业主们一个明确的交代,并且破产重整工作无头绪,越来越乱,让业主感觉法院不作为,致业主们生命财产而不顾,让已经临时搬入的业主生活在没有任何政府部门验收的房子里。在临水临电、无消防安全设施、缺电梯、雨季四处漏水、夏季经常停电等毫无安全保障的环境中度日如年苟且偷生。5个小区还有两三万业主因为无房或无法入住而仍然无家可归,还在苦苦等待。”

据悉,广大业主已多次组织群体性上访,对社会稳定产生了极大影响。这一系列事件,都对现有破产方案和工作方法提出了严峻考验。

2018年11月1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著名法学家樊崇义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和最高法刑五庭原庭长高贵君组成的专家组,专门针对康耀江涉嫌骗取贷款、逃税案进行了专家论证,提交的法律意见书认为两项指控均不成立。并指出“涉案单位的财务困境源于民间高利贷,并因为不规范的执行措施置企业于死地……民事纠纷,本可通过破产程序解决,司法机关都不应介入”。

在2019年9月8日的河北邯郸民营企业家保护论证会上,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原常委夏家骏教授、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原院长、北京大学市场经济研究中心理事长晏智杰教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陈剑研究员等均表示对民营企业家康耀江的支持。

中国刑法研究会顾问、中国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张泗汉教授认为,康耀江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从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来说,必须要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这是第一条,第二条是,没造成损失,有其他严重情况。从与银行的协议来看,有抵押物,从抵押的价值来讲,有9.7个亿,是可以清偿的,不可能给银行造成损失。”

北京市破产法学会理事翟业虎教授指出:高利贷个人长期巨额放高利贷,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应予打击。

北京大学法律经济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评论》主编张曙光研究员这样分析:“应当允许企业自救,可不可以不抓人?这样的事不仅是邯郸的,全国也有”。

著名学者、中国政法大学梅慎实教授指出:对于借款人要宽容,尽量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予以保护;对于借款纠纷,出借人可以起诉,以民事诉讼来解决,不能以强制执行、破产、抓人来解决。

专家呼吁地方政府要落实中央保护民营企业家的文件精神,还民营企业家以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还成千上万户业主的住房权利、上万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利,消除由此可能带来的群体性事件的风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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