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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丰慧:个税改革应定位为减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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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3 00: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国个人所得税将迈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度,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将统一纳入综合范围征税,此外,养老、二孩、房贷利息等家庭负担也有望纳入抵扣(8月8日《经济参考报》)。

  这个话题又开始冷饭新炒了。当然,这次可能更加权威与明确一些。财政部原财政所所长贾康近期透露:“个税抵扣房贷已确认,可以确定该方案会在全国推广。”日前,央行报告也披露出“养老、二孩、房贷利息等家庭负担有望纳入抵扣”的消息。看来,个税抵扣扩围已经箭在弦上不得不发了。

  财政部长楼继伟在今年两会记者会上提出了未来个税专项抵扣方向,其中提到,首套住宅的按揭贷款利息要扣除;抚养一个孩子费用要给予扣除;还有赡养老人费用也要扣除。包括目前考虑到税收优惠是鼓励二孩更加公平持久的方式,因此二孩负担也应该纳入抵扣。

  2011年9月1日个税扣除额最后一次提高至3500元/月后,已经五年“岿然不动”。如果按照薪资收入与个税免征点对应比例推算,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确定的800元个税免征点与薪资比例大概在16:1,即月平均工资的16倍。显然,现行3500元的个税免征点过低,绝对还有提升空间。

  应该采取两条腿走路办法,一方面将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无论怎样被质疑为“不公平”,但相比而言,还是便于操作、相对公平的。另一方面加大扣除项目。个税扣除额度要精准施策,比如:美国对单身以及结婚后购房负担月供的家庭和个人扣除一定的个税征缴额度;对于赡养父母负担较重的家庭和个人也有扩大扣除额度的照顾。香港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对于已婚人士、需要供养子女父母或是兄弟姐妹的人士都有相对应的税收优惠。这样相比于一刀切征个税的做法也更加公平。精准施策应该是下步减轻个税负担的重点措施。

  个人所得税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只盯住家庭个人的收入增长,只注意到了家庭维持基本生活的开支抵扣,没有注意到家庭和个人大额的、固定性的经济负担开支。应该将一些家庭固定的、大额度的经济负担考虑进去。比如:家庭赡养老人经济负担,特别是没有退休金老人家庭的经济负担,应该纳入到个税免征范围内。再比如:城市家庭的按揭贷款月供利息压力的经济负担,也应该纳入到个税免征额之中,予以抵扣。

  在住房信贷对首套房实行优惠利率差异化政策基础上,税收在住房上也应该实行差异化政策。对于购买自住型的首套房实行优惠税收政策,其中将按揭贷款月供计入到个税免征点予以抵扣是优惠措施之一。自住型的首套房按揭贷款月供的一个特点是,付息还本时间期限金额都一目了然,非常便于计量计算,操作起来难度不大。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目前扩内需、刺激消费,进而促进经济复苏的大环境下,整体税负包括个税改革的一个注意点是税负应该只降不升。需要指出的是,按照目前个人所得税将迈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度的话,那么,个税总体负担必将提高。因为,在现在分类税制下,许多项目不加总合计的,一旦实行综合税制的话,这些项目必将按照家庭以及其他计算单位合并同类项,从而使得原先分类税制下不纳税的,现在也都纳税了。比如:一个人工资收入3200元,劳务收入800元。在现在分类税制下是不纳税的,但实行综合税制下总额度为4000元,超过了3500元起征点,就需要纳税了。这样,个税改革就成为:给一个扩大抵扣额度比如养老、二孩、房贷利息等家庭负担纳入抵扣的馍花,却收了一个西瓜。总体个税税负大幅度提高。

  怎么办?必须把个税改革后税负只降不升作为一个原则,个税改革应该定位为减税改革。同时,“基于国际人才竞争等因素,世界范围内调低个税最高边际税率是大势所趋,比照发达国家和其他金砖国家,我国个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应该大幅度下调”,同时将适用于最高税率的月应纳税所得额大幅度提高。目前我国个人月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以上适用最高边际税率45%,这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确定下来的,已经过去20多年。当前,美国、巴西、俄罗斯、印度、越南个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分别为35%、27.5%、13%、30%、35%。中国最高边际税率不应超过金砖国家最高水平。这样才有利于吸引人才,鼓励创新,从而促进中国经济转型,使得中国在新一轮世界人才竞争中牢牢把握优势与对国际人才具有足够的吸引力。

  总之,个税改革应该定位为减税改革,个税税负通过改革应该只降不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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