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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官商勾结制造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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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 14: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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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贺晓颖,女,蒙古族,1976年5月14日出生,住址: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铁路街道金灿社区,身份证号:152322197605142329,联系电话:15048543118

  事实经过:2013年8月2日,我帮助通辽市科尔沁区两家超市从兴安盟乌兰浩特青岛啤酒代理商曹发明处购买了一批青岛啤酒,是青岛啤酒四厂生产,代理商曹发明是青岛啤酒兴安盟的正规代理商,涉案啤酒销售手续齐全,因为是跨区域销售。青岛啤酒股份公司营销中心销售管理总部,在2013年8月8日对代理商曹发明做出了跨区域销售的处罚并通报批评。

  因为青岛啤酒跨区域销售影响了通辽市青岛啤酒代理商王晓梅的经济利益,2013年8月19日王晓梅在明知是真酒,也清楚知晓青岛啤酒公司已经下达了跨区域处罚通知书的情况下,以贺晓颖销售假酒为由举报至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科区公安分局予以立案侦查,办案人员为牛业民、刘友,主管局长杨磊。王晓梅向办案人提供了青岛三厂证明,证明涉案啤酒不是三厂生产,就此认定这批青岛啤酒的就是假酒。贺晓颖向办案人员提出异议,称涉案啤酒确实不是三厂产品,是四厂出产,(产品包装实物商标条码为证)仍属于正牌青岛啤酒,不属于假冒,建议办案人员调取四厂相关生产销售记录记录进行调查核实,但办案人拒绝调查核实,并把这份证明当成立案依据,2013年9月23日通辽市科区公安分局对我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进行了刑事拘留,并超期羁押38天。为了阻止我维权控告,对我采取了取保候审一年,监视居住半年的强制措施,2015年12月28日科区公安局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案,2016年9月1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我做出了国家赔偿。

  公安民警与王晓梅存在互相勾结捏造事实诬告贺晓颖行为:

  第一,青岛啤酒股份公司营销中心销售管理总部以经在2013年8月8日对代理商曹发明做出了跨区域销售的处罚并通报,2013年8月19日王晓梅在明知是真酒,却以贺晓颖销售假酒为由举报至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我家属亲手把青岛啤酒处罚决定交给了主管局长杨磊,王晓梅第二天就知道了,找人活动,以取消曹发明兴安盟代理商资格相要挟,收回了青岛啤酒公司出具的处罚决定原件。第二,王晓梅提供的证据是青岛三厂出具的证明,证明三厂没有生产过这批次的啤酒,所以认定此批次啤酒为假酒。首先这份证明不是权威机构的认定,其次涉案啤酒根本不是三厂生产而是四厂生产(产品包装实物商标条码有明显标注),三厂不能因为没有生产过此批次的啤酒就做出是假酒的认定,办案民警和王晓梅却用有明显逻辑错误的三厂证明,作为销售假酒的证据,作为从事经侦工作多年,办案经验丰富的公安经侦民警,居然在没有权威机构认定的情况下,仅凭一份不经核实且漏洞百出的证明立案,指鹿为马把商业违规办成刑事案件,这完全是与报案人王晓梅互相勾结故意陷害的行为!第三,通辽市科区检察院对王晓梅提供的青岛啤酒三厂出具的证明进行调查,办案人翁祥火,于胜利等人向贺晓颖宣读的调查结果是,青岛啤酒三厂否认曾向王晓梅出具过此证明,并且经过调查核实,涉案啤酒确实是青岛啤酒公司四厂生产。由此,王晓梅存在伪造证据的重大嫌疑。王晓梅捏造事实虚假告发,导致贺晓颖刑事拘留并超期羁押38天。已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已经涉嫌诬告陷害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在对公职人员渎职的控告中,检察院将案件转给了通辽市科区纪检监察部门,2018年2月初通辽市科尔沁区纪检监察委员会做出的答复,刘友只是记过处分,对牛业民没有处理,对主管局长杨磊只是口头警告处分,并告知贺晓颖,纪检监察只能做违纪处罚不能做违法处理,对科区纪检监察委王艳军所做出的的答复本人表示不能接受,要求重新调查并更换调查人。根据2018年4月17日中央纪检国家监督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国家监督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该规定详细列举了国家监督委管辖的六大类88个职务犯罪案件的罪名,其中就有滥用职权罪、故意陷害罪、徇私舞弊罪。这三项罪名办案人都符合,本人多次递交材料到科区纪检监察、通辽市纪检监察,多次询问结果均无答复。

  在对王晓梅的诬告陷害犯罪行为向通辽市科区公安分局两次提出控告后,科区公安分局两次不予立案,完全是在掩盖在这起冤假错案中所犯的集体性质的渎职、失职,甚至是犯罪!首先科区公安局的法制办是如何监督审批刑事案件的,主管局长杨磊是如何签字认定的,办案依据都不查证核实就能立案刑拘,公安局成了王晓梅商业竞争的保护伞和马仔,王晓梅的犯罪证据就是她自己提供的青岛三厂的证明,就在科区公安局的卷宗里。贺晓颖多次申请提阅复印均被拒绝。

  通辽市科区检察院检查长潘俊、贾令会先后两次做出支持公安局不立案,并拒绝复议,贺晓颖被告知立案监督是一次终结裁定,(检察院一次立案监督终结是根据其内部文件,并不是法律法规)致使案件无法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复核,维权之路就这样理所当然的堵住了,通辽市科区检察院做出的,对王晓梅诬告陷害行为的控告支持公安分局不立案的决定,这完全与检察院自己的调查结果和事实相违背,帮助了王晓梅逃脱了法律制裁,造成冤案不能追责,这是明显的滥用权力的渎职行为。案件追责制在执法者这里变成一纸空文!

  这起案子在刑事案中并不是什么大案要案,但却看到了各个司法部门都有滥用权力渎职的行为,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假案冤案装聋作哑拒绝追责,内蒙古已经发生过两起轰动全国的案件了,一起是呼和隔日图案,一个年轻鲜活的生命被扼杀,第二个鸿茅药酒案,跨省拘捕一名医生被逼疯,这都是通过媒体曝光才得以被重视被解决,走正规渠道,举报、控告、上访的案件却被执法机关把路堵死,那些所谓的中央督导组也只是地方控制的异地警察走走形式,根本不提解决办法,只调查无结果,我此生接触的最黑暗的就是来自于官方的司法腐败,腐败不除冤案不绝,六年控告上访维权,都被返回原籍司法部门处理,但是除了欺骗、拖延、恐吓什么问题都没有解决,这是一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简单案件,却因为涉及到执法人员违法,而被包庇纵容,致使冤假错案多年不能追责。内蒙古通辽市执法机关的执法者不作为,还在充当冤假错案的保护伞,为百姓维权设置障碍,执法者以法之名做违法之事,践踏百姓人权,侵害百姓利益!就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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