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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传涛:首次公益诉讼,意义大于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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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7 23:38: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月26日上午,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通告称,7月1日,中消协就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等被告违法、违规生产销售正三轮摩托车案,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25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这是新《消法》实施以来,中消协首次提起公益诉讼。(7月26日新京报快讯)

  2014年实施的新《消保法》,首次明确消协为社会组织,并具备履行公益性的职能,也明确规定了今后中消协和省级消协可以帮助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以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自此之后,一些省市的消协也开始尝试对不法企业进行公益诉讼。比如,2015年7月,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起了一起有关手机的公益诉讼案正式被法院受理。

  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最高社会组织——中消协,现在也拿起了公益诉讼的武器,向生产不合格三轮车产品的雷沃重工提起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笔者认为,这是中消协权益的正常回归,是价值的正常归位。

  长期以来,我国各级消费者维权组织处于相当尴尬的位置。比如,众多消协从属于政府的工商部门,不是真正的社会组织,其工作人员是政府在编人员,领导也有一定的行政级别,他们拿的是铁饭碗,吃的是公家饭。因此,许多消协像是政府的职能部门,而不是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或维护组织。当然了,这也只是原因的一个方面,还有一个原因在于,我国消协之前没有进一步明确一些权力,比如,公益诉讼。

  缺少了公益诉讼的消协,实际上缺少了一个很重要的武器。也不可能实现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整体利益的目标。在消费者权益的维护方面,从来都存在着“公地悲剧”,即许多购买者都可能是权益受损的一部分而拒绝去牵头提出诉讼,对于一些法律常识缺失、维权意识淡漠的消费者来说,更是不可能去诉讼。这个时候,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就应该勇敢地站出来,担负起为民请愿、为民维权的职责。

  具体到本案中,购买使用三轮摩托车的人,往往身处农村,一是法律观念淡薄,没有维权意识,二是他们往往被生活所累,没有太多的精力去打官司维权。这个时候,广大消费者就需要一个专业的维权机构提出公益诉讼。而中消协的做法,正好满足了消费者的这一诉求。

  无论结果如何,中消协的这一做法都可谓意义大于结果。一方面,它为各省市协会树立了标杆,作了表率,另一方面,这也是实实在在的维权之举,是职责所在,是价值归位。当然了,各级消协作为消费者利益的代言人,要充分发挥消协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代言建言功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要彻底成为独立的社会团体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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