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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青杨:“红色通缉令”头号嫌犯为何主动要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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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4 13:06: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中新社报道,中国“红色通缉令”头号嫌犯杨秀珠的“庇护”案出现重大转折:外逃12年、现被移送美国移民及海关执法局(ICE)德州休斯敦移民监 狱的杨秀珠当地时间20日正式确认自动放弃自己在美国的“庇护”申请,回到中国寻求更好医疗条件,也就自己真实情况向中国方面做说明。代表她的柯自明律师 楼21日透露,如果该案撤销进展顺利,预计杨秀珠最快能于8月离美。

  杨秀珠为何要回国?用她自己的话说,主要是70岁的她健康每况愈下,而其美国的在押监狱已经无法她的医疗需求,再加上案件审理一拖再拖,她的身体等不起;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则是她十多年流亡海外,长期与家人分隔两地,岁数越大、越有一颗“叶落归根”的心。

  按理说,这样的理由也说得过去。但事实上,杨秀珠在国外过得并不好,也没有取得所谓的“政治庇护”。
  当年,杨秀珠案被定为特大贪污受贿案,曾引起媒体的高度关注。 据温州市纪委2004年通报,杨秀珠已被查清的涉案金额为2.532亿元,追回金额4240多万元,冻结7000多万元资金或房産。据媒体报道,杨秀珠与家人2003年4月一起从上海经新加坡逃亡美国,用巨额赃款在纽约购买了五处房产,其中一处位于曼哈坦黄金地段,开始当起包租婆。中国随后透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通缉令,2005年5月20日,杨秀珠被荷兰警方逮捕,结束两年亡命生涯。然而迄今近十年时间,中国政府与荷兰长期协商未果,一直无法将她引渡回国。

  当年“猎狐行动”在国际上处处碰钉子,最主要是因为中国与美国、加拿大、澳洲与荷兰没有签订引渡条约,偏偏这三国又是经济犯逃亡藏匿的首选。此外西方国家对中国的严刑峻罚存有疑虑,更不轻易交出嫌犯。根据当年五月份环球时报报道,美国有媒体称,中国向美方开出“贪官外逃名单”已超千人。但因缺乏引渡条约及复杂漫长的司法程序,缉拿贪官面临重重困难,过去10年仅2人被遣返,而近来贪官赴美外逃有加快趋势。专家透露过去5年中国外流非法资金保守估计达5000亿元。

  这些年,同杨秀珠一样,捞了就跑的贪官简直可以开出一长串,国家电力公司原总经理、正部级官员高严,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原局长蒋基芳,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许超凡,河南省服装进出口公司原总经理董明玉等高官显要大肆敛财之后,纷纷逃往国外,涉案金额逾亿之巨。而在国外,他们拿着人民的血汗钱一掷千金,堂而皇之地过起世外桃源般的富庶生活。

  中国为何要对外逃贪官不遗余力,从清查祼官到高最检重点打击外逃贪官。这是因为贪官外逃造成的最大影响,不在经济方面,而在于它对老百姓信心的打击。与其他形式的腐败一样,贪官外逃消减了人们对社会公平的期待,损害了人们对官员操行的信任。更何况如果贪官出逃,只有极少数受到法律制裁,大多数在国外逍遥,这将对“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法治理念构成了巨大的挑战。长期以来,人们对“违法必究”的基本信心,可能会崩溃。如果说一个贪官在国内犯法而得不到惩罚,人们还可以理解为“意外”。当一个又一个贪官逃到境外时,自在逍遥似乎就基本上变成了必然结局。这对法治化的中国无疑是一种巨大的讽刺。

  对于外逃贪官,尽管中国政府一向予以严厉打击。但国际上,对于打击外逃贪官最有力的办法就是引渡。但引渡往往要受死刑不引渡、政治犯罪不引渡等原则的制约。另外,我们国家也常常通过请求外逃贪官所在国政府遣返的办法,像赖昌星就是被加拿大政府递解出国,但这要以非法移民为前提,像李继祥这样的获得澳大利亚永久居民身份的贪官,是不可能递解出国的。而且,递解出国要经过听证等一系列费时费力的程序,像赖昌星的递解出国花费了12年的时间。

  面对资金外流、贪官外逃,将其缉拿归案,哪怕跑到天涯海角也要追回,这是不少国人的呼声。但由于制度和理念的差别导致我国打击外逃贪官存在很大的困难,目前我国是全世界唯一一个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最重要的就是和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惯例相违背,并直接和“死刑犯不引渡”的国际原则构成冲突。的确,就中国目前的情况看,由于受几千年传统文化的影响,很多人“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的意识非常强烈,“废除死刑”这个问题大多数人不会支持。因此,在中国短期内废除死刑是不太容易做到的。

  但可以预见的是,随着越来越多的欧美发达国家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死刑不引渡”的原则,必然对国内死刑废除的进程产生显而易见的“倒逼”效应,中国现行的死刑制度、甚至整个刑罚制度都难免受到冲击和影响。对此,国内立法部门和公众都应当做好必要的心理准备。

  第二个问题是,建立有缺席审判制度的国家,往往在追逃追赃方面占有主动。如缺席审判了外逃的贪官,国内法庭判决一旦生效,就可到相关国家请求司法协助,扣押和冻结贪官转移到海外的财产,即便抓不回人,也可以把赃款追回一些。中国目前尚未建立针对腐败犯罪的缺席审判制,一旦人跑了,司法程序也就无法启动,光是跑到别国说那是贪官,那是赃款,别人很难相信,而为了让对方相信,还得把证据不断送到对方手中,一来一回,成本巨大,耗时耗力。

  第三,结合国际惯例和我国现实国情,可以尝试建立“收益分享”制度,按照有关国家在追缴赃款过程中的贡献来予以奖励。可以借鉴美国的成熟作法:美国在实行“分享收益”时规定,有关国家分享被追缴赃款的比例主要取决于在国际合作中的“贡献”,在实践中贡献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即重大协助,分享比例为50% -80%;主要协助,分享比例为40% - 50%和便利协助,分享比例为40%以下,以此来确定划分追缴来的赃款时的比例。

  但是,与其耗费人力财力引渡,不如早加防范,预先编织好严密的制度之网,不让贪官有外逃机会,更不能让其席卷巨款出国。首先,防止贪官外逃,最有效的措施是信息透明。其实,不少外逃贪官在外逃前,已经是裸官。不少外逃贪官在外逃前,已经将老婆孩子送到了国外,有的甚至已经将资金转移到国外,只待时机一到就择机脚底抹油。如果信息足够透明的话,这些裸官就不可能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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