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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静宁县:配合小城镇建设被强拆 农民四问甘沟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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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5 16:3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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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3月22日,甘肃省静宁县甘沟镇李河村村民王亚龙2014年建成的上宅下店二层小楼,被甘沟镇政府以“违法建筑”为由强行拆除,令人疑惑的是,王亚龙的二层小楼正是甘沟镇政府在2014年给予了其13000元补助建起来的,当时是为了配合静宁县小城镇建设项目而突击建成的,实施小城镇建设的是镇政府,说违法建筑强拆的也是镇政府,王亚龙对此提出诸多疑惑。

  无独有偶,同样是3月底,甘沟镇政府又将王亚龙2006年建设的450平米的二层住房以“违法建筑”为由强行拆除,不仅如此,甘沟镇政府还以扩路为由,强行侵占了王亚龙3亩基本农田,没过多久,听说中央督察组来检查,又加班加点把修好的路铲平继续播种以掩盖违法事实。

  

  

  “小城镇建设”的来龙去脉

  甘肃日报2014年曾报道,静宁县按照“城镇规划引领、建设管理并重,中心城区改造、促进整体提升”的总体思路,以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为总揽,按照中心城区、小城镇、新农村三个层次,为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为了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完善小城镇综合服务功能,静宁县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计划2014年至2015年对聚集能力较强的威戎、界石铺、李店、仁大、治平、甘沟6个市列小城镇实施改造,同时改扩建农贸市场,项目概算投资1.6亿元。

  王亚龙的上宅下店小楼正是这个时期的为配合小城镇建设而建的,王亚龙介绍,当时由于资金紧张,无法完成镇政府通知的小城镇建设任务,镇政府还特意出面协调金融机构给王亚龙办理了金融贷款,镇党委书记靳建喜在当年7月份左右通过转账的方式奖励了王亚龙13000元钱,后来才建成了上宅下店的二层小楼。

  一问甘沟镇政府:小城镇建设何以变成“违法建筑”?

  2019年3月5日,甘沟镇人民政府给王亚龙下达了《甘沟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告知书》,声称“经我镇前期调查发现,你单位修建的建筑物没有办理相关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在七日内自行改正、拆除违法建筑,否则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让王亚龙疑惑的是,当年配合政府小城镇建设的小楼,还拿到了政府的补助奖励,如今怎么就成了“违法建筑”?

  在分析被强拆之前,先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

  这就说明,认定违法建筑的机构是县一级规划部门。

  二问甘沟镇政府:规划部门没有认定的“违建”,也是“违建”?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违章建筑的认定部门是规划部门。违章建筑审查的两个考量标准:是否依法申办了申办建筑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许可手续以及否违反城乡整体规划,均是规划部门的职权,也是规划部门的专业,而且规划部门在拆迁安置补偿中身份超然,只有这样才能做出合法的、专业的、具备可信度的认定。

  王亚龙在遭遇强拆之前,只收到甘沟镇政府出具的《甘沟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告知书》,而没有县级以上规划部门的认定,那么甘沟镇政府出具的这份告知书如何具有法律效力?

  三问甘沟镇政府:镇一级政府有权强制拆除“违建”吗?

  那么,即便是违法建筑,甘沟镇政府是否有权拆除“违建”,也是王亚龙的疑惑之一。因为据王亚龙了解,镇一级城管部门只有在获得县一级城管部门的授权,才有权限强制拆除“违建”。行政执法权都在县(市)一级,部分小城镇不具备审批、执法与行政管理手段和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

  可以实施房屋强拆的部门:

  (一)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二)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组织强拆;

  (三)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四)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过司法诉讼,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除以上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实施房屋强拆。

  王亚龙还说,告知书中提及,他收到本告知书后,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七日内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如果逾期未提出,则视为无意见和证据。

  但当王亚龙拿着告知书四处求助时竟然得知:强拆“违章”适用的法律应为《强制执行法》。而《强制执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也就是说,甘沟镇人民政府并不具备实施强制措施的主体资格,无权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强制行为。

  此次强拆中,甘沟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需具备一定的前提,那就是:规划部门认定“违建” 、当事人不自行拆除且不行政复议或起诉。因此,如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认定被拆迁人所有的房屋系违章建筑,不能提供有关规划部门的处理决定时,被拆迁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撤销认定。

  《城市规划法》规定,只有在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才可以强制执行,且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问甘沟镇政府:强拆房屋、侵占基本农田,谁给你的权力?

  甘沟镇政府在拆除王亚龙小城镇建设小楼之后,几乎同时,又将王亚龙2006年建设的民宅450平二层住宅以不符合城乡规划法为由强行拆除,屋内7000多元现金和多种证件无翼而飞。

  因为阻止拆迁,镇政府的几名工作人员将王亚龙强行拖至一黑房子内进行殴打,导致王亚龙鼻梁骨骨折。

  不久后,甘沟镇镇政府又以扩路为由,在没有任何批复文件的状况下强行占用了公路边上王亚龙的3亩基本农田。

  同年3月,甘沟镇政府又以违章建筑为由,撤除了王亚龙的两个养猪场!国家尽心竭力让大众脱贫,而王亚龙是经过自己筹资建造的、具有合法营业执照的两个养猪场就这样在无任何经济补偿的状况下被撤除,咱们全家人失去了赖以生计的经济来源,并且对其形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余万元。

  王亚龙认为,甘沟镇政府这种强行暴力的拆除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为配合县政府实施小城镇建设,数年后却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王亚龙的命运发生如此巨大转折,各种原因无从得知,但被拆掉已是既成事实。

  在静宁县,类似王亚龙这样的人不在少数。

  从被县政府大力推进的小城镇建设项目,到现在化为乌有,政府没有责任,肯定也说不过去。

  而且,王亚龙们在实施小城镇建设以来,确实得到了实惠,就王亚龙来说建了二层小楼以来,经过数年奋斗,又建起两个大型养殖场,大多数人实现了脱贫。

  而甘沟镇政府在执行拆除工作时,既然给了农民好政策发展小城镇建设,为何又出尔反尔说是“违法建筑”?在官方招商引资的热潮中,如果不能给商户明确的用地指标,就不要承诺那么多美好愿景。

  上宅下店、住宅、养殖场都是王亚龙的心头肉,不能因为简简单单的“违法建筑”,将多年的心血付之东流,甘沟镇政府如此执法,究竟是谁赋予他的权力?

  而此时的王亚龙欲哭无泪,没辙,胳膊拧不过大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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