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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想:长沙“村民表决强拆案”判决的进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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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9 00:2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此次长沙的通报是有进步意义的,虽然没有说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起码它公开表示:不能让大家表决后去侵犯少数人的私有财产。

  为了强拆,各地政府都挺用功的。

  房屋被强拆21天后,失踪村民龚雪辉的遗体在废墟中被发现。发生在湖南长沙岳麓区的这个案例,相当恶劣。即便强拆遍布的今天,把人活活砸死在自己家里,也是罕见的。

  在强大的网络舆论压力下,长沙市政府进行了情况通报。通报内容,一如既往地引起舆论不满。我认为,此次通报内容,有避重就轻的地方,也有值得肯定的地方。

  首先,速度值得肯定:在发现后的一周内进行了情况通报。屍体是7月7日发现的,通报是12日作出的。比起雷洋案来,这个通报算是比较及时的。

  其次,事件定性,五五开。“确定此事系非法拆除房屋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的责任事故”,前半句值得表扬,定性了此事为“非法拆除”;后半句“由于疏忽大意”之说难以成立。究竟是如网民认为的“故意杀人”,还是通报所说的“疏忽大意”,需要有证据。法律对公民应当实行无罪推定,即公民无需自证清白;而对于公权力,则要实施有罪推定,公权力必须自证清白。此次通报中,反覆说了几次“疏忽大意”,却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如果仅凭犯罪嫌疑人的几句自辩就可以定性为“疏忽大意”,那以后各个罪犯都可以说自己疏忽大意了。拆除房屋的实施者,必须拿出录像证明自己对龚雪辉家的任何一个角落都检查到了,证明龚雪辉是藏在柜子里、或者在拆除者离开后龚雪辉通过移形换影大法回到屋里找死,否则就无法证明是疏忽大意,只能是故意杀人。

  通报将事件定性为“疏忽大意”,显然是为了让犯罪嫌疑人逃脱惩罚。事情的进展也是如此。在通报中,岳麓区区委书记仅被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区长仅被行政记大过处分。虽说通报声称“27人被追责”,雷声很大,但都是轻飘飘的罚酒三杯,雨点奇小。百姓一条人命,官员罚酒三杯,很符合中国特色。

  此次通报其实有一个非常值得肯定的地方,可惜被几乎所有舆论忽略了。那就是,通报将此次拆屋定义为非法的具体论述:“村委会根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对杨君、杨全户房屋进行拆除,超出了法律赋予村民自治的范围,据此作出的拆除决议依法无效,拆除行为于法无据。”这是非常重要的一句话,可以列入案例经典,虽然中国不实行海洋法系的案例援引。

  这句定性针对的事实是:“村委会按照村民自治程序,于6月3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经63名村民代表表决,达成11户房屋的决议。”最后那9个字,实际上在“11户房屋”前遗漏了“强拆”二字,估计是长沙当局自知下属理亏,想故意回避这两个字。尽管有此遗漏,并不影响对事件的描述,非常无耻的一幕——63户签完拆迁协议的村民,居然举手表决,以此拆除其他人的房屋。

  这非常无耻的一幕,是谁无耻?

  是村民无耻?有可能。如果是这些村民主动做恶,迫不及待地要拆其他村民的房屋,那是他们无耻。但是,现在我们无法知道表决一事到底是不是这样进行的。

  更大的可能是,村干部或者岳麓区有关人员,欺骗63户村民,进行了一场糊里糊涂的表决,然后就以“民意”来强拆了。

  财务公开不让你知道,更不让你表决;碰到要背黑锅的时候,就让你表决。这样的无耻,古代的皇上都未曾坏到如此程度。

  无论如何,此次长沙的通报是有进步意义的,虽然没有说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起码它公开表示:不能让大家表决后去侵犯少数人的私有财产。

  别说63户表决去拆11户了,就算你73户,也无权表决拆我这一户。

  你想拆我的房屋,就得满足我的要求,我可以漫天要价,你拆不起别拆。这是常识,但在中国,常识需要启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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