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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除极端主义的互生互存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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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2 10: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苏小草sxc 于 2017-11-12 10:54 编辑

如何破除极端主义的互生互存规律?
                     文/苏小草


同一行为主体之中只存在相对的权力或权利与相对的责任或义务,不存在绝对的权力或权利与绝对的责任或义务,绝对的权力或权利与绝对的责任或义务只存在于不同的行为主体之中。前者是保有伦理概念相对性的产物,相对存在的伦理概念遵循对立互补的因果律;后者是伦理概念绝对化的生成,绝对化的伦理概念遵循极端主义的互生互存规律。把相对存在的概念绝对化(相对的绝对主义)生成两种蕴含相互悖反语义的极端主义概念,而这两种极端主义互生互存中,构造的是支配与被支配、服务与被服务的社会关系,我们称之为极端主义的互生互存规律。

在一种极端思维模式支配下,追求‘至善’理想的过程中,寻求相对存在的终极价值与意义,把相对存在的概念绝对化生成两种蕴含相互悖反语义的极端主义概念,于是,极端主义的互生互存规律在这两种极端主义的互生互存中悄然形成了。极端主义的互生互存规律武断地把社会中的人撕裂成了两部分,一部分人履行绝对的责任或义务,另一部分人行使绝对的权力或权利,而前一部分人是服务于后一部分人的,它构造的是责、权、利不相符,支配与被支配、服务与被服务的社会关系。与之相应,一部分践行爱国主义,另一部分人践行国爱主义;一部分人践行国家消亡的无政府主义,一部分人践行国家至上的集(极)权主义,而前一部分人是服务于后一部分人的,它构造的也是责、权、利不相符,支配与被支配、服务与被服务的社会关系。

实践中,构造和维系以上社会关系遵循以下程序:

1、对于前一部分人而言,行使绝对的权力或权利是一种社会理想,履行绝对的责任或义务是一种社会实践;对于后一部分人而言,行使绝对的权力或权利是一种社会实践,履行绝对的责任或义务是一种社会理想。作为社会的主导性力量,后一部分人宣扬履行绝对的责任或义务不是要求自己而是要求前一部分人践行之以服务于自己行使绝对的权力或权利的。如此,责、权、利不相符,支配与被支配、服务与被服务的社会关系得以构造和维系。

2、对于前一部分人而言,国爱主义是一种社会理想,爱国主义是一种社会实践;对于后一部分人而言,爱国主义是一种社会理想,国爱主义是一种社会实践。作为社会的主导性力量,后一部分人宣扬爱国主义不是要求自己而是要求前一部分人践行之以服务于自己践行国爱主义的。如此,责、权、利不相符,支配与被支配、服务与被服务的社会关系得以构造和维系。

3、对于前一部分人而言,国家至上的集(极)权主义是一种社会理想,国家消亡的无政府主义是一种社会实践;对于后一部分人而言,国家消亡的无政府主义是一种社会理想,国家至上的集(极)权主义是一种社会实践。作为社会的主导性力量,后一部分人宣扬国家消亡的无政府主义不是要求自己而是要求前一部分人践行之以服务于自己践行国家至上的集(极)权主义的。如此,责、权、利不相符,支配与被支配、服务与被服务的社会关系得以构造和维系。

可见,极端主义的互生互存规律发挥效用的社会中,社会理想与社会实践分属两种相冲突的极端主义,机巧诡诈、言行不一,每个人的社会理想与社会实践都是自相矛盾、完全脱节的,而作为主导性力量的社会理想和社会实践是以履行绝对的责任或义务的社会理想和行使绝对的权力或权利的社会实践、爱国主义的社会理想和国爱主义的社会实践以及国家消亡的无政府主义的社会理想和国家至上的集(极)权主义的社会实践的形式存在的。

理想很好看,现实很难堪,由于受极端思维模式支配,在追求‘至善’理想的过程中,寻求相对存在的终极价值与意义,沦陷于极端主义的互生互存规律设置的‘陷阱’,社会理想是‘皇帝的新装’,社会实践是‘皇帝的裸·体’,亦或相反,社会理想与社会实践永远无法做到统一,每个人都生活在精神与肉体残酷搏杀的纠结和痛苦之中。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由于极端主义的互生互存规律是两种极端主义相媾合的产物,它们只能分属不同的行为主体,不能存在于同一行为主体之中,必然导致两种极端主义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内生性矛盾和冲突,而这种内生性矛盾和冲突必然演变成争权夺利、互害斗争,直至矛盾激化至以暴易暴、暴力革命,实现权力的重构和利益再分配以及社会理想与社会实践于不同行为主体之中的交替转换。这就是历史的周期律。历史的周期律是在极端思维模式支配下,人们追求‘至善’理想的过程中,寻求相对存在的终极价值与意义,极端主义的互生互存规律持续发挥效用的必然结果。

如何摆脱争权夺利、互害斗争?如何打破历史的周期律?很简单,培育正常的思维模式,勇于运用强大的理性抛弃‘至善’的理想,保有伦理概念的相对性,破除极端主义的互生互存规律,遵循对立互补的因果律,构造责、权、利相符,互利互惠、合作共赢,劳动交·换或服务的社会关系。可以说,不管是出于公心还是出于私利,无论标榜什么,任何试图构造责、权、利不相符社会关系的行为终将害人害己,无须‘高、大、上’,只有回归到构造责、权、利相符的社会关系之中,方才是顺天理尊天道。

201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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