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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小草:极端主义的互生互存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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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9 14:57: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苏小草sxc 于 2017-11-9 15:12 编辑

苏小草:极端主义的互生互存规律


极端主义的互生互存规律是指,把相对存在的概念绝对化(相对的绝对主义)生成两种蕴含相互悖反语义的极端主义概念,而这两种极端主义互生互存中,构造的是支配与被支配、服务与被服务的社会关系。

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均是相对存在的概念,把它们绝对化生成两种蕴含相互悖反语义的极端主义概念,即绝对的权力或权利和绝对的责任或义务。那么,绝对的责任或义务与绝对的权力或权利互生互存中,构造的是支配与被支配、服务与被服务的社会关系。具体讲,不同行为主体之中,没有的绝对责任或义务的存在,便没有绝对的权力或权利的存在,同样,没有绝对的权力或权利的存在,便没有绝对的责任或义务的存在。两者互生互存中,绝对的责任或义务是服务于绝对的权力或权利的。

比如,‘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与‘君子喻于利,小人喻于义’是相对存在的概念绝对化生成的两种蕴含相互悖反语义的极端主义概念,它们互生互存中,构造的是支配与被支配、服务与被服务的社会关系。不同行为主体之中,没有‘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存在,便没有‘君子喻于利,小人喻于义’的存在,同样,没有‘君子喻于利,小人喻于义’的存在,便没有‘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存在。两者互生互存中,‘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是服务于‘君子喻于利,小人喻于义’的。

比如,国家消亡的无政府主义与国家至上的集(极)权主义是相对存在的概念绝对化生成的两种蕴含相互悖反语义的极端主义概念,它们互生互存中,构造的是支配与被支配、服务与被服务的社会关系。不同行为主体之中,没有国家消亡的无政府主义社会理想的存在,便没有国家至上的集(极)权主义社会实践的存在,同样,没有国家至上的集(极)权主义社会实践的存在,便没有国家消亡的无政府主义社会理想的存在。两者互生互存中,国家消亡的无政府主义社会理想是服务于国家至上的集(极)权主义社会实践的。

极端主义的互生互存规律揭示的是一种奇妙的社会现象:不同行为主体之中,绝对的权力或权利和绝对的责任或义务的存在是通过相对存在的概念绝对化隐蔽地实现的,它要变现的是责、权、利不相符,支配被支配、服务与被服务的社会关系。它的隐蔽性表现在,行为主体宣扬绝对的责任或义务绝不是自己要承担绝对的责任或义务,而是要通过相对存在的概念绝对化生成两种蕴含相互悖反语义的极端主义概念,即绝对的权力或权利和绝对的责任或义务,在绝对的权力或权利与绝对的责任或义务的互生互存中,隐蔽地变现行为客体承担绝对的责任或义务以服务于行为主体的目的。

比如,行为主体宣教‘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绝不是自己要成为‘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喻于义的君子,而是要通过相对存在的概念绝对化生成两种蕴含相互悖反语义的极端主义概念,一种是‘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一种是‘君子喻于利,小人喻于义’,在‘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与‘君子喻于利,小人喻于义’的互生互存中,隐蔽地变现行为客体‘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以服务于行为主体的目的。

比如,行为主体宣扬坚守国家消亡的无政府主义社会理想绝不是自己要践行国家消亡的无政府主义社会理想,而是要通过相对存在的概念绝对化生成两种蕴含相互悖反语义的极端主义概念,一种是国家消亡的无政府主义社会理想,一种是国家至上的集(极)权主义社会实践,在国家消亡的无政府主义社会理想与国家至上的集(极)权主义社会实践的互生互存中,隐蔽地变现行为客体需要被宰制以服务于行为主体的目的。

把相对存在的概念绝对化,蓄意制·造两种蕴含相互悖反语义的极端主义概念,在两种极端主义的互生互存中,隐蔽地变现一种极端主义服务于另外一种极端主义的目的。这就是极端主义互生互存规律的基本内容和具体运用。它的实质是利用人们的‘至善’奢望达成利己目标的一种厚黑学。

201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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