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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河北廊坊杨玉忠案件及律师观点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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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 18:5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7案件”在2018年初曾因廊坊城南医院院长跳楼事件而引发媒体、舆论强烈关注。固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杨玉忠犯组织、领导黑 社 会性质组织罪等九项罪名,而且顶格判!该案一审定性存在严重问题,杨玉忠着实是被冤枉定为涉黑等犯罪,一审判决与事实根本不符,经过三次庭前会议和五天庭审,杨玉忠和一审辩护人对九项罪名进行了逐一充分的无罪辩护,律师调取并分组分事实出示的近百份证据足以说明。但一审判决罔顾事实,任由辩护律师多次申请的关键证人不出庭,却大量援引已经在庭审被戳穿的康德成等人的虚假证人证言,对很多重要的辩方证据予以隐藏不体现,对辩护人指出的关系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和证据存在的问题不予回应,一审判决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和以庭审为中心的司法审判原则,全然无视辩方意见及证据,罔顾事实,枉法裁判。第一,一审判决没有全面和如实反映辩护意见,没有展示法庭审理过程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更没有对辩护意见的采纳与不采纳说明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法庭应当加强裁判说理,通过裁判文书展现法庭审理过程。对控辩双方的意见和争议,应当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定罪量刑等实质性问题,应当阐释裁判的理由和依据。”一审判决违背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辩护人提交的辩护意见不予反映,也不解释说明不采纳的理由。例如,在对杨玉忠等人是否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 社 会性质组织罪中的辩护意见归纳时仅一句“辩护人认为指控的罪名不成立”。然而,针对杨玉忠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 社 会性质组织罪原审辩护人围绕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特征展开论述,其中每项内容不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要点至少三点关于事实和法律的论述,辩护人提交的杨玉忠不构成黑 社 会性质组织罪的15份调查笔录及9大类书证及村民的亲笔证明等共50余份均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无论原审法院是否认定该50多份证据的证明目的,但凡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应在判决中明确予以罗列,并阐述采纳与不采纳的理由。但在一审判决中均不予体现,反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杨玉忠等人构成黑 社 会性质组织罪的意见予以详细阐述,完全丧失人民法院应有的中立地位。固安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已经公然违反我国刑诉法司法解释,这样的判决完全无视三次庭前会议和五天开庭审理形成的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和案件事实存在的疑点,辩方用大量事实和证据驳斥控方观点和控诉证据,提出了为何不构罪的充分理由,但在判决书中根本无从体现,没有任何回应,甚至连提交的大量重要的辩护证据名称都故意不列全,用“等”字代替,如此判决书,罔顾事实,严重不负责任,完全经不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恳请明察。第二,一审判决对辩护人提交的证据的证明目的作出与辩护人所述不同的总结,在未经辩护人允许的情况下恶意简化、修改证明目的,实属违法裁判。例如,对于杨玉忠等人是否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 社 会性质组织罪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中称“杨玉忠的辩护人提交了顾玉霞、王凤刚等人调查笔录、杨玉忠企业汇总表等书证,用以证明杨玉忠为村街办实事、有合法企业及收入等情况。”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不仅有书证,还有大量证人证言,主要用于证实杨玉忠在大多数村民心中并非村霸恶霸,而是乐善好施,在村民心中有良好的口碑,不具备涉黑犯罪的危害性特征,而非简单的杨玉忠为村街办实事这么简单。一审判决在未经辩护人及上诉人杨玉忠同意的情况下就肆意修改辩护人提交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仅剥夺了上诉人、辩护人的辩护权利,更是堂而皇之以第二公诉人的身 份审判案件,这样的判决恳请贵院依法予以纠正。第三,一审法院任由关键证人不出庭,无视书面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存在的矛盾以及自身的严重虚假性,偏听偏信,将明显虚假的证言作为定案依据,践踏我国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荡然无存。本案一审判决据以定案的证人证言基本都来自于与杨玉忠有重大利益冲突一方康德成、张志鹏、牛永华等人的证言,这些证人证言对于本案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这些书面的证人证言自我前后矛盾,证人之间的证言相互矛盾,证言和书证等客观证据相互矛盾,经过充分质证,其证言的虚假性已经在一审庭审暴露无遗。一审辩护人多次申请康德成、张志鹏、牛永华等人到庭,但一审法院任由这些关键证人不出庭而没有任何合理解释和正当理由,无视这些虚假证言与其他证据存在的重大矛盾,强行定案,对于辩护人揭露出来的证据矛盾和虚假性不予任何回应。对于康德成等人的虚假证言几乎不予排除,一概采信。第四,在一审判决已经认定的第二起敲诈勒索事实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却又在涉黑部分予以认可,还要追缴所谓的2600万违法所得,认定原协议违法!同一篇判决,居然还能做出如此矛盾的不负责任的认定,难道就是为了定罪而判决吗?!第五,一审判决对于辩护人提交的用于证实张毅在经营医院过程中存在的重大过错以及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大量事实和证据熟视无睹,却将杨玉忠为恢复医院秩序正当行使的经营管理行为视为对城南医院“非 法 控 制”的涉黑行为,真是颠倒黑白,是非不分!张毅跳楼更是疑点重重,律师在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期间充分指出了其中的种种疑点:张毅具体跳楼时间无法确定,出现3个版本,受案登记表显示警察接到牛永华报警是在11:10,而张毅微 信号发到微 信群中的所谓遗书的时间是11:20,公诉人认定是11:30分,那么那封所谓遗书究竟是谁发的??网上流传的所谓遗书的真实性更无法证实。张毅跳楼前曾自己在里屋接打电话20分钟。而且在崔跃明走后,张毅又接打了一个电话,打完电话之后张毅便跳楼了,但遗憾的是,一审律师在检察院阶段就申请调取张毅跳楼当天的通话记录,但公  安 机 关始终不提供。在公  安 机 关已经扣押张毅的手机和电脑的情况下,为何不提供对张毅的手机、电脑进行检验和鉴定的报告,核实遗书是否从其手机发出,以及是否在其电脑上操作完成?对于这些在案证据的矛盾之处,公诉机关和一审判决没有任何解释,却把明显不具有真实性的那封《一个优秀医院和优秀教师家庭的毁灭》等文件作为认定危害性特征的证据。第六,一审法院完全无视康德成、张志鹏等人证言的虚假性以及与其他书证、言词证据的大量矛盾,故意未做任何甄别,盲目一概采信,大篇幅引用其虚假证言于判决之中,并通过判决要求杨玉忠及宏昇房地产退赔巨额资金、认定原协议违法等方式为康德成的违法行为保驾护航。实际上通过一审律师出示的大量证据证明大家公司具有很强的政 府关系背景,买通政 府有关部门,在北小营村征地开发过程严重违法违规,居于实际支配和主导地位,根本非杨玉忠所能控制。而这些罪名都是康德成、张志鹏等人歪曲事实,编造虚假证言,对杨玉忠进行诬告陷害,企图用刑事手段侵吞杨玉忠的股份和应得利益昭然若揭。第七,固安法院为了给杨玉忠定上黑帽子而不讲事实不讲法理,罔顾其应有的公平公正尊重事实的中立地位。一审判决仅凭个别村民的证言而没有任何事实证据就说杨玉忠把持村务,严重破坏北小营村秩序,但通过律师调取的大量证人证言证实杨玉忠乐善好施,经常于危难之中帮助他人且不求任何回报,还主动拿出自己的房子给村民做过渡房、资助学校、为村里打井、免费为村民体检,帮助好多村民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得到绝大多数村民的好评。这些只要到北小营村去核实一下,就能够得以验证。当律师在一审开庭期间要出示244个村民亲笔签名证实上述事实,却被审判长无理打断,强行不让辩护人宣读和出示,完全丧失了客观中立的立场,为给杨玉忠定上黑帽可以说不遗余力,扫清一切障碍。不仅如此,固安司法机关还搞株连式执法,杨玉忠的家人也因杨玉忠涉黑而受牵连,被固安法院以故意隐匿会计凭证罪被判刑。中 共中  央、国 务 院发出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禁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然而,一审判决完全无视中  央一系列政策文件规定及领导讲话精神,认定杨玉忠构成组织、领导黑 社 会性质组织罪等九宗罪在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上漏洞百出,程序违法,是个经不起推敲的纸案子。如果“扫黑除恶”运动就这样被少数不法利益团体、坏人轻易利用得逞,制造出新的、更大的冤案,那只会让民营企业家胆寒,让普通老百姓心寒,让党中  央和国家依法治国的良苦用心付之东流!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杨玉忠是什么样的人、做过什么样的事,不能仅凭个别人的虚假证言来证实。恳请廊坊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廊坊检察院派员出庭,纠正一审判决的错误,客观全面审慎处理,给杨玉忠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结论!
















文章来源: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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