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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户口能否作为离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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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30 18:4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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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夫妻二人感情不和且调解失败是可以申请离婚的。实际中两人的户口一般是在一起的,那么新颁布的民法典中规定办理户口能否作为离婚条件?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由上海婚姻律师为大家进行的相应的解答吧。
  一、民法典办理户口能否作为离婚条件
  仅仅办理户口不能作为离婚的条件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仅仅办理户口不能作为离婚的条件。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只有发给离婚证才可以证明办理了离婚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离婚后房产怎么处理
  离婚房产过户首先需要办理离婚房产析产,离婚房产析产是离婚房产过户免征契税的证明。
  如果不是因为离婚分得的房产,在房产过户时就需要缴纳契税。办理完离婚房产析产手续后,就可以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离婚房产过户手续,具体的过户流程有:
  (1)、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的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如有离婚判决书的话无需办理公证;
  (2)、到交易中心办理转绘;
  (3)、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
  (4)、办理析产登记手续并缴交50元登记费;
  (5)、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小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在我国《民法典》中规定了,仅仅办理户口不能作为离婚的条件,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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