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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映许可证尚未取得 合肥文正书院以电影《毒蜂》吸引大众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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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25 16:3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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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市场周刊

  本报讯(记者 戴礼鹏) 近日,本报接到读者吴先生(化名)的爆料,合肥文正书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文正书院传媒)在网络上以出让电影《毒蜂》的收益权份额的形式,向大众进行募集资金,此举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希望本报进行调查曝光,记者根据线索展开了调查,发现该作品在尚未取得公映许可证的情况下,已经开始吸引大众投资了。制作收益表宣传高回报

  

  (与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和微信发送投资者的收益表)吴先生告诉记者:“今年,我通过网络了解金融投资行情时,看到一条关于电影投资的帖子,宣传电影投资的高回报。随后,我通过该帖子添加了一位影视公司工作人员微信。该工作人员介绍说,电影《毒蜂》预计今年6月份上映,该电影《毒蜂》出品方“合肥文正书院传媒”正在对外出售电影收益权份额,投资者打款到“合肥文正书院”对公账户,并与“合肥文正书院传媒”签署投资协议书。”“电影的总成本为1.6亿,具体收益可以看出品方制作的预计收益表,其中的具体收益包括:院线票房纯利润收益和非票房收益;网络播放版权所产生的收益;电视播放版权所产生的收益和电影衍生品的授权收入。每6个月分红1次,一共分红3年。”收益表显示,投资16万,票房达8亿时,预期票房分红及收益达27.143万,票房达10亿,预期票房收益达33.929万。吴先生认为,电影明明已经拍摄完成,依然送出这么高的收益期待,此举很值得投资人仔细推敲。资金直接打入对公账户公映许可证书暂未取得

  

  (投资者转账凭据和附有公章合同)“合肥文正书院”工商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17号互联网6栋2层207-212。记者以投资者身份多次前往“合肥文正书院传媒”公司调查核实,前后分别有“合肥文正书院”前台、大客户经理和顾总和项目负责人窦总,向记者介绍了电影《毒蜂》收益权情况。前台、大客户经理、顾总和窦总分别介绍说:“电影《毒蜂》制作成本为1.6亿,由我们公司拍摄制作,目前对外出让为30%份额,大概为4800多万,票房大概在4.8亿回本。电影已经拍摄已经完成,目前正在剪辑中。投资者与我们公司签署合同,资金也是打入我们公司的对公账户,合同中盖有我们公司公章和法人章,打款并签署合同后,我们公司会给与投资者一份收据和一份收益权证书。我们全国各地有宣发公司为我们宣传,全国各地都有客户和公司投资,外地客户投资核实后为邮寄合同、收据和收益权证书。”记者询问:“电影具体上映时间是否确定?”顾总和项目负责人窦总称:“目前上映时间暂时未定,目前公映许可证书暂未拿到,拿到公映许可证书后才能影院排档确定上映时间,大概在今年年底前,上映后根据票房分红和非票房分红,大概半年进行分红一次。”随后客服微信发送记者一份项目书、收益表和一份空白电子合同,与影视工作人员给予吴先生资料和描述基本一致。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相关条例规定: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简称广电总局)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电影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审查的电影片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决定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审查合格的,由广电总局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及《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证号片头,该片头由广电总局统一制作。而电影《毒蜂》虽已经拍摄完成,但公映许可证暂未取得,能否成功上映还需打个问号,相关的吸引投资行为却已经起来,背后的风险系数,谁来承担?资金用于下个项目运转,采访暂无明确回复3月17日,记者再次前往“合肥文正书院传媒”公司,自称项目负责人窦总和董事长陈总接待了记者。记者咨询:“电影已经拍摄已经完成,为何还要投资者投资进而需募集资金?”窦总和陈总对记者直言到:“因为我们还其他项目要做,我们把电影“毒蜂”份额转让给投资者,也是给投资者给予一个保证,放出电影“毒蜂”一部分份额出来也是保证公司的现金流,这是影视行业平常的一个做法。”随后记者对董事长陈总进行了采访并提交采访提纲,记者的疑问包括“向大众进行融资,公司是否具有相关资质?是具有相关部门备案许可?电影本身的程序尚未百分百确认,投资产品本身的收益都不明朗的前提下,贵公司如何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听完记者的问题后,董事长陈总表示暂时不好做回复,具体采访后由律师给予回复。然而采访结束直至出稿日,记者并未收到任何回复。违法行为不可取 后果个人承担针对“合肥文正书院”的经营范围,记者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信息系统进行了搜索查询,“合肥文正书院”的经营范围中,并未显示具有金融融资业务。2017年国家施行电影促进法,国家出台法规目的是鼓励大众投资电影,参与到电影制作中。民众参与影视投资这种行为本身并没有过错,让民间资金合法合规的进入影业行业出发点是好的,但这并不是“合肥文正书院”向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未经相关部门许可向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是一种犯罪行为,是一种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的理由。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非法集资,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新的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条例》第十一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条例》于2021年5月1日生效。对于“合肥文正书院传媒”通过网络等渠道宣传向不特定人群出让电影收益权份额进行融资的行为,本报将持续跟进关注。

  网评:电影《毒蜂》份额融资,是否非法集资?

  文章来源:市场周刊

  日前,有媒体《公映许可证尚未取得 合肥文正书院以电影《毒蜂》吸引大众投资 》报道合肥文正书院出售电影《毒蜂》份额进行融资。“电影《毒蜂》制作成本为1.6亿,由我们公司拍摄制作,目前对外出让为30%份额,大概为4800多万,票房大概在4.8亿回本。电影已经拍摄已经完成,目前正在剪辑中。投资者与我们公司签署合同,资金也是打入我们公司的对公账户,合同中盖有我们公司公章和法人章,打款并签署合同后,我们公司会给与投资者一份收据和一份收益权证书。我们全国各地有宣发公司为我们宣传,全国各地都有客户和公司投资,外地客户投资核实后为邮寄合同、收据和收益权证书。” “目前上映时间暂时未定,目前公映许可证书暂未拿到,拿到公映许可证书后才能影院排档确定上映时间,大概在今年年底前,上映后根据票房分红和非票房分红,大概半年进行分红一次。”“因为我们还其他项目要做,我们把电影“毒蜂”份额转让给投资者,也是给投资者给予一个保证,放出电影“毒蜂”一部分份额出来也是保证公司的现金流,这是影视行业平常的一个做法。”

  随着国家对文化产业的重视,国家颁发《电影促进法》鼓励金融机构为从事电影活动以及电影基础设施提供融资服务,依法开展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并通过信贷等方式支持电影产业发展,这本是电影产业发展的好事,影视投资也从原本的圈子走向了大众。但很多不法分子也盯上这块“肥肉”,打着“众筹融资”的旗号到处寻找受害者,他们声称可以帮助受害者参与投资者投影,等电影上映后,投资者便可获得利息、分红等高额回报。媒体报道类似的打着电影集资的骗局太多,很多人搞不明白电影众筹融资怎么就成了非法集资骗局了呢?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众筹融资需经过一般为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程序和条件、期限、额度、募集对象进行。反过来说,没有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众筹融资,并承诺一定期限内以高收益回报的行为均为非法集资。而这些所谓的电影公司并非金融机构,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真实的用于宣传的电影当中去?投资者并无法得知。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下,投资理财还是要多选择有正规金融牌照的机构,毕竟专业化的风控、投资能力不是随便哪家公司都具备的。作为投资者也要多学习金融基础知识,树立正确的理财观,理性的判断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增强投资风险意识,避免掉入非法集资陷阱。(网评人: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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