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合法私有产权岂能被违法剥夺
重庆市忠县川扬航运公司唯一投资人韩太冲的绝望呐喊
实名投诉控告书
实名投诉人:韩太冲,男.,汉族,1942年9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忠州镇香山路20号5-2, 身份证号:51222319420904107X。
被投诉单位:重庆忠县人民政府、忠县人民法院、忠县人民检察院。
请求事项:相关部门各大新闻媒体及纪检监察委对被投诉单位办案人员实地走访核查,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核査事实真相,呼吁媒体向社会公众曝光评议。
投诉人韩太冲身份证件
重庆三峡移民韩太冲赔偿奇冤
——私营业主数千万资财不翼而飞谁分了羹?
重庆市忠县乌杨镇将军村年届七旬农民韩太冲曾经是当地上世纪八十年代一位赫赫有名的优秀企业家。忠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县工商联副主任等职令人目眩。
四十年前,韩太冲乘上改革开放东风,相继创办川杨航运公司货运船队、客船运输、货物码头、造船厂、榨菜厂、精麻厂、肥料厂、砖瓦厂和一所私立中学,承包果园和种养殖场,合计资产上千万元。
谁能想到就是这样一位意气风发的民营企业家被相关职能部门利用三峡工程拆迁赔偿合伙构陷沦落为捉衿见肘落魄无助的上访人。令老韩死不瞑目的梦魇过往肇始于以下几个利益利害攸关部门,他们是利益共同体,是同一辆战车的刀客。
13年维权的艰难与无奈 整理信访资料
忠县县政府越俎代庖与民争利
上世纪九十年代,因为三峡工程搬迁补偿潜在利益驱使,忠县县政府急不可耐赤膊上阵组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川扬航运公司关闭清算组以言代法伙同忠县移民局暗箱操作签订所谓的“《移民迁建销号合同》(忠移企(2002)19号)”。县政府不是具体业务职能部门为什么赤膊上阵越俎代庖“关闭清算”一个遵纪守法的民营企业?老韩提供的书证揭开了玄机:潜在补偿额度太大了,贪婪是任何人的本性,包括为人民服务的县政府也会铤而走险,佳肴美馔的唐僧肉太令人垂涎欲滴了!
老韩提供的书证显示:1993年,原四川忠县航务管理所和四川港口管理所对于忠县水运码头调查登记表载明“港子沟码头”淹没损失补偿为248.635万元,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关于忠县港口码头复建估算汇总表显示乌杨镇码头补偿金为915万元,动态1200余万元。
一个港子沟码头补偿金额将近248.635万元,遭到哄抢侵吞,这,只是民营企业家韩大冲众多家族企业的冰山一角。当地害红眼病食肉嗜血民营企业者县政府充其量只是一个配角,赤裸裸利用国家公器抢夺私财的主角大有人在。
个别政法败类执法枉法嗜血成性
前忠县优秀民营企业家韩大冲悲愤回忆:1989年11月第一次参与诉讼活动开始与忠县法院执行庭代国才庭长打交到起,到199年5月的10年中共涉7个案子,涉案标的共计约200余万元。
川扬航运公司当时有运输船队26艘580余吨位,客船忠县一艘、万县一艘。自修自用的客货运码头各一座,还有造船厂、榨菜厂、精干麻厂、肥料厂、砖瓦厂和一所私立中学,以及承包的果园和种养殖场,合计资产上千万元。
然而,这10年中由于原忠县法院执行庭的代国才庭长和原万县市中级法院滥用职权,违法扣押我的客货船只,强行低价处置,使我的客货运输船队化为乌有,违法处置生产锅炉和精干麻,致使上述五厂全部停产关闭,使我负债累累,我找他们理论,被忠县法院罗织罪名司法拘留15日。
从199年至今10年,我曾一次又一次的申诉、控告、再申诉、再控告,终于盼到,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大要案指挥中心2003年6月督促忠县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
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该院职侦局副局长王晓明所属的侦查队调查,在调查中发现忠县法院执行庭有三个小钱柜,这些钱的来浱及支出帐目,都由执行庭内勤李颖私自保管在家中,据检察院侦察员李名华说,当时将李颖代到住处取到保险柜拿到检察院,李颖说这些钱不光是韩太冲的还有很多人的被侵占,这些钱由法院分别按分配名目侵占爪分,侦查组查实形成材料上报古检察长,古批复后上报回复重庆高检,后古通知不要将材料上报高检,要求从新做一份假侦查材料上报韩太冲事实,把李颖放回法院,材料由县法院院长领回、就这样把一个重大贪污违法案件给包蔽了事,当时检察院与法院事实,我不服遂向社会媒体控告上访,后来新华社北京来人采访调查,重庆新华分社也来人一道采访,后因地方保护种种原因媒体被政府买通不了了之,这桩官官相互冤假错案就这样产生了,该队遭层层阻力而半途而废,草草收场。后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忠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上半年共同组成了联合调查组,进行了“闭门调查”,调查结束后,没有给我任何结果。
于是,我又在重庆市委巡视组到忠县巡视之机再次控告,市委遥视组将控告材料交忠县政法委查处。忠县政法委书记刘立忠批转忠县人民检察院调查,忠县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11月初仍指派王晓明所在的债查大队重新调查,侦查员张炳和,李明华,李兴明等人在王晓明副局长的带领下,找我谈话,了解情况并承诺一定要将案情查个水落石出。然而,两个星期后,我去忠县人民检察院问情况时,办果人员说:我们无法调阅法院的案卷,院领导叫暂停,王晓明副局长说:你要结果,就去找院里的分管领导副检察长莫剑,当我找到了副检察长莫剑字时,他说调查结果交给了政法委,我去县政法委问,县政法委说:检察院根本就没有交过什么调查报告,于是,我又去问莫副检察长,他却说:你要结果,你自己到法院要去。
我现将忠县人民法院代国才,李颖等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控告如下:法官伪造执行笔录、涂改档案、违法执行调解书、仅以执行忠县人民法院(1989)忠法经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为借口,就侵吞案款3.5万元,造成我经济损失20余万元1989年3月20日,我川扬公司因与忠县乌杨镇人民政府发生承包款纠纷,经忠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附件1(1989忠法经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由我公司偿付乌举(扬)镇人民政府12万元,我公司继续使用砖瓦二厂的土地,该调解书生效后我公司主动偿付了5.7万元(附件2忠县乌杨镇人民政府的执行中请书).但乌扬镇人民政府却不将砖瓦二厂的土地交给我合法使用。我公司于是就拒绝继续偿付剩下的63万元。我曾几次带着63万元去找时任乌扬镇党委书记的冉崇明与乌杨镇企业办主任黄昌华,会计秦世英,要求他们把砖瓦二厂的土地交给我合法使用,同时我也想把6.3万元交给他们,把事情了结了大家都少个事,但乌杨镇政府一直不同意,拒绝履行调解书的义务该调解书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应履行相应的义务。但忠县乌杨镇政府为了达到收了钱就毁约的目的,就没有再向我催要63万元的欠款,同时也不把砖瓦二厂的土地交给我合法使用,此事就此搁了下来,然而,在事隔八年之后,在代国才等人人“操作”下,1997年5月10日,忠县乌杨镇人民政府向忠县人民法院执行庭递交了执行申请书,要求我公司偿还欠款63万元及其利息69563万元,共计132563万元(附件2忠县人民法院随即强行查封了我公司的适航小客船“川扬3号”我公司当即请律师书面提出了执行异议:1、并不是我公司故意不偿付全部欠款,是因为乌杨镇政府不把砖瓦二厂的土地交给我合法使用,是他们违约在先,难道调解书载明的义务就只是老百姓履行,而人民的政府就不履行吗?乌杨镇人民政府不仅应履行调解书上载明的义务,还应赔偿因其不履行调解书的义务,而导致无法解决移民搬迁征用土地划拨等问题给我公司成的经济损失;2,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乌杨镇政府的中请执行早已过期,忠县人民法院是不应受理执行申请的,难道一个堂堂的专职执行法官,连这点起码的法律常识都没有吗?然两,代国才,李颖等人却公然蔑视法律,对我的强烈抗议不予理会我公司的“川扬3号”是一般价值25万元正在航行的小客船,主机为两台40马力的2135型内燃机(在忠县航务管理处有据可查,而代国才,李颖等人在得到好处后,就用“笔”将该船的主机“改”为2105型20马力的内燃机两台,并以17万元的低价变卖(附件3,[1997〕忠法执字第8号).对此,我强烈不满,于1997年12月分别向人大,法院中请要求返还“川扬3号”纠正错案。但都如石沉大海。忠县人民法院执行庭为了一已私利,将变卖“川扬3号”的17万元私自处理,至今已时隔8年,仍没有将17万元的去向给我一个明确的说法,后来,我才通过律师从忠县法院复印了几张发票,代国才、李颖对这17万元的开支是这样算的:1、交忠县价格事务所评估费200000元(附件4,收据一张)2,收执行费、活动费1.3万元(附件5收据一张)3、划给鸟杨镇企业办12万元(附件6,收款收据一张),并强行要求去执行庭领款的负责企业办工作的副镇长陈一满在收款收据的右上角签写“其余滞纳金作为给付法院执行活动费”(现陈一满仍可作证).请问:法院既然已收取了1.3万元的执行费,活动费,为什么还要信口雌黄收什么滞纳金?执行的标的只有63万元,该不该收13万元的执行费活动费?在这17万元中,就按代国才等人的算法那么还有3.5万元又到哪里去了?(17万元-12万元-13万元0.2万元=3.5万元)。
更为荒唐地是:该案的执行笔录和结案报告是拼凑嫁接和伪造形成的,从法院卷宗材料的时间看,结案报告在前,执行笔录在后.(附件7,结案报告,附件8,执行笔录).代国才、李颖等人为了达到私分我财产的目的,还无耻的伪造执行笔录(附件8).在这份笔录中,涂改。添加的痕迹到处可见,后面的签字根本不是我写的,整份笔录没有我盖的手印,我会将我的血开钱白白的送给腐败分子吗?我托律师多次要求法院对这份笔录中我的签名进行鉴定定,但法院做贼心虚,拒不通报。
代国才、李颖等人侵吞和造成我经济损失20余万元,代国才等人伙同重庆市万县市人民法院(现万州区人民法院)的几个法官,违法超标的执行,造成我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使我蒙受巨额损失。
1989年9月27日,我公司与忠县民政企业公司因联办船厂发生的债务纠纷案,经忠县人民法院调解(附件9,(1989)忠法经字第52号).调解书下达后,我公司及时按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了第一项,偿还了利润7784万元,在90年、91年规定的还款期限内也积极还款,1991年8月31日忠县人民法院执行庭代国才等人突然查封了我公司麻厂正在利用的,且价值26.8万元的四吨蒸汽锅炉一台,并强行运走,因该蒸汽锅炉是我公司麻厂的通常生产工具,由于被野蛮查封,使麻厂被迫停产其损失惨重。我多次要求法院返还锅炉用于生产,并保证该锅炉不转让,变卖,并提供了担保,但忠县法院对此不闻不问,反而伙同民政企业公司私自将锅炉以7万元的低价“卖”给了忠州镇纸厂,不但也不给我出隨時手续也不与我算帐,我无数次找忠县法院和忠县民欧企业公司要求对此事给我一个说法,但没有结果,于是我便拒绝继续向忠县民政企业公司还款,1992年8月18日,忠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代国才等人又查封了我公司“川扬302”船队(包括一艘拖轮三艘驳船价值160万元)(附件10忠县人民法院民事载定书附件11忠县人民法院查封令)这可是我的命根子呀,经我苦苦哀求,忠县法院才答应只查封所有权,仍交给我保管利用,暂时没有给我造成经济损失。
1989年1月7日,我与原万县市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借款纠纷案,经万县市人民法院(现万州区人民法院)调解(附件12万县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我公司欠万县市信合营业部借款本息合计2674847万元,随后,我公司就陆续偿还了借款6万元。
1992年10月21日,万县市人民法院执行庭派人到武汉青山港码头强行扣押我公司正在青山港码头卸矿石的“川扬302船队(附件13,万县市人民法院扣押命令)且不说该强制执行早已超过执行期限。就在扣押时,我公司随船队人员出示了忠县法院的查封令并明确说明不能重复扣押,当时在场的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也认为不应违法重复押该船队,并表示不予协助执行,但万县市人民法院的执行员中贵,谢合安依然造法将“川扬302号”船队强行扣押,在强行和押时,野蛮地将随船人员赶下船,并且不让带走生活用品,对船队附属物品不进行清点,造成我经济损失30余万元(附件14.万县市人民法院查封财产清单),我公司的随船人员是在请求青山港港监的号助下,才回到了家中,当时我公司随船队人员要求在万县市人民法院执行员的控制和监督下将船开回万县码头,但他们坚决不相贊同,他们坚持用其它拖船将船队,拖了一个多月才拖回了万县港,“川扬302”船队又在万县港停塞了一个多月,由于保管不善,船队上的大部份附属物品失窃,船只也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好端端的一个适航船队最后以96万元的低价“卖”给了黔江煤炭运销公司。
在万县市人民法院非法扣押我“川扬302船队期间,我四处奔走,多方申诉,要求解除非法扣押,199年11月21日,原万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现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才裁定撤销万县市人民法院的扣押令(附件15,四川省万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并认定其扣抨行为的违法性,但仍没有把该船队交给我继续利用,而是“移交”由忠县人民法院拍卖。“川扬302”号船队被忠县人民法院以96万元的低价“变卖”后,划给了万县市人民法院25万元。 1993年1月11日,万县市人民法院裁定(附件16,万县市法院民事裁定书)25万元,剧除实际开支和执行费用后,其余归还借款本息余欠本息中止执行,而实际上我公司当时只欠万县市信合营业部20.74848万元,剩余的4万余元是怎样瓜分的?我怎么会欠万县市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钱?至今万县市人民法院没有给我一个说法。既然万县市人民法院执行庭扣押我的船队是非法的,那么由此给我公司造成的13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由谁负贵?不行能由我为万县市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负责吧?忠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在取得了变卖“川扬302°号船队的71元后,至今不下载定,也不与我算帐。后来几经周折,执行庭才将几张发票转到了我手中。从执行庭转交给我的单据看代国才,李颖等人是如此瓜分这71万元的:1,划给忠县民政企业公司66.17238万元(附件17,收款凭证1张).其中还本金49.584万元,利息25.58838万元,然在我与忠县民政会业公司债务纠纷的调解书中(附件9)第二条中明确说明了,先还本金,后还利息。
忠县人民法院执行庭这样做,明显是与忠县民政企业公司中串通一气,侵吞我的财产,交万县市人民注院协调费250元(附件18,万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收据一张法院既然已收取了执行费,为何又要收协调费 3,忠县疾葬管理所领忠县民政企业公司的租车费6400元(附件19,领款领据一张),忠县民政企业公司租车为何要我付款,我不知代国才等人是从何处找到法律依据的?4、忠县民政局干部张义枢、忠县农行职工刘学万的出差报销单(附件20,领款领据一张),在报销单上出差人是两人,时间是11月2日至12月17日,而报销天数却为237天, 在代国才等人的操纵下,猪脑子都可以想到的一个月最多31天,就变成了一个月一百多天,真是天大的笑话,简直想钱想疯了,这两个人并非是我请他们去万县的甚至连他们是否去过万县我都不清楚,凭什么我又要支付这笔冤枉钱?
万县市长江港航监督局收川扬302号船队看护费停船费(附件21,重庆市统一收据一张金额3910元),既然万县市人民法院扣押川扬302号船队至万县码头是违法的,那么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理应由万县市人民法院负责,6,忠县人民去院于94年3月31日追收我执行费1000元(附件22,执行费收据一张),92年12月份就将变卖川扬302号船队的71万元划到了执行庭,为何在94年3月又找我收执行费1000元;
忠县人民法院收执行费5000元(附件23).就按代国才,李颖等人如此瓜分,还有28730万元(71万元减去上述7项合计的余款项)又到哪里去了?难道他们连造假都懒得造了吗?不该我支付的费用,为何不退给我?人民的法庭为何不按法律规定办事
最为严重的是代国才、李颖等人打击报复我,于1995年9月28日,非法查封我的全部财产(附件24,忠县人民法院裁定书附件25,忠县人民法院查封令).并将财会室的保险柜查封,设去现金5600多元,至今下落不明。
由于代国才、李颖等人违法在95年查封我的全部财产,致使我的企业全面破产违法制作调解书,超标执行1999年4月6日,我与忠县工商业联合会借款纠份案,经忠县人民法院调解(附件26,忠县人民法院调解书附件27,借款合同书),由我偿还忠县工商联借款3647万元,而我在1998年10月26日就已经向忠县工商联偿还了借款16万元(附件28收款收据一张)在法院调解时我只欠忠县工商联20.47万元,由于调解时我不在家,是我儿子去的,他又不了解这一情况,我出差回到忠县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刻向法院要求更改调解书的金额,然而忠县人民法院却拒绝,2001年8月忠县人民法院强行从我在忠县农行的帐上划去10万元给忠县工商联,2002年下半年又从我公破产清算组划去48万元给忠县工商联,至今没有和我算帐,也没有给我出过一分钱的单据,我虽然无数次地找他们,但他们却不理我,对查封的财产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财产下落不明,给我造成经济损失26.9万元,强行变卖我的财产,且不将变卖所得支付给债权人。
1989年2月23日,我与忠县农行鸟杨营业所借款纠纷案经忠县人民法院调解(附件29,忠县人民法院调解书),我向乌营业所偿还借款本息合计17.1239万元,在调解期间忠县人民法院查封查了我储存在重庆市长江麻纺厂的精干麻15吨(附件30忠县人民法院裁定书,附件31,重庆市长江麻纺织厂出具的收条).事隔两个多月后,忠县鸟杨法庭的工作人员忽然告诉我他们查封的精干麻全部不知去向,我当即要求法院追查其下落,两忠县法院不但不追查,反而强行变卖了我公司四号机驳船艘(价值7.6万元)和烧碱、硫酸、原麻等价值4万余元的财产,至今为止,我不清楚他们将我的上述财产变卖了多少钱,而乌杨营业所在1998年向法院提供的执行数据我还欠本息合计41.745771万元,这说明,对15吨精干麻的灭失,也由我承担责任。
2002年下平年,忠县人民法院从我公司关闭清算组中划去了40余万元给忠县农业银行乌杨营业所,本来我只欠鸟杨营业所17万余元,而忠县人民法院前后执行了我80余万元。
忠县农业银行乌杨营业所,贪污货款8万元1991年上半年,居住忠县乌杨镇街上的杜香亨向我公司购买了一艘价值13.6万元的(塘土2号)货机驳机动船。杜香亨当时只付了56万元的现金,其余的8万元,杜香亨向乌杨营业所贷款8万元付我的购船款,乌杨管业所随即将8万元转帐作为我向乌杨营业所的还款,然而至今,乌杨营业不承认我还了8万元的借款,而杜香亨也有证据证明他已还清贷款8万元对此事乌杨营业所应有帐可查。
代国才、李颖等人在执行忠县人民法院[199]忠经初字184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贪污案款1.6万元在我担保开县蒲江钢铁厂忠县分厂向忠县农业银行贷款15万元一案中(附件32,忠县人民法院调解书).由于蒲江钢铁厂忠县分厂无力还债,1997年9月19日,忠县人民法院执行庭扣押了我的债务人杨昌平的“大溪号”客船(附件3,协助执行通知书,附件34,扣押令),因杨昌平在向我公司购买“大溪号”时还欠购船款59万元,比如杨昌平的“大溪号”客船停运,那么损失惨重,所以,代国才、李颖等人抓住杨昌平这一心理先后强行要杨昌平向他们交了97万元,这明显是违返法律规定的,为何要规标的执行?从代国才,李颖等人瓜分这9.7万元可以看出他们绳标的执行原因。
1,划乌杨管业所5万元(附件3收款收据一张),2.在同一天(98年4月3日)重复收受理费中诉费1.1万元(附件36,诉讼费用收据2张).3.在同一天(1998年4月3日)巧立名目又收执行活动费6000元(附件37收款收据一张),4,又强行收杨昌平现金3万元,并注明又含执行活动费,(附件38,专用收据一张)但只划给了忠县农行2万元(附件39,领条一张)在代国才,李颖“强行”收取的9.7万元中,只划给了忠县农行7万元,那么剩下的2.7万元又到何处?既然已经向法院交了1.1万元的费用,为何还要多收16万元?难道忠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就是如此“执法”的吗?
代国才、李颖等人打击报复我,长期拒绝执行生效判决。
执行终结后,也不将执行款项交付给我我与何福元欠款纠纷案,经忠县人民法院调解(附件40患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何福元应偿还我欠款1.054万元该调解书生效后,由于何福元迟迟不偿还欠款,我便向忠县人民法院执行庭申请执行。他们先是拒绝、推诿,到后来音讯全无,我通过多方打听,才清楚该案已“执行终结”(有据在忠县法院可查).但为何至今不把执行回来的款项交给我?县人民法院法官代国才、李颖等人的罪行说不完、数不清、由于忠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原庭长代国才,法官李颖等人利欲熏心,公然践踏法律,把我一个资产超千万元的私营企业搞垮整死了,把我一个遵纪守法的民营企业家迫害成为一个四处漂泊的上访人。
千万补偿金杳无踪迹忠县移民局渎职不作为还是吃肉又分羹?
从2002年至今16年来,辛苦创业财产不明流失,迟迟拿不上国家补偿难道只是有关部门行政不作为和理解政策偏差吗?导致今天这个恶果,忠县移民局作为业务职能部门难辞其咎。
2014年,投诉人将忠县移民局诉讼至忠县法院,直至重庆中院,历时400天,法律文书在各级法院游走了一圈,韩太冲,这个落魄的前优秀民营企业家还是没有如愿以偿。
诉人已近耄耋,有生之年,能否伸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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