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合法私有产权岂能被违法剥夺
重庆市忠县川扬航运公司唯一投资人韩太冲的绝望呐喊
实名投诉控告书
实名投诉人:韩太冲,男.,汉族,1942年9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忠州镇香山路20号5-2, 身份证号:51222319420904107X。
被投诉单位:重庆忠县人民政府、忠县人民法院、忠县人民检察院。
请求事项:相关部门各大新闻媒体及纪检监察委对被投诉单位办案人员实地走访核查,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核査事实真相,呼吁媒体向社会公众曝光评议。
投诉人韩太冲身份证件
重庆三峡移民韩太冲赔偿奇冤
——私营业主数千万资财不翼而飞谁分了羹?
重庆市忠县乌杨镇将军村年届七旬农民韩太冲曾经是当地上世纪八十年代一位赫赫有名的优秀企业家。忠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县工商联副主任等职令人目眩。
四十年前,韩太冲乘上改革开放东风,相继创办川杨航运公司货运船队、客船运输、货物码头、造船厂、榨菜厂、精麻厂、肥料厂、砖瓦厂和一所私立中学,承包果园和种养殖场,合计资产上千万元。
谁能想到就是这样一位意气风发的民营企业家被相关职能部门利用三峡工程拆迁赔偿合伙构陷沦落为捉衿见肘落魄无助的上访人。令老韩死不瞑目的梦魇过往肇始于以下几个利益利害攸关部门,他们是利益共同体,是同一辆战车的刀客。
13年维权的艰难与无奈 整理信访资料
忠县县政府越俎代庖与民争利
上世纪九十年代,因为三峡工程搬迁补偿潜在利益驱使,忠县县政府急不可耐赤膊上阵组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川扬航运公司关闭清算组以言代法伙同忠县移民局暗箱操作签订所谓的“<<移民迁建销号合同>>(忠移企(2002)19号)”。县政府不是具体业务职能部门为什么赤膊上阵越俎代庖“关闭清算”一个遵纪守法的民营企业?老韩提供的书证揭开了玄机:潜在补偿额度太大了,贪婪是任何人的本性,包括为人民服务的县政府也会铤而走险,佳肴美馔的唐僧肉太令人垂涎欲滴了!
老韩提供的书证显示:1993年,原四川忠县航务管理所和四川港口管理所对于忠县水运码头调查登记表载明“港子沟码头”淹没损失补偿为248.635万元,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关于忠县港口码头复建估算汇总表显示乌杨镇码头补偿金为915万元,动态1200余万元。
一个港子沟码头补偿金额将近248.635万元,遭到哄抢侵吞,这,只是民营企业家韩大冲众多家族企业的冰山一角。当地害红眼病食肉嗜血民营企业者县政府充其量只是一个配角,赤裸裸利用国家公器抢夺私财的主角大有人在。
个别政法败类执法枉法嗜血成性
前忠县优秀民营企业家韩大冲悲愤回忆:1989年11月第一次参与诉讼活动开始与忠县法院执行庭代国才庭长打交到起,到199年5月的10年中共涉7个案子,涉案标的共计约200余万元。
川扬航运公司当时有运输船队26艘580余吨位,客船忠县一艘、万县一艘。自修自用的客货运码头各一座,还有造船厂、榨菜厂、精干麻厂、肥料厂、砖瓦厂和一所私立中学,以及承包的果园和种养殖场,合计资产上千万元。
然而,这10年中由于原忠县法院执行庭的代国才庭长和原万县市中级法院滥用职权,违法扣押我的客货船只,强行低价处置,使我的客货运输船队化为乌有,违法处置生产锅炉和精干麻,致使上述五厂全部停产关闭,使我负债累累,我找他们理论,被忠县法院罗织罪名司法拘留15日。
从199年至今10年,我曾一次又一次的申诉、控告、再申诉、再控告,终于盼到,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大要案指挥中心2003年6月督促忠县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
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该院职侦局副局长王晓明所属的侦查队调查,在调查中发现忠县法院执行庭有三个小钱柜,这些钱的来浱及支出帐目,都由执行庭内勤李颖私自保管在家中,据检察院侦察员李名华说,当时将李颖代到住处取到保险柜拿到检察院,李颖说这些钱不光是韩太冲的还有很多人的被侵占,这些钱由法院分别按分配名目侵占爪分,侦查组查实形成材料上报古检察长,古批复后上报回复重庆高检,后古通知不要将材料上报高检,要求从新做一份假侦查材料上报韩太冲事实,把李颖放回法院,材料由县法院院长领回、就这样把一个重大贪WU违法案件给包蔽了事,当时检察院与法院事实,我不服遂向社会媒体控告上访,后来新华社北京来人采访调查,重庆新华分社也来人一道采访,后因地方保护种种原因媒体被政府买通不了了之,这桩官官相互冤假错案就这样产生了,该队遭层层阻力而半途而废,草草收场。后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忠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上半年共同组成了联合调查组,进行了“闭门调查”,调查结束后,没有给我任何结果。
于是,我又在重庆市委巡视组到忠县巡视之机再次控告,市委遥视组将控告材料交忠县政法委查处。忠县政法委书记刘立忠批转忠县人民检察院调查,忠县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11月初仍指派王晓明所在的债查大队重新调查,侦查员张炳和,李明华,李兴明等人在王晓明副局长的带领下,找我谈话,了解情况并承诺一定要将案情查个水落石出。然而,两个星期后,我去忠县人民检察院问情况时,办果人员说:我们无法调阅法院的案卷,院领导叫暂停,王晓明副局长说:你要结果,就去找院里的分管领导副检察长莫剑,当我找到了副检察长莫剑字时,他说调查结果交给了政法委,我去县政法委问,县政法委说:检察院根本就没有交过什么调查报告,于是,我又去问莫副检察长,他却说:你要结果,你自己到法院要去。
我现将忠县人民法院代国才,李颖等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控告如下:法官伪造执行笔录、涂改档案、违法执行调解书、仅以执行忠县人民法院(1989)忠法经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为借口,就侵吞案款3.5万元,造成我经济损失20余万元1989年3月20日,我川扬公司因与忠县乌杨镇人民政府发生承包款纠纷,经忠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附件1(1989忠法经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由我公司偿付乌举(扬)镇人民政府12万元,我公司继续使用砖瓦二厂的土地,该调解书生效后我公司主动偿付了5.7万元(附件2忠县乌杨镇人民政府的执行中请书).但乌扬镇人民政府却不将砖瓦二厂的土地交给我合法使用。我公司于是就拒绝继续偿付剩下的63万元。我曾几次带着63万元去找时任乌扬镇党委书记的冉崇明与乌杨镇企业办主任黄昌华,会计秦世英,要求他们把砖瓦二厂的土地交给我合法使用,同时我也想把6.3万元交给他们,把事情了结了大家都少个事,但乌杨镇政府一直不同意,拒绝履行调解书的义务该调解书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应履行相应的义务。但忠县乌杨镇政府为了达到收了钱就毁约的目的,就没有再向我催要63万元的欠款,同时也不把砖瓦二厂的土地交给我合法使用,此事就此搁了下来,然而,在事隔八年之后,在代国才等人“操作”下,1997年5月10日,忠县乌杨镇人民政府向忠县人民法院执行庭递交了执行申请书,要求我公司偿还欠款63万元及其利息69563万元,共计132563万元(附件2忠县人民法院随即强行查封了我公司的适航小客船“川扬3号”我公司当即请律师书面提出了执行异议:1、并不是我公司故意不偿付全部欠款,是因为乌杨镇政府不把砖瓦二厂的土地交给我合法使用,是他们违约在先,难道调解书载明的义务就只是老百姓履行,而人民的政府就不履行吗?乌杨镇人民政府不仅应履行调解书上载明的义务,还应赔偿因其不履行调解书的义务,而导致无法解决移民搬迁征用土地划拨等问题给我公司成的经济损失;2,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乌杨镇政府的中请执行早已过期,忠县人民法院是不应受理执行申请的,难道一个堂堂的专职执行法官,连这点起码的法律常识都没有吗?然两,代国才,李颖等人却公然蔑视法律,对我的强烈抗议不予理会我公司的“川扬3号”是一般价值25万元正在航行的小客船,主机为两台40马力的2135型内燃机(在忠县航务管理处有据可查,而代国才,李颖等人在得到好处后,就用“笔”将该船的主机“改”为2105型20马力的内燃机两台,并以17万元的低价变卖(附件3,[1997〕忠法执字第8号).对此,我强烈不满,于1997年12月分别向人大,法院中请要求返还“川扬3号”纠正错案。但都如石沉大海。忠县人民法院执行庭为了一已私利,将变卖“川扬3号”的17万元私自处理,至今已时隔8年,仍没有将17万元的去向给我一个明确的说法,后来,我才通过律师从忠县法院复印了几张发 PIAO,代国才、李颖对这17万元的开支是这样算的:1、交忠县价格事务所评估费200000元(附件4,收据一张)2,收执行费、活动费1.3万元(附件5收据一张)3、划给鸟杨镇企业办12万元(附件6,收款收据一张),并强行要求去执行庭领款的负责企业办工作的副镇长陈一满在收款收据的右上角签写“其余滞纳金作为给付法院执行活动费”(现陈一满仍可作证).请问:法院既然已收取了1.3万元的执行费,活动费,为什么还要信口雌黄收什么滞纳金?执行的标的只有63万元,该不该收13万元的执行费活动费?在这17万元中,就按代国才等人的算法那么还有3.5万元又到哪里去了?(17万元-12万元-13万元0.2万元=3.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