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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楚雄民企股权转让遭遇“空手套” 法院调解被质疑(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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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14 18:5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商报/中国商网8月13日电(本报记者 庞贵唐) 近日,云南东和大酒 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和大酒 店)向媒体反映称:东和大酒 店于2016年初与自然人张超签订酒 店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签署后,张超在未支付分文股权转让款的情况下取得酒 店法定代表人资格后,利用法定代表人身份私刻酒 店公 章和财务专用章各一枚,并与第三方企业合谋虚构东和大酒 店总装修工程款1600余万元,并最终在法 院“莫名其妙的”调解下导致酒 店账户被查封。同时,张超还私下从酒 店拉走313件价值70多万元的澳大利亚红酒,并和继父何立明和母亲苏小风等共在酒 店记账消费28万余元。据了解,何立明现任职楚雄市中 级 人 民 法 院执行局副局长。

  股权转让遭遇“空手套”

  “幕后操盘者”身份不简单

  东和大酒 店位于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原名“煌城苑宾馆”,2006年修建时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停工,形成烂尾楼。2011年5月,由云南双柏妥甸酱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妥甸酱油公司)以1180万元收购,后投资6000多万元、经过21个月的施工建设后投入使用,并改名为“东和大酒 店”。

  2016年1月1日,甲方(转让方)妥甸酱油公司、乙方(受让方)张超、丙方(标的公司)东和大酒 店经协商,达成股权转让协议:乙方愿意作价人民币6000万元(不合税)受让甲方持有的丙方100%股权。股权转让的期限、方式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甲方将丙方49%的服权转让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同时将丙方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壹千万元;180日内支付第二笔股权转让款肆千万元;360日支付第三笔股权转让款人民币壹千万元;自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项之日起10日内,甲方将剩余的丙方51%的股权转让并办理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并且甲方应向乙方全部转移丙方有关资 料、合同、证照、公 章。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东和大酒 店向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股权转让交割证明。2016年1月4日,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东和大酒 店发出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超。

  但是,随着这份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东和大酒 店开始陷入了被“套路”的债务危机和无尽的法律诉讼中。

  妥甸酱油公司大股东董某和称,东和大酒 店当时为何要与1991年出生,年仅25岁的张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其实这背后还有不为人知的隐情。

  董某和讲述,2011年12月25日,他和昆明五华公证处于某坤、玉溪工信委主任李某军、商人李某行、时任云南高速管理支队陈某等人到楚雄彝族自治州中 级 人 民 法 院(以下简称:楚雄中院)执行局副局长何立明位于禄丰县罗茨镇的家里吃饭,其间认识了何立明和其妻子苏小凤、大舅子苏小龙。后期,曾多次在楚雄开发区彝人古镇景区苏小凤、苏小龙开茶花酒 店喝茶,何立明、苏小凤表达他们有经营酒 店的经验,想要收购东和大酒 店。为了证明自己有一定的经济实力,2015年12月,在一信用社方姓主任陪同下,我、何立明、苏小凤等人驾车到楚雄永仁县,苏小凤称自己在这有一个钢架厂,专门生产高压输电装备。

  “因为何立明和苏小风是夫妻,何立明在法 院上班,苏小凤又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在他们的要求下,我同意将酒 店转让给他们。在股权协议签署时,何立明表示张超是我儿子,协议以他的名义签比较合适,让我放心”董某和说。“在昆明市的一家律师事务所,我和张超签订了酒 店股权转让协议,但是张超却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未付一分钱的股权转让款,但是却代表酒 店联合第三方企业骗取酒 店900多万元的财产,导致酒 店帐号被查封,自此酒 店就陷入了万劫不复的深渊。”

  因张超在取得东和大酒 店法定代表人后,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2016年8月3日,东和大酒 店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张超债务债权问题实际存在,并未向东和大酒 店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款,继续担任法人及执行董事完全可能给酒 店及股东带来重大损失,同意免去其法人代表和执行董事职务,并停发工资,即日起执行。张超不得再以东和大酒 店法人及股东名义对内对外从事任何往来和经济事项,其在内在外所发生的一切事务均由个人承担”。

  负责代表东和大酒 店沟通此事的负责人唐某告诉记者,“在这期间,酒 店多次要求张超配合变更法定代表人,但是张超一直不配合,答复说何立明一直在下乡扶贫,得等他回来商量后再说”。

  据了解,何立明为楚雄中 级 人 民 法 院执行局副局长。

  记者试图电话联系何立明、苏小凤、张超进行求证,由于何立明和张超的电话记者多次拨打后一直未能接听,苏小凤则以一句“我凭什么告诉你”拒绝就此事做出回应。


        
        

  东和大酒 店出具的消费证据

  此外,酒 店财务数据显示,截止2017年3月22日,张超已经从酒 店拉走了总价值70多万元的红酒313件和其母亲苏小凤、何立明等人记账消费28万元。

  蹊跷的诉讼案件

  “法人”私刻公 章

  据了解,2017年9月29日,妥甸酱油公司和东和大酒 店向双柏县人民法 院(下称:双柏县法 院)就张超未履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解除三方《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法人等工商变更登记,并向张超索赔违约金180万元。双柏县法 院于2017年10月23日受理。2017年11月1日,张超向双柏县法 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双柏县法 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2017)云2322民初47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张超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张超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12月14日,楚雄中院作出(2017)云23民辖终1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张超认为本案应以涉案标的确定级别管辖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给予驳回。

  2018年6月15日,双柏县法 院作出(2017)云2322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三方于2016年1月4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予以解除;张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登记在其名下的49%的股权转还给妥甸酱油公司,并办理法人变更登记。

  然而就在一切法律程序看似正常执行推进过程中,随着东和大酒 店2018年7月8日收到楚雄中院执行局关于“东和大酒 店与云南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源公司)通过楚雄中院采取调解的方式达成东和大酒 店装修还款调解书,需再向康源公司支付850万元的装修工程款和违约金” 的执行通知书。让这一切变得更错综复杂起来。

  根据材料显示:2011年12月11日,东和大酒 店和康源公司签订《东和大酒 店室内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康源公司授权沈延猛为项目负责人,合同总包干价为800万元,约定按五星级标准装修。2011年12月20日,沈延猛与张杰签订《工程合作协议》,将工程项目全部转由张杰施工,由张杰承担工程施工所发生的劳务、材料、机械、试验、缺陷修补、保险费用和税金,以及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沈延猛收取工程总造价的25%的管理费用。

  对此,东和大酒 店现在的负责人张某表示,实际上是沈延猛借用康源公司资质承包的酒 店装修工程,但接手后马上转手实际施工人张杰、谢光华。后期因为沈延猛抽取25%管理费和开小额贷款公司破产跑路,导致张杰、谢光华资金短缺,造成酒 店装修连三星级标准都没未达到。2015年12月 28日,东和大酒 店与张杰、谢光华签订东和大酒 店装修补充合同,额外补偿张杰、谢光华200万元,由二人对酒 店做相应的修整。2016年3月16日,张杰、谢光华出具《关于东和大酒 店装饰工程情况说明》,经与沈延猛与董某和协商合同总价为800万元。工程开工后室内装修的材料采购及劳务承包、绿化工程的材料采购及劳务承包均由张杰和谢光华负责,工程实际总造价为915万元,含材料款486万元、人工费364万元、管理费及措施费65万元。

        

  “实际上前后酒 店共支付了1200万元的酒 店装修工程款,比合同多出400多万元,还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五星级标准。原本以为此事已经结束,没想到收到了楚雄中院的执行通知书。”张某说。

  经过东和大酒 店委托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酒 店装修工程进行造价评估,2018年9月15日,《东和大酒 店装修工程造价报告》显示,经鉴定酒 店装饰工程整体造价仅为580多万元。

  此外,张超在被股东会取消法定代表人资格后,又于2017年11月24日用私刻的酒 店公 章向工商管理局以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进行了申请补办。”

        

  2019年1月2日,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2017年11月24日张超担任东和大酒 店法定代表人期间,私自持东和大酒 店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 章遗失登报声明作废,重新补办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本。2018年10月22日,张超私自办理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本已交回市场监管局,情况属实。

  2018年10月1日,东和大酒 店委托云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对酒 店的两枚公 章进行鉴定。10月17日,云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送检的2017年11月21日《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上“云南东和大酒 店投资公司5301119904072033”印文与双柏县公安局提供的2012年4月11日《印章刻制登记表》上“云南东和大酒 店投资有限公司”样本印文和云南东和大酒 店投资有限公司提交其在用的实物印章同名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根据2016年1月1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前债权债务关系由妥甸酱油公司承担,张超并无权参与2011年前酒 店签署的装修合同问题”,酒 店负责人张某表示,东和大酒 店在发现存在私刻的公 章后,于2017年12月1日,向妥甸派出所报案张超伪造公司印章,但公安机关并未立案,未给予任何书面答复、也未对伪造公 章予以收缴。

  “自从张超背着公司私刻了公 章和补办了营业执照正副本后,就开始和康源公司伪造了拖欠装修工程款的合同”,张某说,“从时间上看,他们伪造的合同比实际完工,晚了一年时间,那时都已经开业了。”

  2018年4月4日,康源公司向楚雄中院起诉东和大酒 店拖欠装修工程款,东和大酒 店委托云南西翥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如伟特别授权代 理了此案。2018年6月6日,楚雄中院作出(2018)云23民初25号民事调解书,东和大酒 店向康源公司支付工程款和违约金850万元。

  “直到调解书送到东和大酒 店,酒 店方才知道张超私自代表酒 店和康源公司调解了一个根本就不存在装修欠款纠纷”,张某如实说。

  东和大酒 店代 理律师武律师在一次和陈如伟的聊天中了解到,陈如伟代 理上述案件属于律所主任安排,他自己也不知道该案的具体情况,只是安排其代表东和大酒 店在案件调解中确认签字,有问题找律所主任。

  当记者向陈如伟询问其代 理调解此案的具体情况时,他表示:“张超代表东和大酒 店给我出的委托,属于正常委托,这个案子经过了多少次,反反复复的,(我)不会给无关的人透露信息”,随即挂断了电话。

  记者也试图联系康源公司负责人沈延猛进行求证其起诉东和大酒 店的真正原因,多次拨打其电话,但始终没有接听。

  酒 店账户被封经营困难

  楚雄中院拒绝回应,调解程序是否合规

  酒 店大股东董某和告诉记者,“酒 店从来都没有委托陈如伟律师代 理任何案子,楚雄中院明知酒 店存在法定代表人争议,为何不进行调查取证,而是直接作出调解?另外法 院送达和接收调解书上是一个叫李晓刚的人签的字,而事实上酒 店根本没有这个员工。”

  东和大酒 店代 理律师武律师在查阅该案卷宗后证实“楚雄中院存在违规办案,程序有问题”,他认为“第一,很明显张超存在恶意行为,张超背着公司(东和大酒 店)和康源公司调解,伪造了假的委托手续给法 院,委托手续出现了不同的两枚酒 店的公 章,一个是有编码的,一个是没编码的,这个是很明显的伪造公 章,存在严重的伪造公 章的违法犯罪行为,法 院作为专业的法律机构,连这个东西都没有识别出来?第二,康源公司要到法 院起诉酒 店,法 院要按照规定,(楚雄)中院要把相关的传票、诉状等要送达东和大酒 店,但是我们查阅卷宗时,发现法 院是把这个案子的卷宗送给了一个叫李晓刚的人,有李晓刚的签字,但奇怪的是,这个卷宗里没有任何有关(东和大酒 店)公司给李晓刚的授权材料,甚至连李晓刚的身 份 证复印件、电话都没有,现在法 院都不知道李晓刚是谁,大家都不知道李晓刚是谁,他就把材料领走了。这就是很明显的程序违法,法 院都不知道这个人能不能代表东和大酒 店,你就把材料给他,这个就是违法的。”

  “酒 店所有发生的事都和何立明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莫名其妙的调解书是怎么发生的,我们酒 店自己都不知道咋回事,居然还用的是假公 章伪造的合同,一个国 家的中 级 人 民 法 院难道在审理案子的过程中,就不辨别真伪?”董某和质疑道。

  此外,东和大酒 店先后于2018年7月14日以张超、沈延猛、康源公司等涉嫌虚假诉讼罪,2018年10月13日以张超涉嫌职务侵占罪、2018年11月15日以张超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向双柏县公安局报案,但公安机关以张超为法定代表人为由,均未立案调查。

  “现在酒 店的帐户还被法 院查封中,850万的调解款中已经被执行了350多万元。原本只有800万元的装修款,现在却因为虚假诉讼的原因,酒 店总共要支出2000多万元装修款。自2019年11月份,酒 店员工的社保已经全部停交,员工人数也从原来的58人裁员到40多人,酒 店正常的开支运转只能从大股东处进行拆借,不然酒 店就只能倒闭了。”东和大酒 店负责人张某无奈的说。

  那么,楚雄中院在审理此案时,到底有没有严格的按照相关规定办案?相关公职人员是否存在干扰案件审理的情况?此案是否真如投诉企业所说的那样,案件调解存在着程序违法行为,记者试图向楚雄中院求证。但截止发稿,楚雄中院一直未予答复。本报也将持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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