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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立统一:主客一体遭遇二律背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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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8 11:5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苏小草sxc 于 2017-4-8 12:33 编辑

对立统一:主客一体遭遇二律背反
                文\苏小草


当我们坚守平等自由道德原则的道德约定时,其道德基座上绽露的只可能是美德,而且不断地长生出美德;当我们坚守等级伦理道德原则的道德约定时,其道德光环下遮蔽的只可能是丑恶,而且不断地制造出丑恶。任何脱离平等自由道德观的道德认定都是不道德的,本质上说,它只是一种骗术。

主客一体句式是指,相对的语言主体与语言客体之间存在相同行为指向的语义载体。这种句式不蕴涵某种确定的价值判断,其语言主体和语言客体的行为结果只受某种道德观支配,不受其行为模式支配。换句话说,这种情况下,有怎样的道德观就有怎样的行为结果,而这种行为结果与语言主体和语言客体的行为模式无关。二律背反句式是指,相对的语言主体与语言客体之间存在相互悖反行为指向的语义载体。这种句式蕴涵某种确定的价值判断,其语言主体和语言客体的行为结果不仅受其道德观支配,而且受其行为模式支配。换句话说,这种情况下,有怎样的道德观就有怎样的行为模式,有怎样的行为模式就有怎样的行为结果。具体地讲,与语言客体的道德观和行为模式相悖反,这种确定的价值判断是由语言主体的道德观确认及其行为模式实施的。简而言之,主客一体句式再现的是一种行为模式,一种统一行动的行为模式;二律背反句式再现的是一种思维方式,一种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前者的语义载体不具备某种确定的价值判断,后者的语义载体具备某种确定的价值判断。

事实上,人类的行为模式往往受制于思维方式,思维方式往往主导行为模式。主客一体的行为模式和二律背反的思维方式均不可能独立存在,实践中,倘若它们同时存在,只可能是交相辉映、互为一体的。那么,当主客一体的行为模式遭遇二律背反的思维方式时,它们会碰撞出怎样的火花和产生什么样的结果呢?我们可以探讨一下这个有趣的问题。


其一,主客一体行为模式寻求的统一行动

由于主客一体语言主体和语言客体的行为结果不具备某种确定的价值判断,一般来说,这种语义载体只是一种日常性用语,不属于哲理性警句。它只是人类适应群体性生活的一种规范性要求,至于‘比好不学坏’还是‘比坏不学好’是由语言主体和语言客体的某种道德观决定的,不是主客一体的行为模式决定的。也即是说,主客一体的语义载体当具有六神无主、随遇而安的属性,一旦被某种道德观驱使和召唤,其行为模式的行为结果就具备了某种确定的价值判断。

比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和‘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这两句话同是主客一体的语义载体,‘欲’与‘不欲’之间,前一句话是后一句话的悖反。显而易见,这两句话均不蕴涵某种确定的价值判断,否则的话,前一句是绝对真理,后一句就是绝对假理,反之亦然,两者不可能同时共存。那么,它们能同时共存表明,其行为模式的行为结果只受某种道德观支配,不受这种行为模式支配。或者说,倘若其语言主体和语言客体的道德观是正义和普世的,其行为模式的行为结果就是正义和普世的,相反则是邪恶和非普世的。通俗地讲,‘义人’可以用主客一体的语义载体寻求合作以守诚行善,比好不学坏;‘强盗’也可以用主客一体的语义载体寻求合伙以欺诈抢劫,比坏不学好,两种情况均有可能发生。至于其行为模式的行为结果‘守诚行善’或‘欺诈抢劫’是受‘义人’或‘强盗’的道德观支配的,与这种主客一体的行为模式‘合作’或‘合伙’无关。

因此,主客一体的行为模式是一种寻求统一行动的行为模式,行动之前,确立某种道德观以弥补某种价值缺位是必须和当然的。当行为主体坚守平等自由的道德观时,这种行动的行为结果一定是正义和普世的;当行为主体坚守等级伦理的道德观时,这种行动的行为结果一定是邪恶和非普世的。主客一体的统一行动是无罪的,有罪的是坚守邪恶的道德观。


其二,二律背反思维方式要求的二元对立

由于二律背反的语义载体具备某种确定的价值判断,这种确定的价值判断只与语言主体的道德观和行为模式相关,与语言客体的道德观和行为模式相悖反,毫无疑问,这种语义载体具有强烈的道德认定性和行为模式规定性以及行为结果指向性。或者说,二律背反的语义载体是一种极端思维的构造和生成,其语言主体的行为模式及其行为结果具备某种确定的价值判断,而这种确定的价值判断与语言主体的道德观是完全一致的。

比如,‘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和‘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这两句话同是二律背反的语义载体。‘喻于义’是前一句话确定的价值判断,‘和而不同’是后一句话确定的价值判断,它们也是语言主体道德认定的行为模式和行为结果,至于‘喻于利’和‘同而不和’是被否定的。基于此,可以发现,二律背反的语义载体之中,由于语言主体与语言客体之间存在相互悖反的行为指向,而这种相互悖反的行为指向源自不同的道德观,故而两者之间的矛盾是相互对立、不可调和的。可见,当这种语义载体具备某种确定的价值判断时,其本质意图只可能是确立语言主体的道德认定,继而否定语言客体的某种道德认定,否则,只须理论因果明辨是非即可,何必要二律背反呢?任何脱离平等自由道德观的道德认定都是不道德的,本质上说,它只是一种骗术。关于这一点,应该是事实。至此,可以说,二律背反不只是一种思维方式,还是一种方法论,即一种极端思维构造和生成的方法论。

二律背反语义载体呈现的是这样一幅图景:语言主体与语言客体之间,无论是道德观还是行为模式以及行为结果均存在截然相反的价值判断,而且是相互对立、不可调和的。‘君子’与‘小人’和‘喻于义’与‘喻于利’以及‘和而不同’与‘同而不和’均是相互对立的语素,‘君子’在自我认定的同时也武断地否定了‘小人’可能存在的某种道德价值。问题在于,倘若这种肯定或否定是完全正当的,如何能够赢得公众的普遍认同且持之以恒地贯彻当属关键因素。二律背反的道德认定既然已经形成且天经地义,接下来,如何从‘对立’走向‘统一’绝不是‘君子和而不同’的问题,而是‘小人同而不和’的问题。或者说,二律背反思维方式要求的二元对立必须通过某种统一的行动实现,而这种统一的行动只可能是主客一体的行为模式。


其三,主客一体行为模式遭遇二律背反思维方式

作一个不太恰当的比喻:主客一体语义载体好比是六神无主、随遇而安的游魂,单纯又良善;二律背反的语义载体好比是孤注一掷、冷酷嗜血的僵尸,伪善又凶残。前者不具备某种确定的价值判断,寻求的是统一行动的定力,此时或许已别无选择,它需要二律背反的思维方式以弥补某种价值缺位;后者具备某种确定的价值判断,要求的是二元对立的魄力,此时或许已欲罢不能,它需要主客一体的行为模式以赢得认同贯彻。或两厢情悦一见钟情或阴差阳错无可奈何,苦苦寻觅焦灼期盼,两者于荒野中终于不期而遇相握而行,各取所需一拍即合,翻云覆雨星移腾挪,悄然媾合了。至此,风尘流变一如岁月如梭、生米熟饭一如瓜熟蒂落,一种新物种奇异般地诞生了,美其名曰:矛盾的‘对立统一’或‘中庸之道’。

其父曰:主客一体乃‘统一’之所干也;其母曰:二律背反乃‘对立’之所系也;其子曰:二律背反和主客一体(二律一体)乃‘对立统一’之所干系也。主客一体钟情牵手二律背反生成‘对立统一’,继而‘对立统一’沿着中庸之道的梯田直通天际。其生成程序是这样的:父本一代‘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媾合母本一代‘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生成子二代‘喻于义而欲’之父本;母本一代‘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媾合父本一代‘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生成子二代‘和而不同而不欲’之母本。‘喻于义而欲’的二代父本媾合‘和而不同而不欲’的二代母本生成什么,谁也不知道。无须猜测,结局早已注定,不说也罢。这就是主客一体遭遇二律背反生成‘对立统一’的逻辑程序和实证结论,同也是中庸之道横空出世的写真小说——孔夫子的人生传奇,它是一部自虐和虐人型人格的交媾集成。

何谓‘中庸之道’?直白地说,无及而无不及,矛盾‘对立统一’到等级特权上去的一种方法和途径。它是由二律背反的思维方式(悖道离德理曲)和主客一体的行为模式(无确定价值判断)共同构建和生成的一种方法论。驳杂去陈、追本溯源,中庸之道的实质内涵就是矛盾的‘对立统一’。实践中,在一种极端思维支配下,坚守等级伦理的道德观,唠叨尊卑贵贱-权力支配或寻租的伦理经,凡事无论是非不讲道理,精于内斗、擅于装蒜,浑水摸鱼、投机取巧是这种方法论的集中体现。


综上可见,等级伦理的道德观、尊卑贵贱-权力支配或寻租的伦理经和中庸之道或‘对立统一’的方法论,它们是儒学‘三位一体’的构成要素和实质内容。矛盾的‘对立统一’只是儒学二律背反思维方式和主客一体行为模式之后历史的‘学理’集成罢了,其既不是一种新的方法论,也不是马教经典中的惟一。在中国,矛盾‘对立统一’的方法论的真正母体不是马教经典而是儒学,其异名同源于中庸之道,从学理的角度讲,这种说法是无可辩驳的。沿着二律背反和主客一体的路径,我们就能直接寻觅到它的踪迹,一定程度上说,中庸之道就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两千多年来,一个儒文化为主流意识的中国,成王败寇奸佞机巧,王朝更迭周而复始,生灵涂炭灾难分仍,祸我中华者,儒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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