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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斗争:二律背反思维方式的价值体系和观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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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8 11:33: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苏小草sxc 于 2017-4-8 20:37 编辑

革命斗争:二律背反思维方式的价值体系和观念系统
                文\苏小草


二律背反的语义载体再现的不仅是一种思维方式,还是一种方法论。这种方法论的实质是矛盾的‘对立统一’,它是斗争哲学观的核心要素之一。二律背反的语义载体是一种极端思维方式的构造和生成,斗争哲学观是在二律背反思维方式主导下完成的一种价值体系和观念系统。这种价值体系和观念系统的方法论是矛盾的‘对立统一’。矛盾‘对立统一’的方法论呈现的是二律背反的思维方式和斗争哲学观。或者说,二律背反的思维方式、矛盾的‘对立统一’和斗争哲学观,三者之间是互为一体、不可分割的,同属于一个价值体系和观念系统。上述结论是否正确,我们可以具体分析一下。


其一,二律背反思维方式的价值体系和观念系统

在儒学中,二律背反的语义载体不只是很常见而且很经典,这是毋庸置疑的。比如,‘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君子周而不比,小人比而不周。’‘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诸如此类、不胜枚举。下面仅就‘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这句话作实证分析。

‘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这句话中,‘君子’与‘小人’是两个泾渭分明的语素,构成语言主体与语言客体的相对关系,‘义’与‘利’是语言主体与语言客体之间相互悖反的行为指向。相对的语言主体与语言客体之间存在相互悖反的行为指向。这就是二律背反句式的基本特征和实质内涵。

在这里,‘君子’是语言主体,是尊贵的语言符号;‘小人’是语言客体,是卑贱的语言符号,‘义’与‘利’是相互悖反的行为指向,它们分属于‘君子’和‘小人’一对矛盾体。‘君子’和‘小人’相对存在且具有某种确定的道德价值判断,毫无疑问,两者是不可颠倒或互换的。严格意义上说,除非放弃坚守,在某种确定的道德价值判断基础上,喻于义的‘君子’与喻于利的‘小人’之间的矛盾应该是有你没我、不可调和的,斗争的结果只能是‘君子’消灭或取代‘小人’或‘小人’消灭或取代‘君子’,实现矛盾的‘对立统一’。在这场‘君子’与‘小人’之争中,‘君子’的胜利是注定的,‘小人’的落败是必然的。这是由其某种确定的道德价值判断决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只要展开道德审判程序,结论就已出炉,这是没有悬念的。问题是,当喻于义的‘君子’说出‘小人喻于利’时,难道不是在受某种潜在的利欲驱使的结果吗?倘若不是,为何就不能‘君子喻于义’容忍喻于利的‘小人’存在,甚至具有某种道德价值判断的合理性呢?可见,‘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道德审判掩盖的只是尔虞我诈争权夺利的实质罢了。

可能的结果是,残酷的斗争之后,喻于利的‘小人’或被消灭或舍利取义成为‘君子’,而喻于义的‘君子’或取利舍义或成为‘小人’。如此一来,‘君子’和‘小人’实现角色对调转换的可能性大增且难以避免,除‘君子’降级成‘小人’或‘小人’升级成‘君子’外,徒增轮番的争斗,一切都没有改变。这只是一场表演文化矫情上演的巫术语言事件。如此看来,二律背反思维方式的逻辑成因并不复杂,它只是在某种极端思维支配下,确立相对的语言主体与语言客体之间存在相互悖反的行为指向,在某种确定的道德价值判断支配下,通过某种道德审判,实现语言主体与语言客体之间的义利角色对调转换。无论因果不辨是非,它只是一种巫术语言系统的构造和生成,并不是一种形式逻辑的复制和再生。


其二,矛盾的‘对立统一’和斗争哲学观的价值体系和观念系统

矛盾的‘对立统一’是斗争哲学观的一种方法论。它认为,本质上,客观事物之间均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矛盾激化的结果就是斗争。斗争的结果是矛要么消灭盾,盾要么消灭矛,龙虎相争必取其一,最终实现矛盾的‘对立统一’。可以发现,斗争哲学观描述的矛盾体同样是二律背反思维方式的构造和生成,其构造和生成程序同样遵循某种确定的道德价值判断。倘若不存在某种确定的道德价值判断,矛盾的‘对立统一’是如何结果的呢?革命斗争的方向是如何确定的呢?倘若没有确定的方向,矛盾的‘对立统一’还有意义吗?显然,倘若不存在某种确定的道德价值判断,上述问题是不需要回答的,倘若需要回答,必然存在某种确定的道德价值判断。

实践中,应该说,或众所周知或隐而不彰或以众所周知的噱头掩盖隐而不彰的理由是这种确定道德价值判存在的方式。也就是说,矛盾的‘对立统一’和斗争哲学观受某种确定的道德价值判断支配是客观存在的,不应予以否认。既然矛盾是客观存在的,斗争的结果是要实现矛盾的‘对立统一’,矛盾的‘对立统一’是合乎事物发展变化客观规律的,实践中,这种确定的道德价值判断只可能沦为弱肉强食成王败寇的道德认定且别无它途,或者说,善良的愿望终将铺就一条通向奴役之路,无论你承认不承认,众所周知的噱头只能掩盖隐而不彰的理由,它最终只能充当弱肉强食成王败寇道德价值判断的一种实用道具。

事实上,儒学播种的就是一种二律背反的思维方式,在二律背反思维方式支配下,王朝更迭周而复始、生灵涂炭无始无终,中国历史演绎的逻辑程序无不是弱肉强食成王败寇道德价值判断的一再复制,至于‘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道德价值判断实是尔虞我诈争权夺利、弱肉强食成王败寇道德价值判断的一种认证体系罢了。用现代人的眼光透视中国古代史,矛盾的‘对立统一’和斗争哲学观只是一种后历史的‘学理’集成而已,其并没有脱离儒学二律背反思维方式构造和生成的母体,尽管儒学没有写实这些现代概念,但其文化传承的思维成因是完全一致的。可以说,中国人擅于内斗的劣根性正来源于这种低劣思维方式潜移默化的耕植,而其文化母体就是传统的儒家学说。儒者好斗或好斗者儒,这也是符合历史事实的。我们可以推演一下二律背反思维方式‘谋划’出的历史发展轨迹。

1、‘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君子’与‘小人’之间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矛盾激化的结果是革命斗争,对立统一,‘君子’推翻‘小人’政权,一步登天,建立‘君子’政权,实行‘君子’专政。财产公有和权力私有,继而‘君子’专政的实质是喻于义的‘君子’迅速沦为喻于利的‘小人’且无能幸免。于是,在‘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道德价值判断的指导下,新一轮的矛盾再次复生,新一轮的斗争再次形成,历史轮回的灾难再次上演。如此,‘其兴也勃,其亡也忽’,周而复始、循环往复,徒增无尽的残暴和血污。

2、‘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矛盾激化的结果是革命斗争,对立统一,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政权,一步登天,建立无产阶级政权,实行无产阶级专政。财产公有和权力私有,继而无产阶级专政的实质是‘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无产阶级迅速沦为‘毫不利人,专门利己’的资产阶级且无能幸免。于是,在‘毫不利己,专门利人’道德价值判断的指导下,新一轮的矛盾再次复生,新一轮的斗争再次形成,历史轮回的灾难再次上演。如此,‘其兴也勃,其亡也忽’,周而复始、循环往复,徒增无尽的残暴和血污。

事实上,任何脱离平等自由道德原则的道德价值判断都是一种极端思维的再现,利益不明、权责不相符,二律背反的语义载体就是这种极端思维的构造和生成。任何由极端思维构造和生成的语义载体都是一把‘双刃剑’,它可以用来迷惑心智以维护集(极)权统治,也可以用来蛊惑人心以摧毁集(极)权统治。这就是‘反者,道之动;弱(德)者,道之用’的道理,道者,平等也;弱(德)者,自由也。悖道离德理曲,二律背反的思维方式本身就是一种毫无文明价值和逻辑理性的巫术思维模式,当然只能成就自戕的现实。

综上可见,二律背反语义载体是一种巫术语言系统,那么,矛盾的‘对立统一’就是这种巫术语言系统构造和生成的方法论,斗争哲学观就是践行这种方法论的一种价值体系和观念系统。三者是有机统一,相辅相成的,它们同属于一个价值体系和观念系统,都是一种极端思维支配下衍生出的某种表演文化之集成,不具有任何构建文明价值体系的逻辑理性和实用价值。当我们所坚持的东西,正是我们所反对的东西,而我们又毫无察觉,这个世界必将陷入一片混沌无序之中。这或许就是中华民族演绎千年悲剧命运的结语!


附:‘欲’与‘不欲’:主客一体下的道德原则

主客一体的语义载体并不具备任何确定的价值判断,不可能是绝对真理,或积极或消极,其语言主体的行为结果只受某种道德原则支配。倘若这种道德原则是正义和普世的,其语言主体的行为结果就可能具有积极的价值与意义,否则,就不具有积极的价值与意义,甚至于是消极或邪恶的。

在一种极端思维模式支配下,除‘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等大量二律背反的句式外,儒学中也存在一些主客一体的语义载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这种主客一体的句式结构之一。具体说,‘己’是行为主体,‘人’是行为客体,主客一体,‘不欲’与‘勿施’具有相同的行为指向,这就是惯常的主客一体句式。据此,我们可以分析一下这种句式所要表达的行为结果。

当不欲合乎正义原则和普世价值判断时,这句话可以翻译成,己所不欲合乎正义原则和普世价值判断,勿施合乎正义原则和普世价值判断于人。换句话说,倘若我们把‘合乎正义原则和普世价值判断’这句话的内涵用‘做好事’一词代替,那么,上述句子可以改写成,己所不欲做好事,勿施做好事于人。可见,这种情况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无疑是教唆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不要做好事,或者说,比坏不学好。当不欲悖离正义原则和普世价值判断时,这句话可以翻译成,己所不欲悖离正义原则和普世价值判断,勿施悖离正义原则和普世价值判断于人。换句话说,倘若把‘悖离正义原则和普世价值判断’这句话的内涵用‘做坏事’一词代替,那么,上述句子可以改写成,己所不欲做坏事,勿施做坏事于人。可见,这种情况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无疑是告诫人‘感同身受,推己及人’不要做坏事,或者说,比好不学坏。因此,主客一体的语义载体不具备任何确定的价值判断,不可能是绝对真理,或积极或消极,其语言主体的行为结果只受某种道德原则支配。具体而言,作为主客一体句式‘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表意中,当不欲合乎正义原则和普世价值判断时,其不可能具有某种积极的价值与意义,而是相反;当不欲悖离正义原则和普世价值判断时,其可能具有某种积极的价值与意义。关键在于,言说者是否具有坚守正义原则和普世价值判断的道德意识,倘若不具有,其只可能具有某种消极的价值与意义;倘若具有,其就可能具有某种积极的价值与意义。

事实上,在中国传统文化的语境中,这句话的本意就是无论是非得过且过或各扫门前雪(阴损)不要多管闲事,这也吻合了儒家学说的中庸之道。既然说出这句话的孔丘宣教的是等级伦理的道德观,其就不可能具有正义原则和普世价值判断的坚守,这不仅是其‘祖述尧舜、复推周礼’的固有意识决定的,也是其所处的时代决定的。那么,其本质意图只可能受非正义和非普世的道德原则支配,在此之下,其语言主体的行为结果只可能具有消极的价值与意义。这就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的道理。因此,借用现代人平等自由的道德原则,利用这句话为儒学涂脂抹粉的行为是荒唐可笑的。这就好比,一个十恶不赦的恶棍说出几句主客一体的话,其本质意图只是要用它为损人利己的恶行开脱责任,至于好事者偏要混淆是非,将这句话理解成这个恶棍是要为自己的恶行承担责任以悔罪认罚,只是自作多情罢了!

‘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这句话同样是主客一体的语义载体,其也不具备任何确定的价值判断,不可能是绝对真理,或积极或消极,其语言主体的行为结果只受某种道德原则支配。我们也可以使用上述方法分析出其所要表达的行为结果。不难理解,在‘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这句话中,‘己’是行为主体,‘人’是行为客体,主客一体,‘欲立’而‘立’和‘欲达’而‘达’具有相同的行为指向。

当欲立而立和欲达而达合乎正义原则和普世价值判断时,这句话可以翻译成,己欲立合乎正义原则和普世价值判断而立合乎正义原则和普世价值判断的人,己欲达合乎正义原则和普世价值判断而达合乎正义原则和普世价值判断的人。同样,我们把‘合乎正义原则和普世价值判断’这句话的内涵用‘做好事’一词代替,那么,上述句子就可以改写成,己欲立做好事而立做好事的人,己欲达做好事而达做好事的人。可见,这种情况下,‘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无疑是劝诫人‘互利互惠,互补竞生’做好事,或者说,比好不学坏。当欲立而立和欲达而达悖离正义原则和普世价值判断时,这句话可以翻译成,己欲立悖离正义原则和普世价值判断而立悖离正义原则和普世价值判断的人,己欲达悖离正义原则和普世价值判断而达悖离正义原则和普世价值判断的人。同样,我们把‘悖离正义原则和普世价值判断’这句话的内涵用‘做坏事’一词代替,那么,上述句子可以说成,己欲立做坏事而立做坏事的人,己欲达做坏事而达做坏事的人。可见,这种情况下,‘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无疑是唆使人‘争权夺利,互害斗争’做坏事,或者说,比坏不学好。同样,既然说出这句话的孔丘宣教的是等级伦理的道德观,其就不可能具有正义原则和普世价值判断的坚守,其本质意图只可能受非正义和非普世的道德原则支配,在此之下,其语言主体的行为结果只可能具有消极的价值与意义。

事实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和‘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这两句话只是‘欲’与‘不欲’主客一体的逻辑悖反而已,倘若其中的一句是绝对真理,另一句就是绝对假理,反之亦然。因此,它们不可能是绝对真理,只是普通的主客一体句式罢了,它是人类适应群体性生活的一种日常用语,不属于哲理性警句。

综上可知,无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还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都是一种主客一体句式的语义载体,均不具备任何确定的价值判断,均不可能是绝对真理,或消极或积极,其语言主体的行为结果只受某种道德原则支配。实践中,如何区分其具有消极的价值与意义或积极的价值与意义呢?关键在于,言说者是否具有合乎正义原则和普世价值判断的道德意识,倘若不具有,其只可能具有某种消极的价值与意义,比坏不学好;倘若具有,其就可能具有某种积极的价值与意义,比好不学坏。显而易见,在维护等级伦理社会秩序之‘家天下’的集(极)权专制制度下,其不可能也不会具有合乎正义原则和普世价值判断的道德意识。换句话说,在坚守等级伦理的道德观下,主客一体的语义载体只可能具有消极的价值与意义,不可能具有积极的价值与意义,语言主体说出上述的话只是玩弄文字游戏,制造观念错觉以愚民欺民罢了!

事实上,两千多年来,用主客一体的句式掩盖某种低劣道德原则的运用以愚弄百姓,中国恶贯满盈的专制统治者及其传统的儒家文人集团深谙此道。如此看来,在漫长的专制史中,儒文化能成就中国的主流文化就不难理解了,其只是一种骗子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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