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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飞:不能放任高利贷暴利动摇国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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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30 22:2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宋有学者石介《论根本策》曰:“民者,国之根本也。善为天下者,不视其治乱,视民而已矣。天下虽乱,民心未离,不足忧也;天下虽治,民心离,可忧也。……自古四夷不能亡国,大臣不能亡国,惟民能亡国。民,国之根本也,未有根本亡而枝叶存者。”


  民,大众是也,非少数豪富也。是以,当政者,不顾民之害,而热衷于向少数豪富抛洒“改革红利”,念念不忘维护其暴富而不顾民之害,则误国矣!若尚知必以民为本而从速堵掉害民之漏洞则善矣!


  最近,一则被称为“辱母杀人案”的误判引发民众极大的不满。起于高利贷迫害而引起的杀人案,肇事主凶放高利贷者没有被法治,而遭迫害一方反而被严厉追究,判了重罪。于法于理大不公,保护了高利贷主凶,重压被害者不许反抗,严重害民误国,民怒当然有理。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高利贷者明知以非法拘禁,侮辱妇女逼债的严重后果而强行为之,是故意犯罪。高利贷者故意犯罪与有人死伤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高利贷者显然是本案主凶。然而,法治系统故意无视而未追究主凶,包括到了现场的警察也故意回避刻意放任犯罪发生,而后竟然单单追究被害者并判处重刑。这是违法故意保护高利贷作恶。或美其名曰“司法深改”而为极少数高利贷者派送“改革红利”?


  《刑法》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高利贷者以暴力和侮辱逼债直接导致被逼反抗,激怒之下反抗者不能预见误伤致死的结果,不是犯罪,反而被法院判处重刑,这是违法故意保护高利贷作恶害民!


  故意保护高利贷暴利而作恶害民动摇国基,必须立即严厉打击高利贷害民误国!故意违法保护高利贷的公职人员误国,必须追究责任。法治为民,不是维护极少数人暴利的法宝!


  因此,必须立刻把高利贷暴利入罪而课以重刑,严防高利贷暴利瓦解大众劳动致富的信心,严防高利贷暴利从根基上瓦解中国的实业,破坏中国的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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