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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老太摆射击摊被判刑3年半,荒诞至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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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5 23: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天津51岁老太赵春华在街头摆的气球射击摊上,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12月27日,天津河北区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她有期徒刑3年6个月。澎湃新闻12月29日报道此事后,引发读者、网友对枪支鉴定标准的热议。
  每到年底,都有一些人从不同的角度总结当年的种种“之最”。而在新年钟声快要敲响之际,笔者也来总结这么一条,那就是“2016年最佳辩护词”非刘大蔚的“请用我买的枪枪毙我,如果能打死我,我就承认我有罪!如果打不死我,就放我回家”莫属。

  18岁四川小伙刘大蔚因网购了24支仿真枪(也称“少年网购仿真枪获无期案”),虽然没看到所购仿真枪是啥模样,且货款也被全额退回,仍被以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一审判决书中称,经鉴定,送检的24支“枪支”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有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笔者以为,刘大蔚当庭撕心裂肺般的呼喊,必将成为2016年最震撼人心的司法语言,也一定能载入中国司法史册。

  也是在2016年,中国还有一件涉及真枪的判决,也引发社会热议。那就是社会关注度持续不减的“呼格案”专案组组长冯志明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冯志明犯有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贪污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却没有刑讯逼供罪,令人难以理解。而“冯志明案”被外界热议的另一个话题,则是其私自持有、藏匿4支枪,549发子弹,仅被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人们很自然地拿“持真枪真弹判三年”的冯志明与“购仿真枪判无期”的刘大蔚进行比较,有的甚至往“官民有别”方面歪想,社会感观可以说相当的不好。或许因为这个比较,就在冯志明一审判决见诸媒体几个小时后,福建高院官微就发布消息称,该院复查该案后认为,原判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刘大蔚无期徒刑,量刑明显不当。刘大蔚近亲属的申诉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决定本案由福建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择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其实,早在“冯志明案”判决前两个月,笔者就在《我为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的少年鸣冤》一文中提醒该案法官注意三个问题:一是这笔仿真枪交易并未成交。刘大蔚根本就没见到枪,拟购仿真枪早被海关截获了,卖家也早就退钱了。二是此前判例值得借鉴。此前就有因出售20支仿真枪被指控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的玩具小贩王国其最终得到无罪认定,并获43万元国家赔偿的先例。三是枪支标准认定过于扯淡。《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当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而这个标准的制定依据是,1.8焦耳/平方厘米的动能是对裸露人眼造成伤害的最低值。可以想象,风沙其实也会对裸露人眼造成伤害,这个标准实在是太低了。而类似的枪支鉴定标准,在香港是7.077焦耳/平方厘米,在台湾则是20焦耳/平方厘米。

  福建省法院发布的这个消息,应该说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我的观点。可十分遗憾的是,天津河北区法院再续涉枪案件荒唐判决,令人无语。我们知道,中国不是实行“判例法”的国家,但过去同类典型案件的判决结果对法官肯定具有借鉴作用,一些案件判决后引发舆论大哗,甚至逼得法院重新审视判决结果并最终改判,说明更接近立法原意。当然,一些已习惯于灯红酒绿、觥筹交错或者平均一天办结几个案子的法官,恐怕也没有多少时间上网,更不会在意同类判例。但我不明白的是,这个案子不可能是主审法官一个人就能审结的,还必须有很多人参与,或许还要上“审判委员会”集体研究,难道该院法官与审判委员会成员都不上网,都不了解已经引发社会关注的典型案例吗?

  在“少年网购仿真枪获无期案”被曝光后,很多人指责主审法官,我还曾为他们辩护,认为在中国部分地区存在“菜刀实名制”的大环境下,一些法官对涉及刀枪等能充当杀人工具的案件,判决时“宁左勿右”并不奇怪,这也是“维稳”的需要。但按照常理,因为认定枪支的标准过于荒唐,法院判决时理应综合考虑,而不是呆板地“依法审判”,这也是“情与法”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权衡的问题。

  而在冯志明私自持有、藏匿4支枪,549发子弹,仅被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福建省法院以“量刑明显不当”为由决定重审“少年网购仿真枪获无期案”之后,天津河北区法院依然重判气球射击摊摊主,至少暴露出当事法官情商不足,无法准确领会法律精髓的弊端。

  而赵春华女儿称,她母亲也认为自己摊子上的枪是玩具枪,“根本不知道那是法律意义上的枪啊,如果知道是枪根本碰也不会碰啊。”也就是说,赵春华在没有造成任何社会恶果的情况下,就这么不知不觉,在自以为合法经营中稀里糊涂地触犯了刑律,而且获刑年限比冯志明还多了半年。如此判决实在是荒诞至极,令人难以接受。我相信当事人一定会上诉,而且一定能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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