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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期是否过长?大庆中级人民法院解释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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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15 12:3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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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体报道了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大庆中院)自2015年3月12日第一次开庭审理了一起简单的民事经济纠纷案,到2018年6月1日第二次开庭审理,期间间隔3多年的时间。案件至今仍未做出一审判决,更把审案过程形容为堪比“抗战”。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和网络上引起强烈反响。据了解,大庆中院对此事也非常重视,安排主审法官组织原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简称:建总公司)和被告大庆市鑫仁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沟通,并解释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限不计入审限,司法鉴定的期限也不计入审限。并且最初双方均有和解意愿,但是最终并未达成和解。期间又因被告提出申请鉴定、更换鉴定机构等原因,导致案件审理期加长。
对于大庆中院关于审理时间过长问题的解释和说法,建总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该答复故意曲解“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和“鉴定期间不计入审限”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一、虽然司法解释规定“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但这一规定的法定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申请。就本案来说,在审理过程中虽有过法庭组织调解,但未能达成协议。建总集团自始至终未向人民法院递交过庭外和解的申请,对方亦未提出过申请。因此,大庆中院关于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调解的时间不计入审限这一辩解理由不成立,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
二、虽然法律规定“鉴定期间不计入审限”,但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只有案件存在进行鉴定的必要,才会产生鉴定期间与审判时限的关系问题。就本案来说,涉案工程造价经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结论,并经三方签字盖章认可,在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足以推翻原结算依据违法的情况下,没必要进行鉴定。即便需要进行鉴定,鉴定申请方也应在合理期限内向鉴定机构提交鉴定材料并交纳鉴定费。本案被告在拖延长达三年零七个月之后的2018年8月份才提出鉴定申请,又拖延至2018年年底时才交纳鉴定费,显而易见从被告交纳鉴定费之日起计算,鉴定期间只有一个多月的时间,在四年多的马拉松式的审判时限内占比很小,并不能成为大庆市中院超审限办案的原因之一。因此大庆中院关于本案审限时间过长是由于鉴定期间不计入审限造成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明显与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相悖。
大庆中院的答复对严重超期办案的违规之处避而不谈,其掩耳盗铃、偷换概念的说词是对法律规定的曲解,是对客观事实的歪曲,其目的就是想推卸和逃避应承担的违法之责,及置原告的合法权益于不顾,明显偏袒被告一方,执法不公,给原告造成重大、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赔偿之责。
案情回放
2009年3月28日,建总公司与大庆市鑫仁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鑫仁泉房产公司)签订了大庆市让胡路区鑫苑小区商住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部用“黑”合同),后于同年11月5日又签订了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寨市场改扩建(一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用“白”合同)。
合同签订后,建总公司按合同规定于2010年11月30日按期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全部工程项目。同日,建总公司、鑫仁泉房产公司与大庆市建设局质量监督站、设计院、勘察院、监理公司等部门共同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并办理了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鑫仁泉房产公司于2011年1月25日办理了该工程建设工程验收备案证。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总公司按照内部“黑”合同规定的明显低于备案用“白”合同规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标准,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了该工程结算,该工程总价款为89120063.46元。
2011年2月中旬,建总公司将工程价款为89120063.46元的工程结算书报给鑫仁泉房产公司审核,鑫仁泉房产公司于同年6月21日审核确认该工程结算价款为80385227.89元。
2011年7月6日,鑫仁泉房产公司委托黑龙江众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同年9月18日,黑龙江众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经审核确认该工程结算价款为79930283.37元。
建总公司、鑫仁泉房产公司及黑龙江众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均加盖名章、公章和专用章对工程结算书予以认可。自工程施工及竣工后,2009年9月至2011年12月间,鑫仁泉房产公司先后共计支付了工程款60266268.11元,尚欠工程款19664015.26元。
建总公司向大庆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鑫仁泉房产公司给付工程款及利息。大庆中院于2014年12月19日受理了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庆民一民初10号。
2015年3月2日、15日,大庆中院使用普通程序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因鑫仁泉房产公司在庭审中对其欠付的工程款的数额有异议,导致案件审理被迫休庭而进行双方对账。
休庭后此案就一直处于搁置状态,大庆中院于2018年6月1日、6月15日对本案进行了第二次、第三次庭审。
“在两次庭审中,鑫仁泉房产公司均提出黑龙江众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工程造价过高的异议,并提出要求进行鉴定的申请,主审法官要求鑫仁泉房产公司向法庭提交案涉工程项目造价作高了的事实和依据,但对方公司一直未能提供。”
2018年8月14日,主审法官以庭审调查的形式,通知双方法院将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同年11月7日,主审法官通知双方到大庆市中院参加鉴定摇号,建总公司因不同意鉴定而未参加,同时因为鑫仁泉房产公司未缴纳鉴定费启至司法鉴定一事搁置。
2018年12月4日,法院再次通知双方于次日参加本案的鉴定会议,建总公司因拒不同意进行鉴定而未予参加,大庆市中院强行启动了司法鉴定程序,目前本案正在进行司法鉴定中。
对此案的进展我们将进一步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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