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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中院审案堪比“抗战” 一民事案审了四年仍未宣判(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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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4 17:5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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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媒体报道了陕北千亿矿权案卷宗在审理机关丢失之后,崔永元在微博上对此事跟进爆料,且陆续放出证据,将此事引发成当前社会关注热点。

丢卷事件也引起党中 央高度重视,派 驻中 央 政法  委和中 纪 委联合深入调查此事。而远在此时冰天雪地大庆市的江苏民企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向媒体反映称,公司经由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大庆中院)审理的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案,距案件受理历时已长达四年多时间,至今仍旧未做出一审判决。案件自2015年3月12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到2018年6月1日第二次开庭审理,期间间隔3多年时间里,案件一直被无故搁置,无人问津。

事实与经过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简称:建总公司)项目经理徐飞称,2009年3月28日,建总公司与大庆市鑫仁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鑫仁泉房产公司)签订了大庆市让胡路区鑫苑小区商住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部用“黑”合同),后于同年11月5日又签订了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寨市场改扩建(一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用“白”合同)。

合同签订后,建总公司按合同规定于2010年11月30日按期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全部工程项目。同日,建总公司、鑫仁泉房产公司与大庆市建设局质量监督站、设计院、勘察院、监理公司等部门共同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并办理了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鑫仁泉房产公司于2011年1月25日办理了该工程建设工程验收备案证。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总公司按照内部“黑”合同规定的明显低于备案用“白”合同规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标准,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了该工程结算,该工程总价款为89120063.46元。

2011年2月中旬,建总公司将工程价款为89120063.46元的工程结算书报给鑫仁泉房产公司审核,鑫仁泉房产公司于同年6月21日审核确认该工程结算价款为80385227.89元。

2011年7月6日,鑫仁泉房产公司委托黑龙江众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同年9月18日,黑龙江众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经审核确认该工程结算价款为79930283.37元。

建总公司、鑫仁泉房产公司及黑龙江众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均加盖名章、公章和专用章对工程结算书予以认可。

徐飞称,自工程施工及竣工后,2009年9月至2011年12月间,鑫仁泉房产公司先后共计支付了工程款60266268.11元,尚欠工程款19664015.26元。自2012年1月起,公司多次向对方索要欠付的工程款,鑫仁泉房产公司以黑龙江众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核的工程造价过高等为理由,久拖不予支付。

建总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向大庆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鑫仁泉房产公司给付工程款及利息。

一案审四年仍未判堪比“抗战”

大庆中院于2014年12月19日受理了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庆民一民初10号。

2015年3月2日、15日,大庆中院使用普通程序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因鑫仁泉房产公司在庭审中对其欠付的工程款的数额有异议,导致案件审理被迫休庭而进行双方对账。

建总公司于同年3月26日向本案主审法官姚x芳提交了案情工程对账的情况说明。

“自公司向法官提交了对帐情况说明后,直到2017年年底姚X芳法官调离大庆市中院,案件就一直处于搁置无人问津状态。公司律师多次和主审法官进行沟通,但一直无人予以理睬。直到2018年,法院更换了一胡姓主审法官后,才于2018年6月1日、6月15日对本案进行了第二次、第三次庭审。”徐飞称。

“在两次庭审中,鑫仁泉房产公司均提出黑龙江众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工程造价过高的异议,并提出要求进行鉴定的申请,主审法官要求鑫仁泉房产公司向法庭提交案涉工程项目造价作高了的事实和依据,但对方公司一直未能提供。”

2018年8月14日,主审法官以庭审调查的形式,通知双方法院将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同年11月7日,主审法官通知双方到大庆市中院参加鉴定摇号,建总公司因不同意鉴定而未参加,同时因为鑫仁泉房产公司未缴纳鉴定费启至司法鉴定一事搁置。

2018年12月4日,法院再次通知双方于次日参加本案的鉴定会议,建总公司因拒不同意进行鉴定而未予参加,大庆市中院强行启动了司法鉴定程序,目前本案正在进行司法鉴定中。

法院程序涉违规引争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018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就严格规范延长审限报批、严格适用延期开庭审理、及时告知当事人相关程序性信息、依法处理拖延办案行为等作出规定。对故意违反法律、审判纪律、审判管理规定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分。

建总公司的代 理律师认为,本案在大庆中院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开庭审理,但法院在本案无任何申请延长、扣除审限事由的情况下无故久拖并搁置本案长达四年多时间,至今仍未作出一审审理终结的判决,严重超审限,明显程序违法。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2019年2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第二十六规定,当事人在诉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我公司与鑫仁泉房产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为“定额结算”,对结算时的单价均是固定的,明确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双方在诉讼前已经对经过黑龙江众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核的案涉工程结算达成协议,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不得反悔,结算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鑫仁泉房产公司在诉讼中申请对该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相当于违背了双方已达成的结算协议。此时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

“大庆市中院对新颁布2019年2月1日实施的司法解释实施后尚未审结的一审,或可能引发二审的本案,准许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明显违反了该条司法解释规定,应依法予以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由于大庆中院无故对本案久审不结,久拖不决,导致公司经济拮据,资金流转非常困难,生产经营和市场开发受到严重影响,并因未能及时给付农民工工资和材料商料款而引发了七起民事诉讼案件并败诉,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大庆中院明显违背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依法保护民企的合法权益的指示精神、执法犯法。”徐飞无奈的表示。

对此案的进展我们将进一步予以关注!(记者/张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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