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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州市农信社违法改变土地法定用途,超低价评估侵占公司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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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3 11:5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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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串通化州市诚信会计师事务所违法超低价评估侵占我司财产,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应当依法赔偿的控告状

  控告人:化州市橘财供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化州市城区新路口勒冲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726509316H。

  法定代表人:张杰,公司董事长,经理。

  被控告人一: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化州市北岸开发区北京桥头北侧。

  法定代表人:黄挺,理事长。

  被控告人二:化州市诚信会计师事务所。住所地:化州市北岸河西罗江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何华平,该所主任。

  因我司(原属国家企业转为集体企业)与被控告人一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纠纷一案,经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化法执字第111号民事裁定书,以我司位于化州市新路口的土地(证号:化国用[97]字第2100085号)、(2006)化法执字第77号民事裁定书,证号:化国用[97]字第2100086号)评估抵偿债务时,其委托化州市诚信会计师事务所以我司同意评估为由(我司同意其合法评估,并不是同意其违法评估),擅自将我司上述两证的法定商业用地改变为工业用地超低价4倍多评估,损害了我司化国用[97]字第2100085号证的土地10205平方米,值款8,164,000.00元;损害了我司化国用[97]字第2100086号证的土地11591平方米,值款9,268,832.00元,两证共损害了21796平方米土地权益,值款17,436,800.00元。两被控告人此举,损害了国家、集体的上述利益,对社会影响极坏。为此,我司特向贵单位控告上述两被控告人,恳请贵单位派员到来调查处理,依法予以赔偿给我司。

  事实与理由:

  一、两被控告人串通,将我司持有的国用[97]字第2100085号证的土地10205平方米的法定商业用地,改变为工业用地,超低价4倍多评估,损失了我司8,164,000.00元,应当依法赔偿给我司。

  化州市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将我司化国用[97]字第2100085号证的13000平方米的商业用地擅自作五类工业用地,以每平方米172元评估,即该证13000平方米×172元=2,236,000.00元抵偿债务。其实,我司该证的商业用地,按当时当地价格就三类商业用地以每平方米800元评估,即该证13000平方米×800元=1040万元,将农村信用联社以2,236,000.00元债权抵偿我司债务的土地÷每平方米800元=农村信用联社以债权抵偿我司债务的土地只是2795平方米。将该证原有的13000平方米-抵偿债务的2795平方米=农村信用联社侵占了我司该号证的土地10205平方米(值款8,164,000.00元)。

  二、两被控告人串通,将我司持有的化国用[97]2100086号证的土地11591平方米的法定商业用地,改变为工业用地,超低价4倍评估,损失了我司9,268,832.00元,应当依法赔偿给我司。

  化州市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将我司持有的化国用[97]字第2100086号证的14216平方米商业用地,擅自作五类工业用地以每平方米148元计算评估,即该证的14216平方米×148元=2,100,000.00元抵偿我司债务。其实,我司该证按当时当地价格,商业用地作三类以每平方米800元评估,该证14216平方米×800元=11,372,800.00元。从农村信用联社以2,100,000.00元债权抵偿我司债务的土地÷每平方米800元计的商业用地=农村信用联社的债权抵偿我司债务的土地只是2625平方米。将该证的14216平方米-2625平方米=农村信用联社损害了我司该证的土地11591平方米(值款9,272,800.00元)。

  鉴上,可见两被控告人串通违法评估损害我司上述两证土地共21796平方米,值款17,436,800.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4条:“国家实行房地产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的规定。

  三、被控告人一故意损害我司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2100107号)的地产值款2,956,080.00元,应当依法赔偿给我司

  因被控告人一化州市农村信用联社无理将控告人位于化州市新路口气库的3幢房屋(房产证号为0458407号、0458409号、1186312号)所座落的没有被抵押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2100107号)使用权强行进行违法拍卖,侵占我司土地财产值款2,956,080.00元,应当依法赔偿给控告人。

  (一)涉案土地不在(2006)化法执字第111号民事裁定书拍卖范围的事实。

  位于化州市新路口气库3幢房屋(房产证号为0458407号、0458409号、1186312号)座落的土地使用权属控告人使用和占有。该3幢房屋所座落的土地不在(2006)化法执字111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拍卖范围,即不裁定拍卖3幢房屋座落的土地。

  (二)涉案土地不在(2005)第114号评估报告书范围的事实。

  化州市诚信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化诚会评字(2005)第114号评估报告书第四条:评估范围及对象阐明:“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评估对象为化州市橘财供气有限公司位于化州市河西新路口气库的第3、5、8幢房屋(不含土地使用的房产)。

  1、03幢房屋(房产证号:粤房字第0458407号),1992年建成座落土地的基底面积146.86平方米不纳入评估范围;

  2、05幢房屋(房产证号:粤房字第0458409号),1992年建成座落土地的基底面积21.01平方米不纳入评估范围;

  3、08幢房屋(房产证号:粤房字第1186312号)1995年建成座落土地的基底面积201.64平方米不纳入评估范围。

  (三)被控告人串通拍卖单位强行实施拍卖不在评估、拍卖范围的涉案土地的事实。

  被控告人一委托的拍卖单位必须要知道被拍卖的涉案土地是否纳入评估、拍卖范围,必须要查明被拍卖的涉案土地是否合法。也就是说评估单位必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化法执字第111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和化州市诚信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化诚会所评字(2005)第114号评估报告书的内容,即两份文件内容是否有上述涉案土地纳入评估、拍卖范围。但受委托的拍卖单位明知涉案地不在评估拍卖范围,其仍进行违法拍卖。可见,被控告人一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拍卖单位显属串通侵犯控告人上述土地权益的。

  上述两被控告人串通违法超低价评估我司地产的行为,已损害我司即损害了国家、集体的地产款174,368.00元;被控告人一侵占不在评估拍卖范围的我司土地,造成我司损失地产款2,956,080.00元。将其超低价评估我司的两项地产损失共款17,436,800.00元加上被控告人一侵占不在评估拍卖范围的我司地产值款2,956,080.00元,三项我司共损失地产款20,392,880.00元。据此,如果不依法处理两被控告人及责令其依法赔偿给控告人,究竟置国家法律于何地?

  综上所述,两被控告人串通实施了上述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违法行为,已造成我司100多名职工将要停业解体,致使职工失业而走投无路,这种隐患岂不是影响社会极坏?为此,我司特向贵单位提出上述控告,恳请贵单位派员到来调查处理,责令两被控告人依法赔偿给我司。维护国家、集体和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控告人:化州市橘财供气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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