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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还有多少“车震”视频被恶警私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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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4 21: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针对特警队员查疑似“车震”,并将录像上传网络,导致该视频出现病毒式传播,女当事人向河北馆陶县公安局巡警特警大队理论未果,在该县公安局巡警特警大队内服下农药自杀一案,邯郸市公安局网络发言人3号通报称,据了解,2015年7月,馆陶县巡特警大队辅警王某某等人在309国道执行巡逻任务时,发现一辆白色轿车停在路边,王某某擅自使用手机对车内一男一女进行录像,后该视频今年外泄。
  当今社会有个十分怪异,也很丢政府脸面的现象,那就是没有行政执法权的“临时工”活跃在执法第一线,而且频繁操事,尤其城管协管、公安辅警更是不断“离谱”地惹事,导致在如今这个高喊“依法治国”口号的时代,反而令普通百姓感到惧怕。

  笔者理解这些城管协管、公安辅警之所以长期存在并不断扩张的原因:一是正式编制过少,不得不找“临时工”来干活;二是城管协管、公安辅警较正式公务员更好管理;基层官员更愿意招“临时工”;三是“以夷制夷”管理思路,鼓励拿些原本在社会上喜欢打打砸砸,在体制内也没有行政执法权的协管、辅警向不服从管理的普通百姓“动手”。四是城管协管、公安辅警为维护领导形象,不惜以身“为领导解忧”,甘愿在一些重大舆情事件中做“替死鬼”。

  就该事件而言,录制视频的无论是特警还是辅警,其窥探他人隐私的畸形心态总算满足了一次。不!是满足了无数次。笔者昨天在《上传“车震”视频致女子自杀:恶警!》中曾抨击当今社会仍存在着极为严重的隐私“外泄”问题,认为这恐怕也是电信等各类诈骗案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还写道,以笔者的理解,这些玩“车震”的男女一般并不涉及“卖淫嫖娼”,因此至多也就违法了社会主义道德,可能连《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都没有条款能套上他们,因此警方的正常反应,也应该是劝他们回家亲热,最多也就是驱逐了事。即使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那也应该是治安警察来管吧?你特警管这些事,是不是“狗拿耗子”?这恐怕也是造成中国“警力不足”的原因之一。

  从通报内容看,邯郸警方至少没有认真交代这段视频是谁“外泄”,是谁发到网上的问题,明显是“欲说还休”。但稍具常识或者对中国警方充满期待的民众应该明白,侦查该视频对于努力争取“命案必破”的河北警方来说,无非是“不想搞清楚”。而对于非常容易就能实施“跨省抓捕”的中国警方而言,警方应该是早已清楚地掌握了谁“外泄”了视频、谁把这段视频发到网上。可遗憾的是,通报弄得如此神神秘秘,用词十分模糊,且绝不指名道姓,无非是为今后继续“撒谎”做铺垫。

  通报最令人质疑的地方无疑是辅警“擅自使用手机”录像,这与去年年底山东的一个案例如出一辙。去年12月,山东枣庄“特警”对“车震”男女粗暴执法的视频热传,并引发争议。薛城区公安分局回应,涉事的实为协警,视频系协警拍摄,纪委已对四名协警立案,正在调查处理。

  这四名协警已经严重侵犯他人隐私权,甚至已经涉嫌犯罪,理应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纪委凭什么横插“一杠子”?我还怀疑这四人并非完全是中共党员呢。

  可问题是,馆陶这几名辅警身上挂有的特警服装、特警标识究竟从何而来?按照《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着警服的范围是有着严格规定的。这几名辅警身着的特警制服及标志,是谁批准他们使用的?通报中也应说得清清白白,以增加民众的可信度。

  很明显,辅警身着警察服装、佩戴特警标识上路,本身就是非法行为。而利用这样的“假身份”执法,无疑涉嫌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我想分析一下最后的处理结果与事实的关系:如果这些警方正式通报中的“辅警”随后将被认定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涉嫌侮辱罪、涉嫌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那就是“真辅警”。如果当地司法机关大而化之,对造成一名女子自杀身亡这样严重的案件仍漠然处之,对拍摄、公布这段视频的当事人并未追究刑事责任,通报中的“并将泄露视频责任人王某某依法拘留”也仅仅是行政拘留,那么就有理由被怀疑这是名“假辅警”。

  该案给社会带来的最大震动是,一名身着特警制服、佩戴特警标识的“辅警”就可以肆无忌惮地对疑似“车震”的当事人实施强行拍摄,如果不涉及敲诈那究竟又是为了什么?该案给社会带来的更大震动是,一名辅警利用“公权力”拍摄的涉及个人隐私权的视频,却不是作为办案资料存储于官方资料库,而是私藏手机中长达一年多时间不删除,如果不是为了满足自己变态的偷窥欲,甚至期待未来对当事人实施敲诈,那又是为了什么?我们这个社会更应该担心,还有多少类似于“车震”这类涉及个人隐私的视频,仍被某些恶警私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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