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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江娃:认罪从宽制度何以坦白从宽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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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4 21:06: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京华时报的消息说,昨天即9月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国防交通法,该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决定免去杨传堂的交通运输部部长职务、任命李小鹏为交通运输部部长,王义芳、卢淳杰、田修思、周林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资格终止。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试点期限为两年,自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而且,在两高将制定试点实施办法,并完善量刑指南,避免同罪不同罚。像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两高可以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
  然而,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此在试点地区符合上述4项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将获得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处理;速裁程序适用范围扩大到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公安部或最高检批准,侦查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决定。

  也就是说,对于认罪认罚从宽跟刑法第67条所规定的自首从宽一样的,是指可以从宽,并不是一律从宽。刑法所规定的自首,并没有限定某一类案件可以适用,某一类案件不可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是一样,没有特定的案件范围的限制。但是认罪认罚案件必须要确保宽严有据、罚当其罪,避免片面地从严和一味地从宽这两种错误的倾向。从保障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角度,以下几类案件不适用范围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另则就是对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其坦白认罪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也必须依法严惩。办理认罪认罚的案件必须确保当事人认罪认罚是自愿的。对侦查过程中是否自愿认罪,取证过程是否合法,有没有刑讯逼供这类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必须加强法律监督,作为重点的审查内容。同样,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法院在法庭上仍然是要向被告人告知诉讼权利,明确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同时重点审查其认罪的自愿性和认罪过程的合法性。如果在侦查过程中通过刑讯逼供等手段造成认罪的,一是要纠正违法行为,同时认罪的供述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证据使用。

  即便如此,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刑法早已有之,这次作为专门制度提出来进行试点,可不可以说是在坚持罪责罚相当的前提下,主要是为了节省司法资源?若是进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应该说是我们国家现行法律里规定的“坦白从宽”这项刑事政策的一种具体化、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一个做法。在我国目前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中,都有坦白从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体现。这次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项改革,就是在总结以往适用坦白从宽政策基础上把它具体化、制度化的举措。

  诸如像认罪认罚这项制度的前提仍然必须以保障司法公正为前提条件,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在办理程序上适当从简,在实体处理上适当从宽,就使原来坦白从宽的政策更具有操作性和规范化。对于会不会出现同种情形在不同地区有不同处罚的情况?认罪认罚从宽不是无边的从宽,它的前提是必须适用刑法对于各个具体罪名的规定,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下进行从宽,所以不会有严重突破法律的情况发生。

  为了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最高检还会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实施办法里包括在程序上提出的要求,也包括将来要进一步完善量刑指南,使得在适用从宽幅度上能够有更加明确、具体的依据。一般来说,像“坦白从宽”四个字,老百姓耳熟能详,也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宽严相济政策的重要原则。遗憾的是,“坦白从宽”长期作为宣传训教色彩浓厚的标语口号,并没有得到精准化、具体化和制度化的落实。而对于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刑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若说是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关键在于找准宽严相济的平衡点,实现宽严相济的平衡。“从宽”并不等于无原则的“从松”。即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也必须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对于一些罪行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的重大案件,即使认罪认罚也不具备从宽的条件。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必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由此可见,在对于为防止无辜者受到错误追究,确保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获得及时、充分、有效法律帮助的前提下自愿认罪认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而且,在涉及到对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权钱交易、放纵罪犯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情形的,明确规定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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