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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腐败,23万元党员基金抵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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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17 22:4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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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监察委:浙江省监察委:嘉兴市监察委:

  尊敬的领导您好:

  要求对海宁市许村镇景树村村委会和村党支部存在侵犯集体和群众利益的问题立案查办,

  实名举报和反映的问题和事实依据如下;

  2013年11月份,实名举报人贺国兴向海宁市国土资源局举报反映海宁市金泰鳖业有限公司法人许金水非法占地和零租金使用景树村老村委地基建造小花园和围墙, 被举报人许金水勾结景树村村干部零租金使用集体地基,严重侵犯集体和群众的利益,涉嫌村干部贪污犯罪等问题的举报反映; 海宁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科科长徐恒敏经过十几天详细调查后出具了海土资信答字(2014)11号信访举报答复书,称经调2013年景树村将紧靠上述建筑物南的原村部办公用房连同土地一并长期租给许金水使用,许金水向村党员基金会缴纳23万元抵作租金的调查证明文件,因此实名举报人贺国兴举报反映许金水勾结景树村村干部零租金使用集体地基,原村部办公用房,涉嫌严重侵犯集体和群众的利益,村干部贪污犯罪等问题的举报反映成了不实举报反映,实名举报人贺国兴存在诬告陷害许金水和景树村村干部的严重问题了,海宁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科科长徐恒敏将实名举报人贺国兴骗至许村镇政府607办公室威胁恐吓实名举报人贺国兴,声称 贺国兴存在诬告陷害许金水和景树村村领导干部,要将举报不实的案子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但看在实名举报人贺国兴是初犯,只要在海土资信答字(2014)11号信访举报答复书上签字后不予追究,在被威胁恐吓的情况下实名举报人贺国兴只好在海土资信答字(2014)11号信访举报答复书上 签字确认,海宁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科的科长代表着党和人民政府行使着执法权,履行党和政府的职责,作为普通群众的实名举报人贺国兴出于对党和人民政府的信任和敬畏,绝对相信一个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党员领导干部作出的行政执法调查结论和结果的,

  实名举报人贺国兴依据海土资信答字(2014)11号信访举报答复证明文件,23万元党员关爱基金抵作租金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零租金使用集体办公用房和集体土地也是严重侵犯集体和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的问题,实名举报人贺国兴再次向海宁市纪委和许村镇人民政府举报反映许金水非法占地和零租金使用原村部办公用房连同集体土地严重侵犯集体和群众的利益严重的问题和铁证如山的事实,同时举报反映景树村村委会和村党支部存在侵犯集体和群众利益的问题,要求海宁市纪委: 许村镇纪委:对海宁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科科长徐恒敏,景树村村委会的党员领导干部立案查办,同一事项重复连续五年千封信访举报,在犯罪事实铁证如山的情况下无一立案查办,一起简单的非法占地的违法违章建筑举报案及部分信访案件,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己构成立案追诉要件的情况下,涉及部门的领导相互包庇袒护,致使案件五年之久毫无进展!直接破坏着我们的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威胁着我们党的执政基础。公然违反党的群众纪律和工作纪律,一起违章建筑举报案牵连众多地方政府官员,从中看到当地官员错误的思想理论意识形态!不是简单的贪腐渎职行为问题,已经上升到了思想理论的高度!骇人听闻的派系”小圈子”山头文化,造成的影响较为恶劣、损毁了国家执法机关的权威,海宁市纪委灯下黑,监察委主任王险锋成灯下黑鬼、纪委工作职责基本丧失,监察机构形同虚设、充当违法乱纪的保护伞“包贪庇腐”强烈要求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己不正,焉能正人的“内鬼”海宁市纪委灯下黑,监察委主任纪检监察干部王险锋违纪违法案件要“坚决立案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消除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纪检监察机关承担着协助党委政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重要职责,是维护党纪政纪、专司党内监督的职能机关,纪检监察干部担负着监督执纪的重要职责,是反腐的主力军,被公众视为特殊单位和特殊公务人员,被称为“反腐败的最后一道防线”,海宁市纪委书记,监察委主任王险锋作为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者,没有做到公平公正执纪,对信访举报问题的核查避重就轻,对干部的处分畸轻畸重,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甚至目无党纪国法,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严重职务犯罪,严重影响降低了人民政府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公信力,严重损毁党和党组织的形象,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纪检干部的腐败行为是国之悲哀,民之苦,依法治国的公平公正在那里?铁证如山的腐败事实五年千封信访举报无一立案查办,浙江嘉兴是中国革命红船的起航地、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发生在党的诞生地嘉兴的派系小圈子系例违规违纪违法腐败窝案让党纪严于国法成为了口号!让保持清正廉洁的红色变了色,有愧于历史、有愧于前人、有愧于嘉兴人民!

  

  被举报人:姚荣水,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系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景树村原村书记:涉嫌非法转让、非法倒卖集体土地,违法占用耕地,数额特别巨大 ,相互勾结、合伙作案;2010年许金水为感谢村书记姚荣水帮助搞定摆平非法占用农用耕地的问题(景树村石马桥下非法占地共五十亩左右其中集体土地二十多亩,又从邻村农户那里租用了二十亩耕地 并且为部分农户办理了失地保险)在余杭区临平理想车城为姚荣水买了一辆马自达桥车,按揭购买由许金水首付六万元,后期分期付款由姚荣水本人承担支付,

  具体事实如下:

  2005年12月28日,犯罪嫌疑人海宁市许村镇景树村村民委员会以及犯罪嫌疑人海宁市许村镇景树经济合作社与被控告人许金水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将许村镇景树村石马坟周家组25000平方米集体土地非法倒卖给被控告人许金水用于建造厂房。被控告人许金水分别于2007年、2008年、2009年向景树村村民委员会、海宁家纺产业基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景树村经济合作社缴纳土地征用款200余万元,其中包括向景树村经济合作社缴纳土地征用款1295905元,向海宁家纺产业基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缴纳70余万元,向景树村村民委员会缴纳18万元失地农民保险费(证据: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嘉行初字第141号判决书、浙江省省监察厅信访答复等证据可以佐证)。     自2007年8月份犯罪嫌疑人许金水利用非法倒卖土地手段,非法侵占景树村25000平方米集体土地,用于建造厂房并出租牟取巨大非法利益。2007年,犯罪嫌疑人许金水非法占地行为被当地村民举报,海宁市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并作出“海土资罚字(2007)1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载明:“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7807.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占地11567平方米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罚款356156元的行政处罚”。由此可以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许金水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事实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是,海宁市国土资源局并没有将案件依法移交给司法机关立案调查,而只收取被控告人许金水356156元罚款,却没有依法将被控告人许金水非法侵占25000平方米集体土地退给村集体,也没依法将11567平方米非法建筑物进行没收,涉案土地仍旧被被控告人许金水非法侵占,并且直到2014年8月4日才被许村镇政府执行强拆。至此,犯罪嫌疑人许金水非法侵占集体土地和非法侵占国有资产(被依法没收的资产应属于国有资产)长达8年之久,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被举报,被控告人,姜仲民,袁杰,沈小明,严月明等人,在海宁市国土资源局对许金水和海宁市许村镇景树村村民委员以及海宁市许村镇景树经济合作社等人违法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滥用职权”违规违法出具证明文件,违法批准,并且放纵犯罪嫌疑人许金水继续侵占40亩集体土地,继续非法侵占已被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国有资产长达8年之久,谋取重大非法利益,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玩忽职守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关于玩忽职守罪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被控告人袁杰,沈小明,严月明等人的刑事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被控告人海宁市许村镇人民政府原许村镇党委书记姜仲民、原镇长袁杰,海宁市许村镇人民政府原副镇长沈小明,海宁家纺产业基地有限公司法人严月明“滥用职权”违规违法出具证明文件,违法批准,非法占用耕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等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牟利数额都远远超过刑法规定的立案标准,应当依法追究海宁家纺产业基地有限公司法人严月明的刑事责任、应当依法追究海宁市许村镇人民政府原镇长袁杰,海宁市许村镇人民政府,原许村镇党委书记姜仲民、原副镇长沈小明玩忽职守罪、违法批准,“滥用职权”违法出具证明文件,非法占用耕地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等的刑事责任。(沈小明利用职务便利拥有多处房产及地皮,厂房,登记在近亲属名下,并在其它企业拥有股份)

  

  

  2013年上半年许金水,吴金木,许金龙,拉笼腐蚀村干部,采用异地请客送礼唱歌,串通收买其它竞标人,提供虚假资质证书用于招标项目,合伙诈骗,圈款潜逃,造成目前村景树服务中心工程停工成烂尾楼,使千万元的公共设施工程在不走正常的招标流程达到暗箱操作共同腐败非法获利的目的,村委全体干部集体贪污,接受犯罪嫌疑人许金水,吴金木,许金龙的宴请和礼物, 在绍兴杭越海鲜城多次宴请景树村村干部,并且在大滩一号kTV叫小姐唱,入住豪华四星级酒店等

  (知情人,证人,张利妹,景树村村村长许汉龙,俞建清,凌巨峰等)

  证据目录附后: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行终167号判决书,请办案机关办案人员依法调阅。

  2、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嘉行初字第141号判决书,其中原审原告(被空人许金水)提供的证据编号为:(1)、(2)、(3)、(4)、(5)、(6)、(7)、(8)、(9)、(10)、(11)、(12)等证据,请办案机关办案人员依法调阅。

  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嘉行初字第141号判决书,原审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

  4、海宁市国土资源局(海土资罚字(2007)17号)处罚决定书

  5、海宁市国土资源局信访答复

  6、浙江省人民政府及省监察厅信访答复

  实名举报 人:贺国兴,男,汉族,系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胜利村人,身份证号330419197008092019、联系电话13777414607:

  201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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