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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传涛:抢注“洪荒之力”别扣道德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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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3 00: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月8日,里约奥运女子100米仰泳半决赛后,中国游泳女选手傅园慧接受采访时说:“我已经用了洪荒之力”迅速在网络上爆红。10日下午,著名保定音乐人庆雨正式将“洪荒之力”在国家商标总局注册成商标,涉及功能饮料、食品、体育用品、影视音乐作品等三大类商品或服务。(8月11日中国新闻网)

  这几天,傅园慧很快成为了“网红一组”;她带着丰富的表情说出的词语“洪荒之力”也火了。在社交网络上,我们看到有的人负责考证和解释“洪荒之力”的来源及原始词义,有的人负责探究“洪荒之力”一词在网络小说中的最早应用——有人推测,傅园慧应该是看了《花千骨》后学会了用“洪荒之力”,有的人则负责用“洪荒之力”造句……围绕着“洪荒之力”一词,广大国人可谓使出了洪荒之力进行娱乐,玩的不亦乐乎。

  有经济头脑的人,总会有不经意间找到商机。比如,这位音乐人看到了将“洪荒之力”注册成商标之后的升值潜力,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抢注了商标。不仅如此,这位音乐人还过分到将范围涉及多个领域。也就是说,在功能饮料、食品、体育用品、影视音乐等领域,再使用“洪荒之力”四个字作为商品名称或是商标,就会构成侵权。

  对于这种做法,网上有一些声音认为该音乐人做的非常不厚道。一是前方奥运健儿用“洪荒之力”拼搏奋战,后方有的人却在坐享奥运健儿创造的网红词;二是这样的做法有投机之嫌。对此,笔者认为,只要注册“洪荒之力”是在《商标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的范畴之内,依据法不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我们不应该在道德层面去追究该音乐人。

  况且,现在该音乐人花4000元注册此商标,未必就能收获可期的收入。在“洪荒之力”这个词没有标到任何产品和服务上之前,他的注册行为就不会换取到收益。“洪荒之力”的商标使用权是归他个人所有了,但外人没有侵权,则他也不会得到任何的好处。这就是他注册商标的成本与危险性所在。

  不可否认,注册商标然后再出让商标,有的可以实现较好的回报。当红选秀节目《中国好声音》就已经因为违规使用别人已经注册过的商标而被迫更名。在此之前,一些著名的品牌如联想、同仁堂等也因为这样的问题而更改商标。在几年之前,甚至社会上还有一个“职业商标抢注者”的职业存在。但是,随着相关部门不断抬高商标注册的门槛,这一职业也慢慢消失了。这说明,如果把商标抢注这件事当成吃饭的本钱,很可能会饿死人。

  注册一个网红词语作商标,首先可以让自己接近或者是成为网红。除此之外,要转化成利润或效益还有许多决定性的因素。因此,我们没有必要给抢注“洪荒之力”之人戴上道德枷锁,而是要将这件事当成一件正常的法律、经济事务来看。而且,没有人拦着其他人也去注册这样的网红词成为商标,不能因为感觉别人有大赚的可能就谴责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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