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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招商引资:谁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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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9 16:3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引言

东北人很好,吃的玩的也不少,玩乐是可以的,但投资嘛……

别的地方那叫招商引资,东北叫关门打狗,性质有点不太一样。

“九个月磨刀,三个月宰羊,来的全都是羊。”

一、 事件经过

(一)2007年5月19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纪要显示:热网工程是双鸭山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工程之一,倍受全市人民关注,也是市委市政府当前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同时,会议决定,由当时有关领导通知组建成立热网工程建设指挥部,积极推进该事宜。随后,经过当地政府的招商引资,双鸭山市华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6月6日成立,注册资金900万元。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那起鹏,持股比例为51.11%,剩余股东为3名自然人,经双鸭山供热管理办公室提供证明,允许从事供热行业特许经营资质,其经过当地工商注册,显示的经营范围也是“供热服务”。

经国家发改委和双鸭山市发改委批复同意,决定由双鸭山华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项目主要承建单位并组建新的独立公司建设、经营尖山区市区段城市热网工程。同时,整个尖山区热网工程项目法人变更成双鸭山华烨热力公司,该变更经黑龙江省发改委和省环保局的批复同意。

2007年7月10日,市房产局与华烨公司签订《双鸭山市城市供热特许经营协议》,授予华烨公司在协议有效期和规定地域内,独家享有供热业务的经营权利,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37年10月1日止。

其建设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1000万元,市政府承诺建行双鸭山分行贷款4000万元。

(二)2007-2008两年的投资建设,华烨公司简称了覆盖整个中心城区的大唐热电厂一次管网46.8KM;二次管网近64.68km;改造二次管网38.7km;专用热网供水管网56.7km;供水加压站一座;1万方蓄水池两座;建设换热站38座;供热加压站两座;供热面积416万平方米,员工479人,培养专业学员120人。华烨公司在项目承接后,面临资金极度紧张,施工条件困难,工期短,缺人员,缺施工装备,股东甚至用住房抵押贷款帮助公司度过难关,而原先市政府承诺的相应银行贷款一分钱未给,同时,也未给一分钱入网费。

(三)项目的起源为原先大连优力特换热器有限公司董事长那起鹏,到双鸭山投资供热项目,得益于双鸭山矿业集团“双鸭山弘烨供热供水有限公司”董事长黄厚振的牵线搭桥。那起鹏因大连公司有相应业务需要处理,不能常在双鸭山热网工程现场,双鸭山市主管热网建设的的副市长朱凤仪为了能快速实现工程及集中供热,要求那起鹏在建设时期委托黄厚振管理一段时间。

(四)2009年4月,黄厚振被市纪委立案调查,调查中,华烨热力公司无端遭受殃及。市政府组织纪检、公安有关部门将公司全部账册、公章、车辆、现金扣押,同时也不出具扣押清单。

专家点评:公司高管因涉嫌犯罪受到纪委部门调查,但是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公司从事犯罪,纪检、公安有关部门封存公司账册,公章,车辆及现金明显属于违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相关规定,任何案件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公司可以依法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相关行政诉讼。

(五)2009年7月29日,双鸭山市房产管理局发通知,单方面终止了华烨热力公司供热特许经营权的通知,理由是保证稳定供热,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并于当日,双鸭山市政府与龙唐供热有限公司签署供热协议,与双鸭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协议。尔后,根据2011年双鸭山市委常务委员会会议纪要,对双鸭山的供热,着手组建市热力总公司,隶属于市房产管理局。

上述针对华烨热力的种种行为,使得华烨公司无端被解散,同时资产全被两家公司接走,员工仍然要求华烨热力承担工资。当地百姓得到了实惠,政府得到了政绩,而外来的投资者却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和灾难。直至2017年5月份,他们才返还了扣押公司的公章及各种材料,公司及那起鹏个人开始了漫长的维权路。

二、 诉讼、维权经过

(一)双鸭山市华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年底作为原告起诉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及双鸭山市房产管理局,诉请为要求撤销房产管理局2009年下发的通知的行政行为以及撤销与另两家公司签订的城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协议以及行政赔偿损失合计11亿元。最终败诉,败诉原因为起诉期限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2年,而提起诉讼时间为2017年,超出法定起诉期限。

(二)原告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4月12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华烨公司的上诉请求。

专家点评:该案件经过起诉,败诉,上诉,维持原判,在司法救济程序上并无任何异议,针对实体争议问题,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有待相关证据夯实,鉴于二审相关判决相关陈述及2018年4月3日双鸭山市公安局提供的证据显示,已经在证据链上坐实,且经过二审终审制度,建议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中第三项中的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可以提起再审程序,建议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2017年4月,华烨热力清算组向黑龙江省省长写信反应相关情况,如实陈述了相关的事实,尔后无任何反应。

专家点评:写信反映情况,是属于非法律程序上的行政救济,行政救济本质在实现救济目的上,难度偏大,且效果不如法律救济及自力救济。

同时,行政救济结束未实现诉求,并不代表着本案件无任何希望,因案件的起源来源于2007年7月10日,市房产局与华烨公司签订《双鸭山市城市供热特许经营协议》,授予华烨公司相关权利,并约定义务。因该协议本质上属于合同,归属于《合同法》管辖,建议针对该协议提起民事诉讼,针对合同的生效(主要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市政府、市房管局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是否有权签署等相关要素提出争议,个人认为,政府特许经营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许可,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约束,其第12条第(二)项,第53条均有规定,行政主体实施上述事项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起相关民事诉讼,实现法律上的救济途径。同时,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并不代表着不能同时提起民事诉讼,建议双管齐下,实现救济。

三、 诉求

(一) 给付热网项目决算后,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价值(21532.55万元);

(二) 给付双鸭山市纪委扣划资金13562157.22元及银行当期利息;

(三) 给付双鸭山市财政扣走1994197.84元及银行当期利息;

(四) 赔偿经济损失117679.18万元(自2009年起至实际履行止)。

目前,该案件已经一审和二审程序,二审已经作出终审判决。由于当事人认为终审判决有失公平正义,不服终审判决,已经将此案提交给第二巡视法庭立案。我们将继续关注事态的进展,并及时作出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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