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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法官, 不依据事实 ,炮制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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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1 14:4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当得利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与法官的释明权

法官案件责任终身制顾名思义,就是法官必须对自己审理的案件质量终身负责,一旦出现问题,不会因为时间、岗位、职务变化而免责。



天津XXX国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XX, 因公司与前闺女女婿李X涛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法官、院长以高法解释为由: 裁错了,就错了!也不能走院长发现自查自纠重新再审,引起了广泛关注!!
  [案件基本情况]
  天津XXX国际公司诉(女儿前夫)李X涛(户籍地天津市东丽区)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8日在东丽区人民法院立案,案件号(2017)津0110民初7566,原定于11月7日开庭审理,主审法官周梅。立案时,天津XXX国际公司出示物业公司开具李X涛居住在东丽区名都花园的证明,在原定的开庭前日,天津XXX国际公司收到了东丽法院的管辖裁定,要把案件移送到河北省乐亭县法院审理,对此,天津XXX国际公司不服,上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8年1月16日做了录证据答辩且所有证据对天津XXX国际公司非常有利(有3段视频证据上交该院能充分证明被告的居住证明的虚假性,另附:答辩纪实记录)但2018年1月19日该院却向天津XXX国际公司下达裁定,维持一审.对此天津XXX国际公司仍旧不服,想通过申诉解决,但是天津高院对于管辖权的终审裁定是不予立案的,天津高院希望天津XXX国际公司找该院院长反应,通过信访让该院王红卫院长发现的形式彻查此案,还案件清白!当原告天津XXX国际公司发现周梅的枉法裁判时,多次以该法院信访转交、邮寄等方式给该院院长蒋亚辉发送对周梅进行举报,都犹如石沉大海!



[专家观点]
   不当得利案件根据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先立案的法院优于后立案的法院,也可看双方合同的约定由哪里(法院)来管辖,依照合同执行,如果没有约定,由主张权利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通常在交易地或发生纠纷地的法院管辖。
    本案件审理过程中,最大的争议焦点是对“无法律上原因”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天津XXX国际公司无举证、辩证过程就收到了东丽法院带有严重法律文书瑕疵的管辖裁定,要把案件移送到河北省乐亭县法院审理!!
    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为被告取得利益、造成原告损失、被告取得利益无合法根据。不当得利诉讼中原告对该三个构成要件均应负证明责任。不当得利诉讼中当事人主张的请求权基础错误时法官应妥善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更换正确的请求权基础。

周梅作为法官未能本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事先未告知天津XXX国际公司该案被告提交了有新的证据,未有查验证据、举证、辩证过程,为何不给天津XXX国际公司以抗辩的机会!?

天津XXX国际公司陈述:周梅拿出了被告从其父母居住地乐亭县王滩镇新开口村开的居住证明,证明他在离婚后与他的父亲李瑞福同在这个村庄居住,这个证明上面加盖了村委会的黑章、当地派出所的黑章(复印件上 都是黒章)、还有乐亭县法院的公章(档案室的红章还有一行小字).依周梅解释说:她不认可被告父母在村里,和派出所盖的两个章;只认可证明上这个法院的章。

原告天津XXX国际公司当即反驳:这证明是虚假的,并且能充分的证明其虚假性!这只代表是从法院档案室出来的一份资料而已,且从未见到过,做为人民法院是不能为个人出具居住证明的!

就居住证上法院的章天津XXX国际公司跟周梅提出也要加盖时(东丽法院也给我方提供的居住证上补个章),不就是同样的都有法院的章了吗?周梅立即回答:怎么行!你再补法院章也是无效的,我们法院可不会违规为居民提供的居住证上盖章的, 法院给居住证盖 无法律效力!她能认可居住证明上有个乐亭县法院档案室盖的章就有法律效力了! 却不认可自己本院(矛盾的东丽法院)档案室盖章的法律效力!

试问:居住证明应由哪里来开法官周梅都不知道?法院能给个人开居住证明吗?法官周梅表示不认可原告天津XXX国际公司提交的居住证明, 那就可以“乱认定”被告就是居住在乐亭县新开口村?严重的乱判、错判、违法办案!

更值得关注的是在本案件中,天津XXX国际公司的民事起诉状上被告信息一栏有:被告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民族、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居住地为:天津市东丽区恒大名都14号楼-1-202; 而到了周梅的裁定书上在同样的位置,天津XXX国际公司作为原告提交的被告信息一栏被法官周梅巧妙的、给偷梁换柱了!将被告居住地篡改写为: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寓意何在?导致天津XXX国际公司申诉至二中院都造成了证据影响,误导上级法院,给天津XXX国际公司案件进程设置严重障碍!(有印件,裁定书,起诉状的合体印件)
  
   由于法官周梅对法律适用不当和腐败渎职,造成了天津XXX国际公司一案至今无法得到如期、公正的审理,(10个月之久)由此耽误了原告对被告的最佳诉讼期,给天津XXX国际公司和个人造成的损失是无法估量的!!!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一错再错]

因一审法官周梅巧妙的掩盖了被告信息(上诉书与裁定书信息一栏),偷梁换柱给天津XXX国际公司申诉至二中院都造成了证据影响,误导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2民辖终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为了证实李X涛提交的是虚假证明,天津XXX国际公司派人自2017年12月-2018年1月间,专程去到了李X涛的老家乐亭县王滩镇新开口村多次取证,并且拿到了客观的证据资料并提交给了法院,结果该院主审法官许素梅却不看、不采信!在被告未提交任何新的证据证明自己在一住所内已居住一年以上情况下,直接维持原判!!!

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已不限于司法权力的运作层面,而是深入到司法体制上进行改革,改革目的就是让人民群众体会到司法公正。“公正、高效、权威”是司法的目标,它是以公正为核心价值的,司法离开了公正,高效无从谈起。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也是建立在公正基础上的。

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法官的业务水平、职业操守和素养,关系着司法的公正性,直接影响着社会公平与正义,因此,加强基层法院法官队伍建设就显得极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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